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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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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 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作 者 签 名: 日 期: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 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作者签名: 日 期: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指导教师评阅书指导教师评价:一、撰写(设计)过程1、学生在论文(设计)过程中的治学态度、工作精神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的扎实程度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4、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技术线路的可行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5、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的出勤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指导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年 月 日评阅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价:一、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建议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评阅教师: (签名) 单位: (盖章)年 月 日教研室(或答辩小组)及教学系意见教研室(或答辩小组)评价:一、答辩过程1、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要点和见解的叙述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对答辩问题的反应、理解、表达情况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学生答辩过程中的精神状态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二、论文(设计)质量1、论文(设计)的整体结构是否符合撰写规范?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是否完成指定的论文(设计)任务(包括装订及附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三、论文(设计)水平1、论文(设计)的理论意义或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2、论文的观念是否有新意?设计是否有创意?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3、论文(设计说明书)所体现的整体水平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评定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在所选等级前的内画“”)教研室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 (签名)年 月 日教学系意见:系主任: (签名)年 月 日目录一、毕业论文诚信声明二、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三、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四、毕业论文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记录表五、毕业论文正文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系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过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说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声明人签名:年月日目 录一、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1)(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1)(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3)(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6)二、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8)(一)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必要性(8)(二)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11)三、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建议(14)(一)明确立法目的(16)(二)实现三元论的权利主体(16)(三)规范保护客体(18)(四)保护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18)(五)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20)中文摘要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这一课题。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令人堪忧,特别是立法的缺失造成其他保护措施难免流于形式。故此,在分析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了当前一些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协议总结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范围和特征。然后,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建议,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等,以达到丰富相关理论研究及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制度上的构建提出参考。关键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立法建议Abstract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protection of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 in our country in terms of legislation. As we know, world multipolarization,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information networking speed up the global development. On the country, the growth of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 worries a lot of countries, especially because of lack of protection from laws indicate some forms of protection cannot work. Thus, based on analysis the reason to protect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 it will draw a conclusion about concept, rang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 by referring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agreements of countries (or area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n some detailed legislative proposals will be give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condition of China and current legislation. Such as subject of rights, object of rights, rights content and duration and so on. All above is to enrich some related theoretical researches and give some references to build up protective system of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Keywords: folklore of the ethnical minority; subject of rights; object of rights; legislative proposals浅析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寻求文化的一体化还是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关注的话题。在WTO所推动下的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知识产权一直扮演着强势文化开路者的角色,从1986年“乌拉圭会合”谈判的引入,到200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终成正果,发达国家的知识优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从法律博弈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有效地将自己的知识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特殊资源和生产要素,来参与全球范围的资源的资源配置而充分获益。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文化是否也能在某种立法框架下产权化?近年来,由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所引发的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争论从未真正平息过,与此同时,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纠纷的案件也纷至沓来。2001年黑龙江饶水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著名歌唱家郭颂为了一首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对簿公堂,2004年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和台湾中央电影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联手推出动画版梁山伯与祝英台,甚至,类似的纠纷已经扩展到国际范围如美国动画片花木兰就是取材我国妇孺皆知的少数民族民间故事木兰从军。由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一、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为Folklore, 是在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威廉·汤姆斯(W. J. Toms)最早提出来的。该词是由撒克逊语“folk”和“lore”两词组成的复合语。“folk”一词原指“单纯的、未接受过教育的居民团体”,后来韦氏高级词典又将其解释为“有血缘人群组成的民族或部落”。现在其意指“民族、民间、世俗”之意。“lore”现多指“学问、知识”。“folklore”兼具“folk”和“lore”之意,其基本含义为“民族知识、民间文化”、从语义学角度来说,从不同的角度对“folklore”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与人们对“folklore”一词有不同解释相类似,目前,人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即什么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下位概念,故要弄清楚何为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之前,首先要界定何为民间文学艺术。尽管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先后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并非所有的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皆有清晰的认识。这一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一词的不同表述中可以得到具体体现。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立法保护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采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 of Folklore)”的说法,还有一部分国家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另外一些地区和国际组织将其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 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我国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提法,但是其英文译本则仍为“Expressions of Folklor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和民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第18条)。 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使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其基本含义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在该示范法条中,受保护的客体被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而不是笼统的称“民间文学艺术”,也没有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之所以用这一词,是为了与“作品”区分,意在说明对这类产品的保护可不限于版权法,还可用于专门法予以保护。 就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的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可认定由一国国民或者该国部落群体完成的创作。摩洛哥版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指符合创作条件的未出版的作品。与摩洛哥规定相反,阿尔及利亚版权法与突尼斯版权法的规定一样,未限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必须是未出版的作品。塞内加尔版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仅涉及文学与艺术领域的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也未做出明确界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文学艺术领域内,由特定社会群体或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以口授心传的方式代代相传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宗教信仰及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反映了不同国家和人们所具有的不同文化底蕴和民族传统。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人们的文化素养、知识技能与其生存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造就了不同地域的人们各自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传统,孕育了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从而使人们对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有了各自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体现的实质内容是大体一致的,再者,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基于以上的要点,我们可以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这样的定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社会居民团体(通常是一个民族或某一特定区域的民族群体)集体创作并不断创新、通过口授身传的方式世代流传的、反映该居民团体或民族群体的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等的文学和艺术的总和。(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由于人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概念有不同理解,所以人们对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的认识也各不相同。与研究其含义一样,首先我们要研究的还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一部分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划定了较窄的保护范围。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8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草案)中,民间文学艺术所包括的作品的标准是:(l)该作品己存在100年以上;(2)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3)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与特利尼达和多巴哥两国的草案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均给予较宽泛的理解。如澳大利亚虽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但已经开始此方面的准备工作。在那里,民间文学艺术被认为是一种包括文化财富的所有方面的文化表现形式:如美术、歌曲、习俗、传统医学知识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示范法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1)言语表达,如民间故事、诗歌及谜语;(2)音乐表达,如民歌和器乐;(3)动作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4)有形表达,如绘画、雕刻、陶土艺术、马赛克、木刻、金属制品、珠宝、刺绣、纺织、制毯、装束、乐器、建筑及手工艺品等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至少应包括六类:(l)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等;(2)艺术风格与艺术作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以手工或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艺术的风格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地点、祭奠礼服等等;(4)传统教育的形式、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5)科学知识及产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方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6)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狩猎、捕鱼技术知识等)。在上述国家的不同立法中,尽管示范法条对民间文学艺术范围所作的分类显得比较概括、简练,但这种从外在形态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直观分类的方法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综上,本文认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四种表现形式:(l)文学表现形式,如民谣、民间谚语和谜语、民间故事与传说、民间寓言与笑话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和民歌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礼仪与仪式等;(4)有形表现形式,如民间服饰与装束、民间乐器和民间美术(含年画、木刻、版画、剪纸、泥塑、玩具、印花布、挑花刺绣、皮影、石雕、木雕、编织、陶器)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表现形式中,只有未“固定”下来的表达,如主要通过口头方式流传的民歌、故事与传说、民间寓言与笑话、民间音乐和舞蹈、礼仪与仪式等,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而诸如服饰与装束、乐器与民间美术等已经“固定”下来(体现为有形形式)的表达,其表达本身已不再属于本文所要讨论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此种表达已构成一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具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作品”。本文所说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指通过这些己经“固定”下来(体现为有形物质载体)的表达反映出来或蕴含于这些载体中体现其创作过程和方法的工艺技能和文化思想(如制作乐器、美术品的方法或技艺等)。正是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一直存在模糊认识,尤其是一直简单地将有形表达形式(如乐器)本身视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才导致了人们对什么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问题,产生了彼此不同的认识。而这一点,恰好对于讨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不同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orks of folklore)”。长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等同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理解,在其各自的著述中讨论的都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其直接依据就是“fo1klore一词的中文翻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许多国家在各自的立法中,也都采用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我国著作权法也采用了这一提法。与这些国家规定不同,示范法条将“folklore”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着重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将“folklore”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可见,还是有人注意到了这一区别的。我国著作权法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文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作品定义的规定,应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而也没有必要再对此加以特别讨论。实际上,人们一直想要讨论的应该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而完全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有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素材、片断,才是需要特别立法予以保护的对象。二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未“固定”的表达。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未“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上,但可通过某种有形载体表现出来或通过人们口传身授的方式世代流传的思想和信息。而以这种思想和信息为其实质内容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一旦“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并以某种有形载体方式表现出来时,它已不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而只能算作“具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物品”或“作品载体”。仅就文字信息而言,尽管现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是通过相应文字表达的信息,但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信息指的是虽然基本内容一样,但不同的传承人可能有不同表述的信息。例如少数民族民间美术中的剪纸,当我们说“剪纸”是一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时,实际上是说创作该“剪纸作品(剪纸画)的特定工艺和技巧,而不是我们看到的贴在玻璃窗上的“剪纸画”。因此,任何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记录”都只能是该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版本”,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更不是其全部。此外,这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属于现代著作权法上的“整理作品”,其作者权利当然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其权利还应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权利限制。(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必须要有自己内在的规定性,使他可以与其他的文学艺术区分开。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一座神奇的文化和艺术宝库,是兼具群体创作型与个体传承性、传统稳定性和时代变异性、信息地域性和文化扩张性、载体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等众多矛盾性格的奇特统一体。1. 群体创作型与个体传承性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从总体上讲属于集体创作,是群体智慧的结晶。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离不开人类的群体活动。当人类社会以母系或父系关系社会为基本单位时,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就孕育产生了。之后u,随着社会的发展,部落和村镇出现,民族形成和,人类社会出现了不同的人类集合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便由这一群体不断创造、完善、传承和保护下来,形成了人类社会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创作具体表现为由群体在长期集体劳动与生活中共同创作产生,如在远古时代,集体性创作体现在全民参与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活动中。这种传统,通过某种变异一直延续到今天。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流传,有无数个体的参与,通过个体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个人的传承也是一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活动。没有个体的传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逐渐式微直至消泯。从历史的眼光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是通过世世代代的个体传承来体现的。2.传统稳定性与时代变异性文化与承诺(玛格丽特米德)中,从文化传递的方式出发,“将整个人类的文化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和后喻文化。前喻文化是指晚辈主要向长辈学习;并喻文化是指晚辈和长辈的学习都发生在同辈之间;而后喻文化则是指长辈反过来向晚辈学习”。显然,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时代相传的前喻文化,在时间上具有传承的特征,正是有这种历史传承性,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流传过程中,尽管有所变化,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保持不变。这种相对固定的内容和精神,构成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特性,形成了族群的特定文化品质和民族文化记忆。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以滚雪球的方式吸纳了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素养的创作主体和传承主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呈现出时代变异性。这种变异性在民俗学理论中被描述为“活态”。所谓“活态”,即指与高雅文化、精英文化等书面文学艺术形式相比,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生命存在的独特形态。3. 信息地域性和文化扩张性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主要表现为以方言为传承语言的戏剧、曲艺、歌曲中得到典型的体现。在属于少数民族文化序列的民间文学艺术中,地域性的极端表现是带有宗教色彩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原始部落内,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族人传诵。然而,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形式,具有文化的共性。任何文化都具有传播和交流的功能。正是文化这种特有功能,使文化既有纵向的延续和发展,又有横向的交流和对话。文化开放性源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文化开放性自发形成的一种多远互渗格局给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带来的挑战远远大于机遇,其他的文化形态不断挤压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对弱势文化形态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给予法律关怀和照顾,应当应经形成一种世界共识。4. 载体有形性和信息无形性WIPO在2003年3月2日发布的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综合表达综合分析报告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既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或者最常见的就是二者的结合。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亦是如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形表达实际上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物质载体;无形表达是指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智力成果本身。有形表达和无形表达常常是无法分离的,必须从整体上全面认识和研究它。从保护的角度上来讲,有形表达和无形表达也需要不同法律保护方法配合,忽视任何一种保护方法都会造成不利后果。二、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一)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必要性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的、引人注目。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在被其来源群体以外的人们大规模地非法使用,甚至被肆意歪曲和篡改,这就使得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在面临生存与发展的诸多严峻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严重伤害其来源群体的利益一方面,非法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每天都在进行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正逐渐从传统的使用方式中走出来,而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和商业利润的来源。例如美国“好莱坞”公司,对我国的花木兰从军进行改编整理后,制作拍摄成动画卡通片花木兰,然后投放市场。该片为好莱坞在中国就创造5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再如,几年前,在我国音乐界被誉为“西部歌王”的己故艺术家王洛宾,将其搜集整理的11首西部民间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海外某出版商,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此事在当时也曾产生过一场热烈的讨论。当具有丰富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终于明白,其世代流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竟会带来如此巨大的商业利润时,他们却意外发觉自己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回报,而且他们还发现这些使用大多都未注明出处,导致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真正的创作者。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若想引进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必须付出高额的引进费用。与发达国家可以无偿地大量自由使用发展中国家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达形式这一现象相比,这是极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法使用给其来源群体带来的损失远远不只体现在经济方面,一些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法使用已严重地伤害了有关来源群体的民族感情。例如有人为提高“思想性”,将低族故事中人与兽斗争的情节,改为农民与地主斗争的情节。实际上,低族直到解放前夕才刚刚发生阶级分化,根本没产生地主。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录音、录像、广播、电视和摄影摄像技术的发展,更为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法利用大开了方便之门,这种非法使用有正在不断加速的趋势。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价值就体现在它具有的独特地域文化和民族风格,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未给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带来任何经济回报的非法利用以及严重伤害其民族感情的歪曲、篡改行为,势必要挫伤该群体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停止创作、不再创新,从而使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失去生命的动力和创作的源泉,最终导致其不断枯萎、凋亡。为应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因非法利用而面临的生存挑战,保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永恒的生命力,维持创作“源”和“流”的正常关系,就必须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2. 全球化正在威胁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生存 首先,在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正在使一国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断被异化和同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在加快了全球范围内知识和技术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全球范围内不同文化相互渗透和相互碰撞的可能性。这种渗透与碰撞主要是发生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在这一过程中通常处于劣势地位。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博士认为,经济全球化也是美国一体化的代名词。在东西方文化的碰撞与竞争中,原本表现强势的东方传统文化往往被西方外来文明所同化和异化。例如在我国,其表现就是本土的传统民间戏曲被进口大片、摇滚乐所取代、丰富多彩的民族服饰对西装领带所取代。我国原有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正逐渐丧失本来的东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正在不断被“西化”。其次,在一国范围内,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不断受到正统主流文化的冲击。在中国,中华文化可分为两种不同的部分:一种是在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正统主流文化,另一种就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伴随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文化中,人们己越来越习惯于从电视、电影、期刊、歌厅等载体接受正统主流文化的教育。而少数民族民间文化由于是以口耳相传为主要传承和传播方式,其尚未完全实现传播方式的现代化,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大众的便利需要,所以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人们的冷落。此外,政府在规划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时,更多关注的是已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影视、出版、报业、体育等现代产业,而忽视少数民族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潜在价值。我国也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开始重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及法律保护问题,这也导致了大量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被正统主流文化的所淹没。据有关资料记载,有学者在1963年到云南沪沽湖地区考察时,那里人的生活几乎与外界隔绝。当时那里还保存有大量的民族服饰、器具、档案等物品。30年后访其地,除那里的摩梭人走婚的习俗还保留外,其它情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拖拉机取代了二牛抬扛,摩梭人已脱掉了传统的麻纺穿上了化纤等等。正统主流文化对沪沽湖地区文化的冲击可见一斑。其他民族的情形更是可想而知,大量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已经和正在被主流文化所取代。最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因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传统艺术载体的老化而不断消失。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存在和发展与一定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人类在进入工业社会以前,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和它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之间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呈现出“天人合一”的和谐状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中的节日庆典、祭祀仪式、礼仪活动等大多可以得到延续。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原来所处的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致传统的祭祀、庆典、礼仪等项活动迅速流变甚至消失。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口耳相传的传承方式及其无形性的特征,也使其随着无数老艺人的逝去而不断消失。这是因为有些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掌握一定专门技艺的民间艺人才能传承下去。一旦掌握这些技艺的民间艺人离开人世,这些少数民族民间艺术便随他们一同而去,再无人知晓。在我国,一些掌握专门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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