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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论文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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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学论文初稿.docx

    湖南大学自考毕业论文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信用风险转移,创新与优化经济资源配置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它降低了风险累积的可能性。因此,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从发起人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能够让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的资源实现更有效、更优化的配置,其最基本功能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的提高,则意味着资本利用效率的提高。另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得证券的信用级别高于原有融资人的整体信用级别,原来可能因为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通过的融资人也可以获得融资的机会,从而使其融资渠道得到拓宽。(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升,重组分配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管理的提升作用体现在它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性。由于证券化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发起人将被证券化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优化财务状况的目的。资产证券化重新组合分配现金流。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和收益多样化的产品品种,为各种类型投资者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创造新投资组合提供和巨大空间。同时,对特定领域资产的证券化,其产品的标准化设计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原本不可能进入的投资领域的可能性。(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但是,在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问题,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制度中尚无相应的配套条款。1.2文献综述1、论文题目:资产证劵化的会计问题及研究 2、提要: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概述,就其业务涉及到的有关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的披露等会计问题进行探讨,从而初步了解资产证券化。 3、关键词或主题词:资产;证券化;会计4、论文正文: (1)引言: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论文正文:本文从资产证劵化的定义出发,阐述国内资产证劵化的概况,资产证劵化的运作流程和交易结构及资产证劵化的意义;发现我国资产证劵化的基本会计问题如下:会计确认问题,会计计量问题,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解决我国资产证劵化中存在的问题如下:借鉴国际经验,合理运用不同确认方法,及采用双重会计计量方式,完善资产证劵化相关信息披露的立法。从此条流程来概述本论文及阐述论文。1.3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一)传统会计确认方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典型的传统会计确认方法。根据该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组合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所获得的资金作为资产转让收入,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否则,应视为有担保的融资在表内进行处理。该方法适用于资产证券化产生初期交易较为简单时的会计处理。风险报酬分析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早期应用较广,随着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其缺点也被不断地暴露出来。首先,它与“资产”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不可分割,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的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最后,“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义模糊,难以定量,增加了实际操作者的主观性,是会计人员难以确认交易本质,并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二)现代会计确认方法 一是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日趋复杂化,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显得力不从心。金融和成分析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即一项资产转让交易是否确认为销售取决于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而不是取决于交易的形式。对于如何判断资产控制权的放弃与转移,“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了明晰的标准。金融分析法规定若出现以下形式即可作销售处理:转让资产与转让人分离;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可以在到期日前回购或赎回转让资产。两种方法相比之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同时确认交易产生的新增资产负债,将其列示于报表中。该方法能够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本质,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有用性。然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自身不足之处。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准存在缺陷,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评估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后续涉入法。该方法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一,后续涉入法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在资产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更符合资产的概念。后续涉入法以控制权的转移为基础,将资产细分为独立的单元,对于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来说,控制权和保留了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的一致,这样更符合资产定义,且不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后续涉入法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只需考查其有无,无需计算具体数据,业务容易定性。后续涉入法要求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必须没有任何后续涉入,在具体运用时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因此应用起来比较简单清晰。第三,后续涉入法在会计处理上容易被接受。后续涉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结合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和风险与报酬分析的优点,带来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会计人员的处理,容易接受,更能反映其实质。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概述2.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资产证券化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最初主要是作为搞活抵押二级市场的手段,但现在人们已将其发展成为沟通传统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有效通道,因此资产证券化本身正处于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中,证券化的范围、载体和方式正在日益扩大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定义,即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获取资金。”目前国内学者使用较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换成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2.2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概况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住房抵押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几十年中,它不仅风靡美国资本市场,还渐渐成为欧洲、亚洲等地金融市场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工具。2000年资产证券化工具世界总发行量达到3500亿美元。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MBS从90年代到本世纪初迅猛发展。从1990年到2003年底,发行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3.7%,MBS 市场已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市的第二大市场,2003年底达31400亿美元。在欧洲,1986、1987 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到1996年达到300亿,1998年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2002年欧美ABS 的存量为15400亿美元。澳大利亚被认为世界上第二大ABS/MBS 活跃市场,2000年的年发行量超过300亿澳元。在亚洲地区,资产证券化于1995年兴起,之后在香港、日本、韩国、等地区迅速发展。据标准普尔最近估计,今后几年内该地区的市场潜力将以25的速度增长。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尝试一般认为开始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三亚市丹洲小区800亩土地为发行标的物推出发行地产投资证券,虽然其操作过程不尽规范,但是对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后199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开曼群岛注册的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SPV(特殊目的载体),向其转让了未来15年的当地机动车的管理费和外地过往车辆的过路费,SPV以此为标的,聘请摩根斯坦利为证券承销商,离岸发行了总额为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远集团以其北美线路的航运收入作为资产基础通过私募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海外应收款作为证券化项目的协议。相对于以上比较成功的离岸操作形式,国内资本市场上尚未见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虽然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并期望在中国有计划地推行这种新型的金融形式,但是2002年,两家银行上报的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方案,均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否决。与此同时,中国华融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也相继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方案,但由于各个原因,最终都以其他变通方式完成了其各自的方案,却未能在中国的资产市场上真正意义上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化的中国实践虽然暂时未能实现,但是各方实际上均在努力地做着前期准备工作。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的话题又再度活跃起来,因为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在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可以这么说,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将揭开新的一幕。2.3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和交易结构2.3.1资产证的运作流程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包括三个主要的运作主体:发起人、发行人(或SPV)和投资者,而在其中,证券承销商把发行人和投资者联系组织起来,构建成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从而保证融资的成功。在这一过程中,发起人将自己拥有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SPV,SPV获得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后,发行以该资产的预期现金收入流为担保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并凭借对该资产的所有权来确保未来的现金收入首先用于对证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相对于一个成熟的市场来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只是刚刚起步,最近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试图为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模式。在管理办法规定中,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证券化的步骤:真实出售、信用增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和信贷资产的回收管理。(1)真实销售管理办法采取了以信托模式来实现事实上的“真实销售”(true sale), 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直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并完成“真实出售”恐怕在目前来说还不适宜。所以通过相对简单的信托式的SPV,以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来完成真实销售的目的,这在技术层面上较容易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先由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从而实现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再利用信托协议的相关条款实现风险隔离。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这保障了受托资产相对于发起机构的独立性。(2)信用增级管理办法对信用增级的方法未做出详细规定,故对标的资产可以实施内部信用增级或者外部信用增级。如果考虑到目前的情况,因进行试点的信贷资产均为银行比较优质的信贷资产,且资产规模较大,采取成本较低的内部信用增级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也有可能是为了增加以后的信用增级经验,采用外部信用增级也是不错的选择。(3)发行和交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还只能在全国银行间的债券市场流通交易,以后可能会慢慢向其他资本市场推广。(4)信贷资产的回收管理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为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贷款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贷款并收取本金和利息,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同时通知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贷资产的资金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管理办法同时对资金保管机构对资金的管理做出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2.3.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资产证券化主要市场主体包括:发起人、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服务商、投资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等组成。 (1)发起人,也称原始权益人,其职能是选择拟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组合和重组,然后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以融资。 (2)SPV, 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SPV 的业务范围有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3)信用增级机构 ,是指为SPV发行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 (4)信用评级机构 ,是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进行评估而评定证券信用等级的机构。 (5)主要评级机构: 国外: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穆迪(Moody)、惠誉(Fitch)、达夫菲尔普斯(D&P) ;国内:大公、中诚信 (6)资产服务商,是指负责按期收取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转移给SPV 或SPV 指定的信托机构的实体。 (7)投资人,是指在资本市场上购买SPV发行的证券的机构或个人,一般都是机构投资者。 (8)其他服务机构 :投资银行:协调项目操作,发行证券等 ;受托人:由SPV 指定的、负责对资产处置服务商收取的现金流进行管理并向投资者分配的机构;承销商:为所发行的证券进行承销的实体;会计师:会计、税务咨询,以及对资产组合进行尽职调查;律师:法律咨询。 2.4资产证券化的意义2.4.1对发起人的意义(1) 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从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之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了流动性水平。 (2)获得低成本融资。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这主要是因为: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投资者购买由资产担保类证券构成的资产组合的整体信用质量,而不是资产担保类证券发起者的信用质量。同时,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增加了筹资渠道,使他们不再仅仅局限于股权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3)减少风险资产。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占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许多银行必须增加资本或出售资产。由于增加资本是昂贵的,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出售资产就成为商业银行满足文献要求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一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出去,减少分母资产数额,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更好的满足监管要求。 (4)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使发起者可以更好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取得精确、有效的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借短贷长的特点使商业银行不可避免的承担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商业银行即可以出售部分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所得投资于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将长期贷款的短期资金来源置换为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实现了风险合理配置,改善了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允许将发起、资金服务等功能分开,分别由各个机构承担,这有利于体现各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便于确立金融机构各自的竞争策略。 总之,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将愈加明显。 2.4.2对投资者的益处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担保类证券提供了比政府担保债券更高的收益。这部分高收益来源于许多因素,但最主要的是资产担保类证券的信用质量。资产证券化品种一般是以超过一个基准利率的利差来交易的。例如在浮动利率资产证券化品种中,一般基准利率使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该种投资工具称为“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资产证券品种的出现满足了投资者对“基于利差的投资工具”的需求,从而达到投资多样化及分散、降低风险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投资者扩大投资规模。一般而言,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比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低的多。比如,美国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由联邦国民住房贷款协会发行的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的过手证券却只占20%的风险权重,金融机构持有的这类投资工具可以大大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须要的资本金,从而可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资本金所创造的压力已经成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支撑证券进行投资的主要驱动力。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各不相同,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例如,有的投资者对风险比较厌恶,就会选择国债等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相应会得到较低的收益,而有的投资者风险偏好较高,就会投资股票或衍生金融工具,当然要求的收益也较高。而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选择。 现代证券化交易中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可以设计出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不同档级证券具有不同的偿付次序,以“熨平”现金流波动。升值将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从而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同偏好。资产证券化技术可以提供无限证券品种和灵活的信用、到期日、偿付结构等,这样就可以“创造”出投资者需要的特定证券品种。这种的多样性与结构的灵活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优良特性,也是投资期最关注的性质。 第三章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会计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基本会计问题有: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信息披露。其中会计确认和计量是根本问题它们决定着资产证券化交易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3.1会计确认问题3.1.1在判断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是否转移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给出在风险与报酬分析中95%的定量标准,但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95%的风险和报酬,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给予界定。23号准则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然而,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如何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性,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券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这使得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判断更为困难,而且对于控制概念,不同方有其自己的见解,这些都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这两方面的难以确认很容易造成对相同性质的业务做出不同会计处理的问题。3.1.2资产转移在做销售业务确认时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问题是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还是将其作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前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外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后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内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将募集的资金计入负债,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业绩水平,倾向于将资产转移作为销售处理,由于做销售还是融资确认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其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性。3.1.3三种确认方法供企业选择使信息缺乏可比性资产证券化的确认方法有: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后续涉入法。就每一种确认方法而言,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确认依据,如果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会产生相同业务不同处理的情况,使得存在相同业务选择不同确认方法的企业,在会计信息上无法可比。3.2会计计量问题3.2.1金融合成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视为可以分割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发起人获得了现金流入和新金融资产或负债,但仍有可能保留了一部分原始资产的利益和负债的控制权。因此,对于证券化过程中所发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方式,受到人们的关注。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标准是用交易中的实际价格或相应的公允价值。证券化计量的核心围绕如何有效区分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控制权归属问题。如果控制权已经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出售资产收到的现金就属于转让收入,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确认为一项新的资产或负债,理应应用其公允价值来计量;若是控制权的转让没有发生,而且会计师认定某项新增资产和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遗留下来的权力和义务,转让资产中的留存利益从未离开过转让者的占有,留存利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的已出售部分和保留部分之间分配。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转让损益可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3.2.2是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后续涉入法运用的是“部分销售”的思想,即将转让的金融资产为可分割单元的集合体,通过仔细的观察和分析,只要转让方存在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作销售处理。由此可得出后续涉入法下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己经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计量方式则应用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中。而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应该以相应部分分配到的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对于后续涉入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则需要正确而全面地评估相关后续涉入部分的公允价值。相关损益计算可以用下式来表示: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至于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说来是将证券化资产的整体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这两个部分中进行分摊,公式如下:证券化资产未终止确认部分的重估账面价值=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的和,实际上是整体证券化资产收到的对价,或是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体现。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亦可以采用同样类似的方法来评估,或直接从整体证券化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未终止确认部分的重估账面价值。但当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的时候,也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来计算未终止确认部分的重估价值:证券化资产未终止确认部分的重估价值=证券化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因转让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部分而收取的对价。证券化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可以直接从市场的报价中获得,如果不能获得其公允价值,则证券化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可在证券化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减去因转让信贷资产终止确认部分而收取的对价而获得,具体内容可以参照国际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取得的三个层次规划。3.3会计信息披露问题3.3.1信息披露的规范所谓的会计信息的披露即是向外界提供合格的财务会计报告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内容是财务会计报表,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发展,附注这种表外披露的形式,越来越重要,其披露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下面分别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会计准则来考察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同时分析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1)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为了能够让投资者增进理解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重要性的信息,帮助评价与这些金融工具相关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关于管理层为控制与金融工具相联系的风险而采取的政策的评述等相关的信息。 (2)美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 为了加强对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的管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此做出了规定,SFASNo1140披露准则除了要求企业披露与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现金流量、关键假设以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披露以下内容:资产组合的现状以及预计损失;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减低权益的公允价值的测试;本期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现金流量;转让人所管理期末拖欠债务以及净信用损失。 3.3.2信息披露中的质量问题(一)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公允性1、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出于公司信誉、股价、筹资的方便、管理业绩的评价的特殊目的,往往违反真实性及准确性的规定,公布失真的会计报告、虚假的预测盈利和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但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的情况看,各种会计信息的披露都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目前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一些上市公司把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在未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从而虚增资产和利润。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个别上市公司对应予以确认的赔款等预计负债延迟披露,虚增利润、虚减负债,对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等信息延迟披露甚至不披露,以避免影响当期的财务状况。3、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比如有些公司报喜不报忧: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有些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对有的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对有的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时避重就轻,多数企业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详细,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2、或有事项披露不充分。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4、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6、选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章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完善措施4.1借鉴国际经验,合理运用不同确认方法4.1.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是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关于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以作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4.1.2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这种方法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视为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4.1.3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是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做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该方法指出不考虑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的,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转移业务做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进行终止确认。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会计确认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种确认方法的创新都克服了前一种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种更为准确地反应交易的实质,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确认方法,集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方法的优点,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都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提出来的,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应其发展阶段而存在的,而且针对我国采用的综合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与报酬分离的情况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尚未出现,因此,对现阶段所涉及的简单业务的处理应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复杂化,使得风险和报酬能够有效地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到各个持有者,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选择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加科学。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种方法比较折中且不会那么绝对,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并且有详细的规范,还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步伐。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准则,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建立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对会计要素进行改进。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做出明确详细的定义,在现今的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划分为传统的几项,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的概念,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后续涉入法是终止确认的必然趋势,可以制定以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终止确认方法,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4.2采用双重会计计量方式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研究发现,公允价值被公认为是最为理想的分配标准和计量模式,但就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现值估价技术的应用不够成熟而且缺乏活跃市场对公允价值提供确定依据。所以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会计要素显然条件没有成熟。针对我国国情现状,会计计量方面采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同时,采用双重会计计量属性基础应用,即是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的应用中,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公允价值,以谋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备相关性、有用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应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会计要素的困难一定能够逐步解决,最终实现从历史成本计量到公允价值计量的过渡。4.3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化解金融体系风险,实现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的转变,对我国国有银行而言还可能成为其解决其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美国信贷危机的发生而停止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而应汲取美国信贷危机的教训,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得以健康发展。 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SEC前任主席ALevitt在一次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的演讲中,提出了代表准则高质量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透明度。在2008年11月召开的G20峰会上,美国财务部秘书长大卫麦考密克对于全球会计准则提出了四点要求,即透明度、责任感、合理的监管、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国际合作。可见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问题已经引起了普遍重视。 根据我国学者魏明海、刘峰的研究,会计信息透明度是一个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的概念,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套清晰、准确、正式、易理解、普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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