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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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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毕 业 论 文题目: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英文): In the era of network jurisdiction conflicts of rights 院 别: 政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姓 名: 温振洋 学 号: 2009214143023 指导教师: 胡信华 日 期: 2013年5月 网络时代的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正日益迈进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极大地改变了、改变着民事诉讼的程序运作乃至基本的程序原则,并将以加速度继续对民事诉讼产生深远影响。在网络环境下,人们之间的跨国交往变的极为容易,足不出户,就可以到国外购物;坐在家中敲一敲键盘,就可以影响到世界上最遥远的角落。全球化越来越真切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地球上所有的人正在迅速的靠拢,整个世界正在变为一个小村庄。然而网络是虚拟的、全球性的,人们很难知道做出网上行为的行为主体的真实身份是谁,也很难确定行为主体在何地方实施的行为?在网络空间里,人们很难再利用司法管辖权根据,利用各种连接点确定管辖,给传统的司法管辖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时代;司法管辖权In the era of network jurisdiction conflicts of rightsAbstractToday's society has entered the information ag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ll-round, multi-angle impact on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 profound impact on global politics, economy, law, culture and people's life. Today's society has entered the information ag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ll-round, multi-angle impact on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 profound impact on global politics, economy, law, culture and people's life. Law is the reflection of social life.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ut forward hitherto unknown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to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e, have greatly changed, changing the civil action procedure and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rogram, and will continue to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accelera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multination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people become very easy, remain within doors, can go to the shopping abroad; sit in the home to knock the keyboard, you can influence to the remotest corners of the world Globalization more and more clearly appears in front of people, all people on earth is rapidly approaching, the whole world is becoming a village. However, the network is virtual, global, it is difficult to know who is the behavior main body to make the online behavior of the true identity, 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behavior of the main implementation in any place behavior? In cyberspace, it is difficult for people to use the jurisdiction basis, using a variety of connection point to determine jurisdiction, to the traditional jurisdiction has brought unprecedented challenges.Keywords: Internet,;Network Era;Jurisdiction目录一、互联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挑战. . .1(一)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11、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12、确定管辖权的根据1(二)互联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31、互联网冲击国家司法管辖权32、互联网使司法管辖权域的界限变得模糊43、互联网使传统的属地性连结点发生动摇44、互联网使属人性连结点的意义褪色55、互联网使协议管辖根据日益重要但也需要适当调整5二、网络时代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理论探索与评述. .6(一)保守型6(二)革命型61、管辖权相对论72、第四国际空间论73、新主权论8(三)改良型8三、应对互联网对传统司法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9(一)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避免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不当限制9(二)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尊重他国国家主权,适当抑制自己主权9(三)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10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人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是由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由此而来的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即时性、虚拟性、交互性、自由性、管理的非中心性、无纸化、客观性等特征。 当今社会正日益迈进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极大地改变了、改变着民事诉讼的程序运作乃至基本的程序原则,并将以加速度继续对民事诉讼产生深远影响。在网络空间里,人们之间的跨国交往变的极为容易,足不出户,就可以到国外购物;坐在家中敲一敲键盘,就可以影响到世界上最遥远的角落。全球化越来越真切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地球上所有的人正在迅速的靠拢,整个世界正在变为一个小村庄。然而网络是虚拟的、全球性的,人们很难知道做出网上行为的行为主体的真实身份是谁,也很难确定行为主体在何地方实施的行为?在网络空间里,人们很难再利用管辖权根据,利用各种连接点确定管辖,给传统的司法管辖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一、互联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挑战(一)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1、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它解决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的问题。由于国际民事案件必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联系,它总是面临由哪一个国家法院管辖的问题。所以,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现代国际公法认为,国家对其国民和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行为拥有管辖权,国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调整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其次,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就无权受理这一案件,它就不能有效地向国外的有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它就得不到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它基于这种不适当管辖所作出的判决就无法得到有关围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最后,案件由哪一国的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由于各国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各不相同,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要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根据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此外,管辖权对案件的识别和公共秩序都有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不仅为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所关注,也为当事人高度重视。1、李双元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336页。当今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并争夺国际民事管辖权,不但规定凡与本国有联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而且还往往规定,即使案件跟本国没有联系,但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本国法院管辖的,本国法院也可而已行使管辖权。因此,争取合法地解决并合理争取国际民事管辖权,对保护本困公民、法人和国家的民事利益是有着重要意义的。2、确定管辖权的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管辖根据是指一国法院有权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根据往往是不相同的,但总体而言,不管是大陆法系困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也叫地域管辖原则,它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基于领土主权原则,对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属地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侧重于有关法律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即在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中,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住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发生地,如合同签订地、合I司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当得利发生地、无因管理发生地、自然人失踪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如英国、美国、德国、奥地利及北欧各国都是以此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2) 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主张以双方当事人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决定性标准,它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属人管辖原则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国际民事案件都具有受理、审判的权利。2、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93页。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属人管辖原则是指国家有权管辖在国外的本国公民。(3) 协议管辖原则,又被称为合意管辖原则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3、齐爱民、刘颖主编:刚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395页。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原则亦分为明示管辖和默示管辖。前者是指当事人所订协议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应由某国的法院来管辖。后者也称推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无独立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也无选择法院的条款,也无任何口头承诺,只是当一方在一国法院起诉时,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或者是无条件地应诉,或者在该国法院提出反诉,这都表示当事人已默示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原则。但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力度和广度的不断加强,各国法律对该原则所作出的限制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趋势,如当事人只能选择任意性质的法律规范、不能选择与合同没有任何实际联系的法律、选择必须要有合理的根据、不能违反公共政策等。(4) 专属管辖原则,也叫排他管辖原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管辖根据,主张以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与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强调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其国家国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涉及到国家公共政策,或重要的政治和经济问题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4、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笫894页。专属管辖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上述具有特殊性质的涉外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排他的管辖,而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从上可见,当事人的住所、合同签订地与履行地、国籍和意思表示均可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依据。而且,特定法院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明确的物理空间。互联网使网络空间成为客观存在,而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规则面临的困境。(二)互联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1、互联网冲击国家司法管辖权管辖权在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传统的观念认为人类社会中人类活动的范围是有限的,主体行为所产生的效果通常局限于一国主权所及的地域范围内,这也是一国主权可以通过控制私人主体来达到约束公民私人行为效果的原因。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空间,没有明确的国界划分,借助数字传输,信息可以在瞬息间往返于千里之外,而行为主体无需发生任何空间上的位置变化。这就使得现实中地理空间的有界性彻底被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摧毁,使得某个私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出现在他国领域,甚至同时出现在不同主权的多国辖区内,使得相对于国家主权而言的私人行为及其效果被打破。反过来讲,网络已经将全世界联系在一起,如果一国强制将自己的法律应用到网络空间,去约束网上行为,就会不知不觉将自己的手伸到他国领域内,这是行不通的。2000年雅虎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于法国法院的判决,雅虎如果按章执行势必对他国的雅虎用户造成影响,这样,法国法院的手便在不知不觉中伸向了世界各地。显然,会造成管辖权的混乱。2、互联网使司法管辖权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空间里没有边界可言,当一个人浏览网页时,他只知道自己访问的是什么网站或知道什么网址,但这个网站、网址具体是由谁在哪个地方创建的,将难以知道。有些网页更是复杂,单一的注册很可能就已经跟未知的多方进行了联系。比如一些网络游戏,玩家来自世界各地,但身处游戏里,玩家很难知道对方是哪里的,倘若由此发生民事纠纷,这样错综复杂的玩家关系,对司法管辖权的划分难免增加难度。不像现实空间里,一个国家的疆域是确定的,由此而来的司法管辖权也是确定不变的。网络的全球性使得任何一次网上活动都可能是跨国的。不像物理空间的管辖权具有确定性那样,网上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是很难确定的,将某一网上活动划分到特定司法管辖下更是难于登天。网络使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谁也无法像现实空间那样将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割、明确边界,它彻底的打破了时空的局限。它已经模糊了司法管辖权限,面对这样的新领域,笔者认为,强行将其分割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只有在网络空间独特的特征中去寻求解决的办法。3、互联网使传统的属地性连结点发生动摇在现实空间里,人们通常都认为属地性连接点是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的,因为现代国际法确定一国管辖权的首要原则就是属地原则。但这在网络空间这个全球性、虚拟性的世界里没有了实质的意义,因为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这些在网络空间里找不到适用点,因此也不再有效果。通常,当事人的住所、行为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都是确定管辖的关键。只要理清了这些因素,就能按图索骥的找到管辖地。但在网络空间里,想要找到这些关联性因素,却无从下手。如,一个人在徒步旅行的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浏览世界各地的旅游网站。对于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将如何确定他的住所、行为发生地以及其他管辖关联因素?显然无所适从。因为谁也无法在网络空间里确定一个人的住所,也难于确定一个人的登录地点,只能知道在某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网页有一个真实的存在的账户在访问,以及该账户活动的内容。由此,网络环境下所构建的超越国界的虚拟世界中,属地原则是无法成为国际私法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的。4、互联网使属人性连结点的意义褪色 属人性连接点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国际民事案件都具有受理、审判的权利。5、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93页。在网络空间里,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特点,国籍作为管辖权基础明显地比诸如网址、营业地、居所行为地、住所等连接点与管辖法域的联系要弱的多,除了当事人从身份上属于该国外,诉因很难与法院地有其他真正的联系,对外国当事人甚至居住于外国的本国当事人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由此做出的判决也很难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6、张嘉林: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载人民司法92001年第8期,第7072页。同时,网络空间是一种面向任何国家任何人的开放的一种独立自主的空间,任何一台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都能够从事所有的网络活动,因此国家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是相当弱的。可以说,以当事人国籍为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的作用不大,严格说,比属地性等连接点更没有意义。5、互联网使协议管辖根据日益重要但也需要适当调整在网络空间里,许多客观性连接点都难于有效的运用,使得人们不得不转而借助主观连接点,于是,又称为主观性连接点的协议管辖根据这时凸显的作用越来越大,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便利。 可以这样说,意思自治意味浓重的协议管辖根据在自治强度很强的网络空间里更加如鱼得水。倘若大家都通过协议管辖来确定管辖,那么网络空间基本不会出现管辖冲突的问题。然而凡事都不可能这么单一,我们不可能确保网络行为都是有协议的,也不能预知所有的网路行为都在预定轨道中进行,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行为都可以用意思自治来解决。比如一些严重的侵权纠纷、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纠纷就不能单靠协议管辖来确定管辖。况且,倘若协议管辖本身出现问题导致协议无效时,我们该如何确定管辖?所以,尽管在网络空间里协议管辖根据的意义更为重大,但协议管辖也并非万能的,它也具有局限性,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网络管辖问题。二、网络时代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理论探索与评述 现有法律体系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构想或主张,所以国际上通常把观点分为三种类型:(一)保守型 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对现有法律体系并未形成真正的挑战。认为脱离于现实空间的网络空间并不独立存在,网络空间中的侵权与现实空间中的侵权只存在侵权地点、数量上的差别,但其侵权行为和结果都会发生在现实空间中的某一点。这一点要么位于一国领域内而受该国司法管辖,要么置于一国管辖之外如公海或外层空间。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不再依赖侵权行为地这样的连结点,转而适用其他连结点,如船旗国、航空器的国籍等。这样做不是因为我们承认“无法”空间的存在,恰恰相反,人们是在尽量扩张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因为国家领域之外的空间也存在对法律秩序的渴望。因此,互联网并未带来本质变化, 没有理由害怕法律不能应付新的事件,法律会跟上网络空间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对互联网的认识足不正确的,互联网决不仅仅是一个新的通讯交流的工具,它给人类的生存方式,无论是工作、生活、交往、思维都会产生颠覆性的革命。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现在互联网已经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的思想、生产和生活,它对现有法律体系怎么会没有形成真正的挑战呢?什么是真正的挑战?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有效约束网上的行为这个事实就足以说明问题。如果互联网没有对现实法律形成真正的挑战,为什么世界各国纷纷针对网络空间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呢?因此,保守型的观点并不太受人待见。(二)革命型 关于革命型主张,主要是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1、管辖权相对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权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 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网络空间内争端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手段加以执行。这一理论旨在通过技术自身的力量来解决技术带来的司法困境,显然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目前所面临的管辖权难题是由技术进步带来的,也可以说是技术进步的副产品,而技术带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技术那里找到解决的答案。然而,尽管该理论可以部分解决网络空间的控制问题,但却存在着多处先天不足,如(1)各国的技术水平不同,易导致对网络空间的控制缺乏实质公平。(2)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易导致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3)各国都不会轻易放弃主权,易导致管辖权冲突升级。所以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空间的管辖权问题,不能仅仅考虑技术,更应该考虑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这种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时半会很难有能够实施的可能。2、第四国际空间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空间,类似于南极洲、太空和公海这三大国际空间之外的第四国际空间,应该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权确定原则。认为是国籍而不是地域原则,构成了南极洲、太空和公海这三大国际空间立法管辖权的基础。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也应该适用国籍原则。但由于国籍原则在这三个领域分别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在网络空问中,国籍原则也应该灵活分析,才具有可适用性。在网络这个国际空间中,上传信息的人在进行上传信息的活动时,就将其国籍带入到网络空间中,网址的控制者在维护该网址时又将其国籍融入到网络空间。根据国籍原则,链接者的行为适用其国籍国法,下载人受其键盘所在地法的支配。从法律的可执行性角度讲,由各国对本国的国民及其行为进行控制,是比较可行的。虽然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但相同和相似的法律制度还是主要的。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按照这一理论来操作,大体上是可以维护网上活动的基本秩序的。只是应当加强对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行协调,对短时期不能取得一致的,要研究相应的对策,比如对各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进行确认并公之于众,使人们在从事网上行为时尽量避免触犯其他国家的法律。因此也存在局限性。3、新主权论 其主要观点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网络以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新主权论主张制定自成一体的“网络空间法”,并创设“网络法院”,专门调整和处理发生在互联网中的纠纷和争议。笔者认为,新主权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该理论强调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替代传统的法律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来代替围家的判决和救济。7、王德全:试沦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28页。从维护网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理论是有价值的。但笔者认为,该理论割裂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之问的客观联系,过于脱离现实,是行不通的。众所周知,主权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网络空间中的网民不是独立的人,而是现实中某个国家的国民;网络空间不存在国家机关、警察、军队、盟狱等国家机器,不能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在现实空间中,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放弃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很多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法律行使着司法管辖权。显然,新主权论并没有被实践所接受,也不可能为实践所接受。(三)改良型改良型的学者们肯定互联网对现有法律体系形成挑战,但否认完全脱离现实空间的虚拟社区的存在。他们认为,忽视互联网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联系,凭空臆造出一个完全独立的虚拟世界更是错误的,都不利于解决网络纠纷。当与互联网有关的争端发生时,问题并不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也不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而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该适用哪国的法律。8、肖永平、李臣: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112页。从某中意义上说,网上活动只是将现实活动搬到了网上进行而己。所以说,调整和规制网上活动,并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建立一个彻底全新的法律体系,而是应该根据网络活动的自身特点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加以完善和改进。这种完善和改进主要包括:一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以适应现实需要,比如我国关于侵权行为地的司法解释:二是制定新的法律规定;三是取消或废止已经不适应现实的旧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吸取了前两种观点的优点,同时又不像前面两种观点那样极端,很适合当下。 三、应对互联网对传统司法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现实空间的有界性,模糊了司法管辖界限,动摇属地性连接点这一确定传统管辖权根据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同时也让属人性连接点无所适从。这些现象都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各种观点层出不穷,有的观点相对保守,忽视互联网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有的却非常激进,凭空臆造出一个完全独立的虚拟世界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联系。笔者认为这些都不利于解决网络纠纷。只有改良型的主张切实可行。因为当与互联网有关的争端发生时,问题并不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也不是因为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而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该适用哪国的法律。9、肖永平、李臣: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第112页。从某中意义上说,网上活动只是将现实活动搬到了网上进行而己。所以说,调整和规制网上活动,并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建立一个彻底全新的法律体系,而是应该根据网络活动的自身特点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加以完善和改进。(一)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避免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不当限制 对互联网进行管辖的目的在于推动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是对互联网进行限制、阻碍。各国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应该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尊重网络的自律性管理,将对互联网的管辖控制在必要、正当、合理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使管辖权而阻碍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会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而互联网之所以有如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要归功于网络本身的全球性、分散性、无纸化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对那些能够解决网络争议和非网络争议的网络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比如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和解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等。(二)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尊重他国国家主权,适当抑制自己主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最核心原因在于国家主权。各国的管辖权制度都反映了其国家主权的要求,当同一国际民事案件遭遇多国法院竟相管辖时,各国往往从维护本国权出发而较少承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这样,既不利于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其判决常常会得不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如果不尊重他国的主权,就不可能解决管辖权冲突。尊重他国主权就意味着抑制自己的主权,特别是当某国主张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其他国应给予尊重。换句话说,任何国家法院都不应受理他国有专属管辖权的案件,因为属于专属管辖的是各个国家中与国家的公共政策和重要政治、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当然,抑制自己的主权应该适当,不能损害本国的基本利益,如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等。(三)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应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国际社会的合作是谋取共存和发展的最佳选择。10、刘力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09页网络空间要求实现信息的高效传输、畅通无阻,如果每个国家都实行一套自己的规则,那么势必大大妨碍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就好像一场足球比赛,如果场地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好几十块区域,每块区域有不同的裁判员、适用不同的比赛规则,那么就没有办法进行比赛。如果各国都只按照自己本国的法律行使网络案件管辖权,就会使整个网络空间的活动无所适从。因此,要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出一套适合网络空间的管辖权规则,统一有关国家行使国际民事管辖的依据,消除管辖权冲突。在构建我国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参加全球性网络法律规则的协商和制定。结束语当下,网络行为引起的纠纷与法律的滞后性已经是虚拟空间的一大矛盾,这不仅仅是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各国对网上行为的规范调整刻不容缓。面对互联网这样一个新领域,运用传统思想对其立法规范已然行不通。所以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司法管辖权冲突规范,就必须突破传统,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出一套适合网络空间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在构建我国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时,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并积极参加全球性网络法律规则的协商和制定。参考文献1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9页.2李双元著.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336页.3黄进主编.国际私法M.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版,第893页.4张嘉林.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J.人民司法,2009年,8期.第72页.5王德全.试沦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J.中外法学,2007年,2期.第28页.6肖永平、李臣.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J.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1期. 第 112页.7鞠海亭.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第19-60页.8刘力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09页. 致谢 本毕业论文是在我的指导教师胡信华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题目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胡老师在各方面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的支持。在此特向胡信华老师致以衷心的谢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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