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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doc

    • 资源ID:3998982       资源大小:45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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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doc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对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行政正职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全管理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组 长:项目部经理 副组长:副经理成 员:各科室人员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制定和修改全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医院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调度室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全管理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 : 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 :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医院负责对各个场所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医院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所有巷道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1) 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2) 职业中毒(光气、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 (3)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4)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5)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 分贝。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5、井下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6、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 线片。 7、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5).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8、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9、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10、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1、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2、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各管理人员职能科室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100-200元的处罚。 13、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A、防粉尘措施:(1)、水泥除尘措施:在搅拌机拌筒出料口字安装活动胶皮护罩,挡住粉尘外扬;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将拌筒进料口飞起的粉尘吸走;在地面料斗侧向安装吸尘罩,将加料时扬起的粉尘吸走,通过风机将空气粉尘吸走送入旋风滤尘器,再通过器内水浴将粉尘降落,被水冲入蓄集池。 (2)、木屑除尘措施:在每台加工机械尘源上方或侧向安装吸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可达到各作业点的粉尘浓度降至2mg/m3。 (3)金属除尘措施:用抽风机或通风机将粉尘抽至室外,净化处理后向空气排放。 (4)煤尘除尘措施:煤层注水。在采煤前向煤体内打钻注水,用压力水将煤层预先湿润,以减小开采时的产尘量。 湿式打眼。使用水电钻打眼以湿润眼内煤尘。 喷雾洒水。对井下各集中产尘点进行喷雾洒水,以捕获浮尘和湿润积尘。 通风除尘。控制合理的风速,稀释和排除作业地点浮尘,防止过量积尘。 净化风流。在含尘空气流经的巷道设置水幕、水帘等设施和设备,捕获煤尘,减少浮尘。 水封破煤。使用水炮泥封堵炮眼,利用水的气化降尘。 清除积尘。及时定期清除巷道中、支架上和设备、物料表面的积尘。 B、防噪音措施:施工现场噪声主要是来源于搅拌机、电动机、空压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加工机械、采掘机等;主要受危害的工种有混凝土振动棒工、打桩机工、推土机工、平刨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等工种;预防措施有在各种机械设备排气口安装消声器、在室内用多孔材料进行吸声或对发生的物体、场所与周围进行隔绝。 噪音不扰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有效时间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2、报批:如遇连续作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与周围居民协商经同意并签订协议书。4、可以利用防噪音装置,如隔音布等。 C、防中毒措施: 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 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D、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四、 职工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工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3、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5、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9、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 分贝。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10、井下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 线片。 12、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5).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13、定期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二)、职业健康检查 1、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由本矿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定期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做到定期进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及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公司组织的每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公司职业病管理机构人员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记录每一个阶段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详细情况,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2、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4、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历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结果。 3、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 年; (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 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 年。 4、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五、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矿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六、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 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监护 1 、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1)对接触光气、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 年进行体检。 (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 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监处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八、资金运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九、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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