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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集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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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集合版.doc

    目 录第一章 通用部分3第一节 通用安全措施31 安全技术措施32 安全教育措施123 安全管理措施12第二节 通用安全技术规程131 防火防爆常识13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分类描述各特种设备)413 消防安全技术规程484 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包括停-开工整个检修过程)535 电气安全技术规程556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技术规程977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规程1018 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技术规程1069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0810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程11311 空气呼吸器使用规程12612 职业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程127第三节 现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311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3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333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354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365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436 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447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508 断路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52第二章 中心安全技术规程153第一节 甲醇中心安全技术规程1531 气化装置安全技术规程1532 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程2153 硫回收装置安全技术规程2474 甲醇装置安全技术规程259第二节 烯烃中心安全技术规程2711 MTO装置安全技术规程2712 烯烃分离装置安全技术规程2953 PE装置安全技术规程3214 PP装置安全技术规程3435 储运罐区装置安全技术规程365第三节 热电中心安全技术规程399第四节 公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4271 脱盐水安全技术规程4272 循环水安全操作规程4653 污水装置安全操作规程4814 回用水装置安全操作规程4985 加压泵房及消防水池安全技术规程5126 酸碱站装置安全技术规程5237 装卸站台装置安全技术规程5318 火炬装置安全技术规程549第五节 分析检测中心安全技术规程576第六节 机电仪中心安全技术规程6271 仪表安全技术规程6272 仪表安全技术规程6273 仪表安全技术规程627第七节 供销中心安全技术规程6371 化学品库安全技术规程6372 危险品库安全技术规程6453 综合仓库安全技术规程657第一章 通用部分第一节 通用安全措施1 安全技术措施1.1 通则1.1.1 煤化工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2 煤化工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1.1.3 从事煤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煤化工生产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的各级人员,应掌握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1.1.4 各级人员严格遵守本安全工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1.1.5 本规程未做出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上级的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1.2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2.1 厂房等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化妆板等附着物固定牢固。1.2.2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应及时清除,以防掉落伤人或压垮构建筑物。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屋顶。1.2.3 厂区的道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室外设备的通道上、厂区主要道路有积雪时,应及时清扫,室外作业场所路滑的地段应铺撒防滑沙或采取其它防滑措施。占用道路或路面上施工时,必须先到消防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所占路面两端设安全遮挡,悬挂禁行标志,夜间必须挂红灯。1.2.4 厂界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86dB。1.2.5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高噪音以及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设备、设施、场所,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尽量远离人员聚集场所。1.2.6 工作场所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照明。主控制室、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1.2.7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1.2.8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1.2.9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有坚固的临时围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1.2.10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1200mm高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坚固的临时遮栏,并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1.2.11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米,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牢固的梯子或平台。1.2.12 楼梯、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1.2.13 禁止利用任何管、栏杆、脚手架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1.2.14 在楼梯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1.2.15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气体防护设备、设施,例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便携式报警仪、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它消防、气防工具等。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移作他用。1.2.16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要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储藏室内。1.2.17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1.2.18 所有高温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50。1.2.19 油管道不宜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热管道或其它热体保温层外面必须再包上金属皮。如检修时发现保温有渗油,应更换保温。1.2.20 油管道的法兰、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1.2.21 生产厂房以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1.2.22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1.2.23 冬季室外作业如采取临时取暖设施,必须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高处作业的必须设置紧急疏散通道。1.2.24 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事先未进行通风,未经安全分析合格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塔、罐、煤粉仓等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时必须在外部设有监护人,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系。1.2.25 在高温酷暑期间室外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1.2.26 主控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根据生产实际存放相应的急救药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和更换。1.2.27 应根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的不同,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28 化工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未经公司、分厂许可,禁止外单位人员进入本岗位。化工装置区内,应走人行通道,禁止图省事横穿装置区。1.2.29 进入可燃介质厂房或罐区时,应在人体静电消除器上把人体静电消除后,方可进入。1.2.30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粉灭火器,不能灭火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呼吸器。1.2.31 可燃气体着火时,应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书冷却容器。常用灭火剂有: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1.2.32 在罐区内焊接作业不允许使用罐区内的接地线。1.2.33 进入运行中的气化装置框架或净化装置酸脱泵房内时,必须戴自生氧式逃生包。1.2.34 进入容器内必须穿连体服,服装兜内的物品不许带入容器内,不许穿带钉子的鞋。1.3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个人防护1.3.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无化工生产禁忌症方可录用。工作人员至少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患有职业病人员,经职业卫生机构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做其它工作。1.3.2 企业必须对所有新员工进行厂(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按本规程和其它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岗位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3.3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作业。1.3.4 对外来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本规程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对外来参观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危险有害因素的告知,并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现场。1.3.5 生产人员应按本规程每年考试一次。中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3.6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应学会紧急救护方法,学会气体中毒、触电急救、烧伤、烫伤、外伤等急救常识。1.3.7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工作服性能应符合化工生产要求,具有防静电、阻燃功能,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辫、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接触高温物体,从事酸、碱作业,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防酸、碱服或防火服。1.3.8 任何人进入生产场所(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好安全帽。冬季室外作业,应穿防寒衣物,戴棉安全帽。1.3.9 工作服、专用防护服,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产品说明或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换。1.3.10 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有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物品,严禁沾染油脂。1.3.11 进入化工危险区域和场所作业时应佩戴好四合一气体检测仪、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同时还应注意观看现场可燃、有毒报警仪数值,超标时及时撤离。1.4 设备的维护1.4.1 机器的转到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1.4.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1.4.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或在“DCS”系统操作画面中打“禁止操作”),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1.4.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额固定部分时,严禁将抹布缠在手上使用,只有在转到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1.4.5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1.4.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1.4.7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1.4.8 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1.4.9 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1.4.10 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未经校对合格贴好合格证的禁止安装使用。1.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1.5.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作业。1.5.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1.5.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还应执行本规程电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1.5.4 严禁用湿手去触摸点灯开关以及其它电气设备。1.5.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气人员修好,否则不准使用。1.5.6 敷设临时低压电源线路,应使用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1.5.7 应定期测量移动式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一般不低于0.5M动机具的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上的,应使用10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1.5.8 厂房内应合理布置检修电源箱。电源箱箱体接地良好,接地、接零标志清晰,分级配置漏电保安器。应采用插座式接线方式,方便使用。1.5.9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作业,抢救时必须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措施。1.5.10 使用便携式火炉或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电压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于3m。不得在带点导线、带电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使用火炉或喷灯。1.5.11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1.5.12 在电容器组上或进入围栏内工作时,应将电容器逐个多次放电并接地后,方可进行作业。1.5.13 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6 工具的使用1.6.1 简单工具1.6.1.1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在化工装置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场所内从事检维修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1.6.1.2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应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缺陷。大锤及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且头部用楔栓固定。楔栓宜采用金属楔,楔子长度不应大于安装孔的三分之二。锤把上不应有油污。严禁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使用大锤时,在大锤运动范围内严禁站人。1.6.1.3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必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拦,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1.6.1.4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1.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和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满足要求,以防折断和滑脱。1.6.2 磨削工具1.6.2.1 必须定期检查砂轮片,应无裂纹等缺陷。首次使用的砂轮片应检查其额定转速与砂轮机转速相匹配,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片存贮一年后必须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砂轮片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必须更换。1.6.2.2 砂轮片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应碰撞坚硬的物体。砂轮片应远离油脂、水或其它溶剂。1.6.2.3 砂轮机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有足够强度的防护罩。防护罩的开口角度不超过90度,其中轮轴中心线以上不超过65度。砂轮的固定应使用法兰片,且法兰片的直径大于砂轮直径的三分之一。1.6.2.4 固定式砂轮机防护罩在轮轴水平中心线以上开口角度大于30度时,应装设挡屑板。挡屑板安装于防护罩开口正端,宽度大于砂轮防护罩宽度,与砂轮圆周的间隙应小于6mm。1.6.2.5 固定式砂轮机应安装托架。托架高度不超过砂轮轴水平中心线,与砂轮圆周的最大间隙不超过3mm。、1.6.2.6 固定式砂轮机磨削产生的火花应向下;移动式砂轮机磨削时产生的火花应向远离使用者方向。1.6.2.7 使用砂轮机时,禁止撞击,禁止用砂轮的侧面磨削,不准站在砂轮机的正面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机。操作人员应戴合格的防护眼镜。1.6.2.8 除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机。1.6.2.9 角向磨光机的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件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时,砂轮不得倾斜,不得横向摆动。1.6.2.10 使用手提电动砂轮、坡口机,应选用结构特性符合削磨材料的砂轮,选用可调式砂轮防护罩,其圆角和侧面的最大外露角不得超过180°。1.6.2.11 使用磨削机具时,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花引发火灾。1.6.3 切割工具1.6.3.1 使用无齿锯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剧物件,不准用力过猛。1.6.3.2 使用手持切割机操作人员还须戴好头盔或防护面罩,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设置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逗留。1.6.4 机加工设备1.6.4.1 机加工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上或附近有明显的安全操作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和安全考试合格。1.6.4.2 机加工设备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机外壳接地良好,不加防护罩的旋转连接部位楔子、销子不凸出。1.6.4.3 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无连冲,制动器灵敏可靠。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1.6.4.4 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栏、罩齐全有效。夹装装置完好,限位、联锁、操作手柄灵敏可靠。1.6.4.5 使用钻床时,必须把工件固定牢固。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1.6.4.6 禁止在设备转动时清除铁屑,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车床等转动机械时不准戴手套。、1.6.4.7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1.6.5 电气工器具1.6.5.1 电气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测量一次绝缘,绝缘不合格或电线破损的不应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应有接头。1.6.5.2 不熟悉电气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气人员修理。1.6.5.3 严禁使用I类电气工具。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使用漏电保安器。漏电保安器应进行定期检查。1.6.5.4 电气工器具的电线不应接触热体,不应放在潮湿的地上,经过通道时必须采取架空或套管等其它保护措施。1.6.5.5 使用塑料外壳的电气工器具应防止碰、磕等损坏外壳,且严禁与汽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接触。1.6.5.6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应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工作中离开工作场所、暂停作业或遇到临时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气工具的电源。1.6.5.7 使用电钻时,装卸钻头不应用锤子或其它金属敲击,严禁手持工件进行钻孔。1.6.5.8 使用电剪时,应先根据工件厚度调节刀头间隙。操作时应渐进用力,当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1.6.5.9 在金属容器、狭窄场所、潮湿场所必须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或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宽敞、干燥场所。1.6.6 行灯1.6.6.1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或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内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1.6.6.2 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1.6.6.3 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1.6.6.3 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应使用三相插头。1.6.7 射钉枪1.6.7.1 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严禁将枪口对人。1.6.7.2 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后,再退出射钉弹。1.6.7.3 射钉弹应随用随装。在更换零件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1.6.8 高压清洗机1.6.8.1 使用高压清洗机前,应检查电气部分绝缘良好,高压软管不应扭结、挤压或强行拖拉,禁止使用不合适或有缺陷的软管。1.6.8.2 加压过程中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加压,不得超过铭牌最大压力。1.6.8.3 操作喷枪的工作人员要有固定的立足点,严禁把高压水枪对人或电气设备。1.6.9 气(风)动工具1.6.9.1 不熟悉气、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维修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气、风动工具。1.6.9.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钎子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1.6.9.3 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风动工具的送风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1.6.9.4 在有可能对眼、面部造成伤害的场所使用风动工具,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其它眼、面部防护用品。1.6.9.5 气压超过0.2MPa时,不得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1.6.9.6 修理后的工具应进行试运转,试运转应在有防护的封闭区域内进行。1.6.9.7 在梯子或移动平台上使用风动工具,必须将梯子或移动平台固定牢固。1.6.10 喷灯1.6.10.1 使用喷灯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喷灯使用方法。1.6.10.2 喷灯使用前应检查: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加油的螺丝塞已拧紧。1.6.10.3 用喷灯工作时,严禁将喷嘴对人或易燃物品点火,工作地点不应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尽可能保持空气流通。1.6.10.4 严禁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1.6.10.5 不应将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油筒内压力不得过高。1.6.10.6 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嘴或其它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1.6.10.7 喷灯用完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2 安全教育措施安全教育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执行安全法规的自觉性、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手段。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以及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安全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思想教育、劳动纪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纪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增强保护人、保护生产力的责任感。“安全管理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组织机构及基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等。“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内容含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料、产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可能出现的危险设备和场所,形成事故的规律,安全防护的基本措施、尘毒危害的防治方法,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方案,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措施等。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化学危险品管理、尘毒作业等有特殊的安全要求,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3 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整套执行制度。为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设备财产不受损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和行政手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政策法律。这些法令法规具有强制作用,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来考虑,建立和健全安全组织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教育和宣传教育等。在传统安全管理基础之上还要大力推广和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对生产装置进行预先的危险性分析和安全评价,在分析、评价基础上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在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是提高工艺过程、机械设备本身安全可靠程度,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由于人的差错难以控制,所以技术措施是预防事故的根本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是保护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从事操作,保证性能正常;安全教育措施是提高人们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没有安全教育就谈不上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所以技术、教育、管理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同时进行,缺一不可。第二节 通用安全技术规程1 防火防爆常识1.1 燃烧和爆炸 1.1.1 燃烧是物质相互作用, 同时有热和光发生的化学反应过程, 在化学反应过程中, 物质会改变原有的性质变成新的物质。1.1.2 燃烧有放热、发光、生成新物质三个特征。1.1.3 燃烧的本质是一切燃烧反应均是氧化还原反应, 参加反应的物质必须包含有氧化剂和还原剂,也就是通常说的助燃物和可燃物。1.1.4 燃烧的条件是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点火能源必须同时存在。1.1.5 常见的点火能源有明火、电火花、摩擦或撞击火花、雷电火花、光、射线、化学反应热、高温表面、压缩升温等。1.1.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用的理论来解释燃烧的机理是:在一定的燃烧发应条件下,反应物产生游离基,也称作自由基。游离基是一种瞬变的不稳定的化学物质,可能是原子、分子碎片或其它中间物。游离基反应活性非常强,在反应中成为活性中心。游离基和反应物在瞬间进行循环连续反应,直至反应物全部消耗完为止。链锁反应大致可分为链引发、链传递和链终止三个步骤。1.1.7 物质的燃烧的过程是:可燃气体的燃烧过程:可燃气体氧化分解自行着火燃烧,产生热量维持燃烧。可燃液体的燃烧过程:可燃液体蒸发氧化分解自行着火燃烧, 产生热量维持燃烧。可燃固体的燃烧过程:可燃液体熔化蒸发或分解氧化分解自行着火燃烧,产生热量维持燃烧。1.1.8 燃烧的诱导期是指物质的温度已达到自燃点,而在燃烧以前延滞的时间间隔。1.1.9 气体燃烧有以下形式:气体燃烧可以为扩散燃烧和混合燃烧两种;扩散燃烧是指可燃气体分子与空气分子互相扩散、混合,其混合物达到爆炸范围,遇火源即能着火,形成火焰,并能使燃烧持续下去,这种燃烧称扩散燃烧。所形成的火焰叫扩散焰;混合燃烧是指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在管道、容器或空间扩散混合,其混合物达到爆炸范围,遇火源即会发生燃烧,这种燃烧是在混合气体所分布的空间中快速进行,称之为混合燃烧。例如:煤气或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厂房或空间中, 遇明火所发生燃烧爆炸,混合燃烧实际就是化学爆炸。1.1.10 液体燃烧可以为蒸发燃烧和分解燃烧两种。蒸发燃烧是指可燃液体蒸发出来的蒸气在着火能源作用下进可燃气体,一般地说是沸点比较低的可燃液体的燃烧;分解燃烧是指难挥发的可燃液体在受热后分解出可燃气体,然后这些可燃气体进燃烧,这种燃烧形式称之为分解燃烧。1.1.11 固体燃烧情况可分为简单可燃固体、高熔点可燃固体、低熔点可燃固体和复杂的可燃固体燃烧。1.1.12 可燃物的诱导期对石油化工安全控制的意义是:因为可燃物在诱导期已经达到了其自燃点,但尚未燃烧起来,处于诱导期的可燃物温度急剧升高,产生大量烟气。因此我们可以捕捉诱导期温度、烟气信息,带动防火监测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制止火灾事故发生。1.1.13 完全燃烧是指:有机可燃物的燃烧,可燃气分子中所含碳全部氧化成二氧化碳,氢全部氧化成水,这样的过程称为完全燃烧。1.1.14 燃烧热是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的可燃物完全燃烧后冷却到18ºC时所放出的热量。燃烧热的数值是用热量计在常压下测得。1.1.15 高发热值是指:在测量有机物燃烧热时,若把生成的水蒸气冷凝成水所放出的热量计算在内,则所测的燃烧热称为高发热值。1.1.16 低发热值是指:在测量有机物燃烧热时,若不把生成的水蒸气冷凝成水所放出的热量计算在内,则所测的燃烧热称为低发热值。1.1.17 高发热值与低发热值间有右式的关系:Qg=Qw-2.59Ww。Qg,低发热值;kJkg;Qw,高发热值,kJkg;Ww,1kg可燃物完全燃烧后所产生水的质量,g。1.1.18 理论燃烧温度是指:可燃物与空气在绝热条件下完全燃烧,所释放出来的全部热量全部用于加热燃烧产物,使燃烧产物达到的最高燃烧温度。1.1.19 实际燃烧温度是指可燃物与空气在绝热条件下完全燃烧,所释放出来的全部热量全部用于加热燃烧产物,使燃烧产物达到的最高燃烧温度。而实际是无法测量的,因为燃烧放出的热量也有一部分散失于周围环境,燃烧产物实际达到的温度称为实际燃烧温度。这个温度也称火焰温度。1.1.20 燃烧速度是指:火焰在可燃介质中的传播速度称为燃烧速度。1.1.21 可燃气体火焰在管道中传播与可燃气体组成、浓度、初温、燃烧形式和管道尺寸等因素有关。1.1.22 液体的燃烧速度在工业中经常采用质量速度和直线速度表示。1.1.23 液体燃烧的质量速度是指:以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内烧掉的液体质量来表示的液体燃烧速度称为液体燃烧的质量速度。1.1.24 液体燃烧的直线速度是指:以单位时间内烧掉的液层高度来表示的液体燃烧速度称为液体燃烧的直线速度。1.1.25 影响液体燃烧速度的因素有:可燃液体组成、低沸点液体的组分、初始温度、液体的含水量、燃烧所在的容器尺寸形状、液位高低和环境风速都是影响液体燃烧速度的因素。1.1.26 影响固体燃烧速度的因素有:固体物质的化学组成、化学结构、燃烧时的风向风速、物质的含水量、比表面积都是固体燃烧的影响因素。1.1.27 可燃物质燃烧放出的热量通过热传导、热辐射、热对流三种方式向外传播。1.1.28 热传导是指:热量通过直接接触的物体从温度较高部位传递到温度较低部位的现象叫热传导。1.1.29 热辐射是指:以热射线传播热能的现象称为热辐射。1.1.30 热对流是指:热量通过流动的气体或液体由空间中的一处传到另一处的现象叫热对流。1.1.31 单位时间通过单位面积物体传导热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式中Q单位时间通过单位面积的热量,J/cm2s;K导热系数,J/ cm2s;T1_T2温度差,;d导热物体的厚度或距离,cm。1.1.32 热传导规律是导热的面积越大,时间越长,传导的热量就越大。1.1.33 火风是指:在火灾现场,热气体(气态燃烧产物和空气)会向上流动,而新鲜的冷空气会立即补充热气上升所留下的空间,这种冷热气体的对流,使得急速发展的火灾甚至在没有风时也会形成一股强烈的热气流,这股热气流就叫火风。1.1.34 液体火灾中因液体局部受热,通过热对流使全部液体温度升高,经常伴有爆炸和突沸现象发生。爆炸是因为液体体积膨胀,蒸发速度加快,压力增高,致使容器爆裂或使液体蒸气逸出,遇火源发生燃烧或爆炸。突沸是因为液体中含有水,若通过热对流使液体中的水温度升高过水的沸点,液体中夹带的过热水在压力波动下发生突沸和喷溅。爆炸和突沸现象发生在火场,往往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1.1.35 根据热传播的特点和规律石油工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火灭火措施:在建筑工厂厂房时,应防火设计规范留够防火间距、构筑防火墙和隔热层;在裸露的金属构件表面构筑防火保温层、涂抹防火涂料;正确安设通风管道和通风设施;在正常操作中及时切除可燃液体中的水分;在火灾中正确使用灭火剂隔绝火焰对燃烧物表面的辐射作用,应采用喷雾水降低烟气流的温度;在火场上应喷水冷却被加热的金属构件和被辐射热作用的物体表面(如油罐体、管道、钢梁等;还应采取冷却、疏散、隔离、清除可燃物等措施。1.1.36 燃烧按形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分为闪燃、着火、自燃、爆燃等四种。1.1.37 闪燃是指: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燃液体表面上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气与火焰接触时,能闪出火花,但随即熄灭,这种瞬间燃烧的过程叫闪燃。1.1.38 闪燃点是指:液体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闪点。1.1.39 我国防火规范按闪点高低将易燃、可燃液体分为四类如表1.1.39所示:表1.1.39-1易燃、可燃液体分类类别级别闪点()举 例易燃液体一t28汽油、甲醇、乙醇、乙醚、苯、醋酸戊酯、丙醇、石脑油等二28<t45煤油、丁醇、松节油等可燃液体三45<t120戊醇、柴油、重油、酚等四t>120润滑油、变压器油、甘油等表1.1.39-2常见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液体名称闪点()液体名称闪点()液体名称闪点()汽油-5810甲醇9戊醇49石油醚-50乙醇11酚79二硫化碳-45醋酸丁酯13重油80130原油-35醋酸戊酯25乙二醇100丙酮-17石脑油25二苯醚115辛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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