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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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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汇编.doc

    企业考勤管理制度汇编附:1、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员工病假管理制度;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4、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5、员工放假管理制度;6、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7、待岗人员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体现考勤管理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上级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员工考勤:1、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实行当日考勤制度。员工考勤必须实行实名签到、考勤表点名考勤制度。考勤员为单位考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员工考勤项目分为:出勤、公休、休假、放假、旷工。3、员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记为旷工。二、员工休假及放假:1、事假:按照公司请销假管理制度执行。2、病假:按照公司员工病假管理制度及关于规范员工病假管理及工资待遇的意见(集团发200433号文)执行。3、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4、婚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按照集团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集团发2010125号文)执行。5、产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按照集团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集团发2010125号文)执行。6、哺乳假:按照集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及集团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集团发2010125号文)执行。7、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带相关材料报经营管理部审批。按照集团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集团发2010125号文)执行。8、探亲假:员工享受探亲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由经营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按照集团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集团发2010125号文)执行。9、公伤:按照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及关于规范员工工伤管理及工资待遇的意见(集团发200433号文)执行。10、放假:按照公司放假管理制度执行。11、所有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完毕后,报送经营管理部作为考勤、计资依据。三、加班:1、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加班时间首先抵冲事假、放假,其余时间由各单位内部作调休处理。2、如遇休息日值班的,可以在休息日考出勤,正常工作日补休的必须考休班,要真实反应当天的出勤情况。3、节假日加班要严格按公司通知要求执行,。四、外地施工项目部考勤:1、在外施工的项目部考勤,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上报考勤(按照每月4天返回休班,其余休班天数在施工所在地安排休班),项目部负责人要对考勤管理负主要责任,要亲自签字,严禁弄虚作假。2、外地项目部视路途远近,可以增加路程的休班天数,原则上是2个月回公司集中休班一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省内休班、探亲的可以增加路程天数1天,按2个月休一次班计算,2个月的休班天数应为9天。(2)省外项目部(800公里以内),休班、探亲的可以增加路程天数2天,按2个月休一次班计算,2个月的休班天数应为10天。(3)省外项目部(800公里以外),休班、探亲的可以增加路程天数3天,如按2个月休一次班计算,2个月休班天数应为11天。3、超出规定的休班天数,按照休假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项目部员工休班要坚持“不能耽误工作,AB角不能同时休、配套关系不能同时休”的原则,回公司参加培训、学习、开会等活动时尽量安排在公休期间。五、上报考勤:1、考勤表格必须是公司下发的印刷考勤表格,用钢笔或中性笔按实际出勤逐日登记。考勤表上的考勤符号统一规范为:出勤考“/”,休班考“”,旷工考“X”,放假考“F”,事假考“”, 病假考“”,婚假(哺乳假)考“M”,丧假考“D”,产假考“B”,伤假考“+”,探亲假考“V”,年休假考“N”。2、考勤表的记录要使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登记,字迹清晰、整洁,不得随意涂改乱画;各单位考勤员填报各种考勤项目的合计数。3、月度的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26日将出勤、休假、休班等如实准确的统计,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签批后,于28日前报经营管理部作为出勤、计资依据。(上报公司经营部的考勤不能超过本月的标准工作日,原始考勤单位内部留存,各单位内部合理调剂休班;法定节假日不能出现出勤,考休班,加班人员单位内部调休;外地项目部上报考勤时要将2个月集中回公司休班的天数合理分摊到各月,项目部留存原始考勤并内部合理调剂休班)4、外地项目部按时上报月度考勤表的扫描件(传真件),并在3个月内将原件补交到经营管理部。5、各单位员工实名签到表和考勤表必须妥善保管、永久保存。六、非在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临时用工)考勤管理:1、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非在册用工的考勤管理,动态掌握本单位的各种用工情况,未经批准严禁私自招用。2、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规定进行管理,及时办理入职及离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准确上报劳务派遣用工名单及台账。3、对按照劳务派遣管理的分包队伍要与分包队负责人共同建立每班点名制度,月度考勤由分包队伍填报,分包队负责人在考勤员栏内签字,单位负责人按照每班次点名薄审核签字。4、非在册用工的考勤项目只准填报出勤、休班、事假三项内容,月度内休班及事假连续超过7天或累计超过15天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今后再使用按照新入职办理手续。5、单位放假、季节性(节假日)停工、不可抗力停工、工程接续等期间,非在册用工不准留用,在此期间工作由各单位在册员工负责,人员不足时由公司协调。6、短期停工及工程接续期间,与在册员工一同等待开(复)工的非在册用工7天以内按照休班处理,超过7天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今后再使用按照新入职办理手续。7、分包队伍招用的非在册用工在入职培训、岗前培训、上岗证培训及停工待料等期间,在没有办理完相关签证手续时不予考勤。8、上报公司的非在册用工考勤要单独填报、单独汇总,考勤薄不能超过本月的标准工作日,原始考勤单位内部留存;法定节假日不能出现出勤,考休班。9、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考勤审查分包队伍分配的劳务费(分包工资),保证分配的工资与考勤相符、与实际相符。由于分包工资与考勤、与实际不相符而产生的问题严肃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七、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日附件2员工病假管理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集团发200433号关于规范员工病假管理及工资待遇的意见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规范病假请假手续,明确医疗期和病假待遇,理顺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请假程序及相关规定:(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应履行正常的请病假程序,必须到集团公司规定的医院办理病假条。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需要休假治疗时,一般病情由医院主治医生签发,原则不超过三天;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的由科主任签发;休假10天以上的必须由医院院长审批;对于患慢性病需长期休假的,需经集团公司劳鉴会批准;住院治疗的须上报住院证明,假条应在休假前上交所在单位,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凡未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的休假或月底一次性上交病假条的,一律不予支付病假工资。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在指定医院治疗的,由员工本人或亲属凭治疗医院的住院证明、休假建议、病例复印件到指定医院开具集团职工病假请假条,请假条必须经院长签批。(二)员工取得医院签发的请假条后,休假10天以内的,持诊断书、门诊病例或住院病例复印件、医疗费收据、片子等材料到所在单位审批,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休假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需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休假;休假1个月及以上的,需公司主要领导签批。(三)请假条手续齐全后交本单位负责考勤人员,由单位统一上报经营管理部作为考勤、工资计发等依据。(四)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含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按旷工处理。(五)慢性病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请假,就诊后于三日内补交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六)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自杀、自残的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八)医疗期内病休超过180天,根据诊断证明、病历,由集团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转入长休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从基层单位调出,实行集中管理。二、病假待遇:员工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发2010125号关于发布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统一规范岗位绩效与目标薪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连续休假时间180天以内的,按其岗位工资标准的70%的支付病假工资;连续休假时间180天以上的,按其岗位工资标准的60%计发疾病救济费;休假期间辅助工资按现行规定计发,不享受绩效工资。三、医疗期: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相关规定:(一)经营管理部负责受理工种变动、医疗期、复工以及其他鉴定的申请,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主要领导签批后,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同时报送相关材料。1、对因病申请鉴定的员工,要报送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材料(含病例、诊断书、各种检验报告单、X光片、CT片、医疗费发票等);其中属于精神病的,还需报送精神病院的诊断材料。2、非因工伤残员工的鉴定要报送治疗医院的住院病历以及相关材料。(三)连续长期病休未上岗人员,原则每半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按照劳动合同法及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报上级劳动鉴定组织,根据上级鉴定结论,达到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进行岗位调整(四)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鉴定时,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可要求个人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对资料不全,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鉴定。五、其他规定:(一)病休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停发其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停发病假工资,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二)对医疗期满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病假待遇,按旷工处理。六、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日附件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保障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利,规范和理顺工伤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员工管理的工作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工伤申报:(一)员工受到事故伤害后,事故单位需在2小时内向分管领导、安技部报告,遇重大事故需立即上报。未及时报告,事后提出工伤申请,造成工伤无法认定或判明的,不予办理工伤。(二)员工受到事故伤害后,事故单位需在8小时内电话报经营管理部。电话报告的内容包括:受伤害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受伤时间、事故地点、受伤情况、工种、文化程度、家庭详细住址、所住医院(科别、床号)。(三)员工受到事故伤害后,事故单位需在24小时内书面报送员工工伤报告表,(经安技部及总经理签字后报经营管理部),写明事故经过及原因。(四)员工发生工伤后,15天之内事故单位要准备齐下列材料,报经营管理部:1、公司主要领导签批的员工工伤报告表;2、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入院记录复印件;3、现场两名目击证人的目击证词;4、工伤员工和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五)经营管理部在接到工伤电话报告、收到工伤申报材料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六)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各单位发生工伤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出现瞒报、拖报现象,否则因单位原因造成工伤保险拒付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并按损失额扣减单位工资总额。(七)不允许基层单位私自了结工伤,因私自处理了结工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承担。发生上访的给予基层单位负责人纪律处分。二、工伤的认定范围:工伤的认定范围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工伤员工的医疗救治:(一)员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送龙口市范围内的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二)因伤情需要必须转院的,要按管理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未履行转院手续,擅自转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三)转院手续的办理,首先由接诊医院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转诊(转外)治疗审批表,经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然后到经营管理部进行审核备案,最后到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盖章。(四)转院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转院。但因伤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的,必须在转院当天办理完转院手续。(五)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发生工伤基层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待工伤员工伤情稳定后,可以撤回护理人员,联系经营管理部,由经营管理部安排人员护理,不准将护理工作委托给工伤员工家属或亲友。四、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龙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病例复印件、鉴定费、认定书复印件等。(三)工伤员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因工致残,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可以向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调整岗位。五、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六、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执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一)工伤职工应在15日内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人力资源科,申请停工留薪期。(二)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由集团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四)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龙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六)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院的休假证明,履行请假程序,发给生活津贴。(八)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七、工伤员工的批假手续:(一)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凭治疗医院的住院证明或病例复印件到医院开职工工伤请假条,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条必须依次经医院院长、基层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经营管理部审批签字方可生效,缺任何一方签字,请假条无效。请假条手续齐全后交考勤员,作为考勤、工资计发等依据。(二)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员工仍不能上班的,必须持病例复印件到定点医院查体,经医院检查后,符合休假条件的,由医院出具职工工伤请假条,履行签字手续后生效。(三)履行请假手续,必须在休假之前办理,不能事后补办。发生工伤初次办理请假手续,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周内办理。(四)工伤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八、其他规定:(一)伤休员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对利用伤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停发其工伤保险待遇,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否则,按旷工处理。(二)对停工留薪期满后,应该复工不复工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停发工伤待遇,并按旷工处理。九、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日附件4: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集团发200864号)的规定,为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年休假享受范围:在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岗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民合同制员工、集体合同制员工、劳动聘用制员工、农民协议工均享受年休假。二、年休假天数:1、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员工,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员工因工负伤、脱产学习、待岗培训、放假等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累计6个月以上的;6、连续旷工7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7、请事假累计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四、年休假期间待遇: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按现行标准计发,各种津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五、其他有关规定:1、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按照休假范围,员工应享受休假天数,均衡编制员工年休假计划,建立员工年休假管理台帐,保证员工按时休假,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2、员工带薪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年度内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休假时间可进行调整。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证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安全生产和全年经营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产岗位员工和相关管理、技术人员休假,特别是项目部要根据生产接续情况、施工淡季情况合理安排人员休年休假。其他辅助单位和各级机关管理人员,要全部安排休假。4、要均衡编制员工年休假计划。各单位(部门)必须将本年度内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年休假安排完毕,每月5号前要把员工年休假月度计划明细表(附表2),职工个人年休假审批单(附表1)按要求填写、经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5、员工年休假审批程序:填制员工年休假审批单,各专业化公司由项目部及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经专业化公司总经理审批,专业化公司机关科室副科级以上人员(含副科级)需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部机关各部室及各直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各部室(单位)副科级以上人员(含副科级)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员工的年休假审批单最后交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存档。6、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对部分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7、加强对年休假制度和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和经营管理部要对各单位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六、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1、员工年休假审批单 附表12、员工年休假月度计划明细表 附表2 集团公司2016年8月1日附件5:员工放假管理制度工程接续期间停工及季节性放假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各单位根据各自的生产任务和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合理有序的原则安排员工留勤和放假。为保障企业和员工两者的利益,便于放假人员的统一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放假形式:1、轮流放假。基层单位根据工程施工任务和人员状况,在保证正常生产运营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员工轮流放假。放假天数及人员名单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分管领导、安技部与经营部、主要领导审批后经营部备案。每批次放假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实际在册员工的三分之一,每批次放假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员工不准连续放假,必须保证轮流放假。2、间歇式放假。基层单位根据工程施工任务和施工周期,在工程空档期或工程接续期可安排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间歇式放假。放假天数及人员名单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分管领导、安技部与经营部、主要领导审批后经营部备案,放假天数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个月。3、阶段性放假。季节性停工及无接续工程的单位,可实行阶段性休假。放假天数及人员名单由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分管领导、安技部与经营部、主要领导审批后经营部备案,放假天数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4、培训转岗。年度内累计放假超过六个月或连续放假超过四个月的员工,从所在单位调出到劳务市场统一管理,进行待岗培训,培训期原则上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转岗培训结束后,按照内部市场化要求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组织选派,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实现员工上岗。转岗培训期满未上岗人员,由公司提供其他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培训期间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严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培训期满至竞聘或安排上岗前,人员继续在劳务市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出勤、考勤。二、放假期间待遇:1、轮流放假员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97元/月)支付基本生活费。2、间歇式放假员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97元/月)支付基本生活费。3、阶段性放假三个月及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1197元支付基本生活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标准计发。4、员工转岗培训期间第一个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97元/月)发放,第二个月起按照其在劳务市场内部创收情况考核发放。5、员工放假期间按标准发放生活费,不得发放年功工资、住房补贴、车辆补贴、通讯补贴和其他工资待遇。生活费标准不足代扣“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的,不足部分由单位先行代缴,在员工正常出勤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扣。三、放假管理:1、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及人员情况,合理有序安排人员放假。员工内部轮流放假期间,应统筹做好工作安排,确保安全生产运营和日常工作正常运转。2、严禁借放假理由对个别人员出现零星放假,严禁在使用非在册用工的情况下对在册员工放假。对不符合轮流放假、间歇性及阶段性放假要求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放假天数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减少、不得出现替代现象。在放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来单位上班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视为出勤。4、放假人员必须在放假审批单上签字,确定放假形式,规定放假时间,明确放假期间双方的责任、义务。未签字确认或未按照规定自行放假的,单位一律不予认可,按旷工处理。5、基层单位继续做好放假员工的管理工作,放假员工将联系方式及详细现住址上报基层单位。4、放假期间员工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经发现停发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放假期满,基层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需要对放假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或安排复工;到期未按时返回单位的,按旷工处理。7、各单位于放假前三天将放假审批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四、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放假审批单 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日附件6: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请销假管理:1、员工因公外出或因本人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请假人员提交请假条时,请假条内必须说明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及具体联系方式,以便随时保持联系。2、请假人员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应在原定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3、请假期间,必须将本职工作做好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4、假期期满按时上班后,要及时销假,未销假者按旷工处理。5、因公出差报销必须附出差审批单,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6、公司组织的会议,严格按照与会通知落实参会人员,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不准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要说明事由,并按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7、各单位值班人员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正常值班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带班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合理调节,并注明原因,并报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二、请销假审批: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审批制度。1、一般员工请假七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十五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2、机关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副职三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3、专业化公司班子成员、机关总部各部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因事请假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及总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到总公司综合办或党群部登记备案(附带有领导签批的请假条),并报经营管理部存档。4、专业化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含离开施工所在地当天不能返回的,休班的)正职,必须经专业化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报经营管理部存档。5、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主持工作副职,下同)因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包括出境)的或因病、因事请假、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种假期的,都必须提前按照程序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做到事先请假、准假、事后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可用口头或电话预报请批假手续。6、党组织序列人员,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分别报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审批。7、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请假除按本制度履行手续完后,再按集团副矿(处)以上领导人员请销假制度规定上报集团公司。三、外出登记制度:1、员工外出半日以上(含半日)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事假及出差审批。2、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开办公场所前往外部单位办理业务,要进行外出登记,注明离开时间、业务单位、业务内容、外出时长,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外出,返回在外出登记表签字销假。四、其他有关规定:1、凡违反上述请销假制度者,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相应处理。2、经营管理部要建立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请销假登记簿,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3、纪委与经营管理部对员工在岗情况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对脱岗或贻误工作者严肃处理。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1、出差审批单 附表12、请销假审批单 附表2 3、外出登记表 附表3 集团公司 2016年8月1日附件7:待岗人员管理制度为优化公司人力资源配置,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现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待岗人员的范围:因劳动组织调整、劳动纪律整顿及经过定编定员定岗后未上岗的人员;年度内累计放假超过六个月或连续放假超过四个月的人员。二、待岗人员的管理:1、建立劳务市场对待岗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年度内累计放假超过六个月或连续放假超过四个月的员工,从所在单位调出到劳务市场统一管理;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待岗人员安置和分流。2、待岗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劳动,无故不参加学习和劳动的,按旷工论处。学习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培训期限为三个月,从第二个月开始员工可按照内部市场化要求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组织选派,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实现员工上岗。公司也可根据所属单位劳动力的余缺情况调整安排适应岗位。待岗培训期满未上岗人员,由公司提供其他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旷工论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培训期满至竞聘或安排上岗前,人员继续在劳务市场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出勤、考勤。4、建立劳务市场信息化平台。由经营部负责建立劳务市场人员的信息并在公司内网栏目予以公布,劳务市场信息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的原工作岗位、专业特长。调入劳务市场人员由原所属单位在调出时负责向经营部上报调出人员的前期工作表现、业务特长、胜任岗位及根据前期工作表现建议的培训方向等内容。经营部根据劳务市场人员的培训期间情况、调出单位评价等基础资料建立人员的基础数据信息,并根据人员变动及输出劳务反馈等情况每周更新劳务市场信息平台,重点对已提供劳务人员的劳务内容、质量、价格及输入劳务单位评价等信息公布。三、待岗人员待遇:1、待岗期为三个月。待岗期间凡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并正常出勤,第一个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97元/月)发放;第二个月起按照其在劳务市场内部创收情况考核发放,若考核结果低于1197元,则差额部分由公司弥补,待重新上岗后予以扣回;若考核结果低于1197元的培训期满而没有上岗继续在劳务市场管理的人员,公司累计弥补金额超过3000元时,由劳务市场管理部门、工会与员工提供过劳务的单位对其完不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回访,如系消极怠工情况,按照集团员工奖惩暂行办法之第三章(处分)中第八条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处分从警告直至开除。2、员工待岗期间,不得发放年功工资、住房补贴、车辆补贴、通讯补贴和其他工资待遇。生活费标准不足代扣“三险一金”个人缴费金额的,不足部分由单位先行代缴,在员工正常出勤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扣。3、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本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待岗期间达到内退年龄及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4、要求自谋职业者,经公司领导批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营管理部予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5、鼓励待岗人员办理自主创业。四、待岗人员返岗:各单位在实施定编定员定岗的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有定员依据的,要坚决按照标准核定人员。对地面非在册用工要坚决清退,腾空的岗位要坚决予以优先安置待岗人员。劳务市场内有同工种人员时,各单位严禁招用非在册用工及劳务分包。建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机制,促进各专业之间合理有序流动。组建劳务市场信息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发布人员供求信息,实现全公司的人力资源共享。彻底打破各专业之间的壁垒,按照在册优先、内部优先的原则,促进人员在公司内部、各专业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地盘活人力资源存量。五、劳务市场内部市场化创收制度: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从劳务市场选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有期限的使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完成工作任务后人员返回劳务市场。劳务市场提供劳务的原则:依托劳务市场信息平台,运用内部市场化机制,劳务费价格一项目一议,双方协商洽谈、直接交易、内部结算,劳务费扣除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等工资性费用即为提供劳务人员的考核收入。在劳务市场可以提供同种劳务的情况下,各单位严禁业务外委或分包,必须使用劳务市场人员,否则公司不予支付其外委、分包项目的费用支出,已经形成事实或对外签订协议的由分包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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