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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机关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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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机关编办内部管理制度模板.doc

    目 录第一部分 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办法3车辆管理办法6公文处理办法10学习制度15教育培训制度17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20督查工作制度30文书档案管理制度34会议制度37印章管理制度39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41值班工作制度4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制度47考勤纪律49公务公交IC卡管理使用暂行办法50固定资产管理办法53新闻发言人制度56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9信访工作制度62重大事项决策制度68第二部分 党建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新增)75民主生活会制度83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85第三部分 部门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工作制度87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94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99监督检查室工作制度102“12310”电话受理程序 109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财务支出管理财务主管人员在办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每季度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财务支出情况。实行经费开支预先报告制度。落实财务制度,严格财务手续,先预算后开支。各项开支项目的经费报销,实行事前报批制度,事先不经批准的事项不予报销。大项支出应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账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管理职权,对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严格审核、验查,特别对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有效监督,并加盖审核专章,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二、财务支出报批程序及规定(一)支出票据需经办人签字,报账员审核,由综合科科长审签,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销。(二)各科室一般性办公用品支出由综合科统一购置;大额办公用品支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经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综合科配合科室办理采购手续,按规定程序报销。(三)政府采购类办公用品购置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综合科统一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由办主要负责人签批,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报销。(四)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会议、培训、考察、去上级部门汇报工作等)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标准按照×泽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8号)规定执行。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省外或省内其他市(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回来一周内报销,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或旅差费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各种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五)科室日常加班需就餐时,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工作餐。(六)招待上级领导、外地客人或因工作需要等宴请客人,由综合科严格按照接待标准统一安排。报销时需附招待申请单,按规定程序报销。(七)会议接待。会议用餐严格按照标准统一安排,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报销时需附会议申请单、会议签到单,按规定程序报销。(八)为减轻基层负担,能减少的督导、检查,尽量减少,能综合督导、检查的,尽量综合进行。业务科室对县区的督导、检查,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九)审核报销时间。按照市政府会计工作站的统一安排,每周一下午为审核、报销、签字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的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和车辆安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的使用管理、驾驶员的管理、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消耗、车辆安全管理及车辆管理的其他工作等由综合科负责承办。 第三条 车辆使用由综合科在保证办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公务用车申请先后,统一合理调派车辆。第二章 车辆管理使用第四条 车辆使用范围。(一)办领导公务用车;(二)会议及接待用车;(三)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工作用车;(四)工作人员特殊情况用车。第五条 科室工作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由综合科统一调度。办公务用车没有出车任务时,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出。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办指定停车点的,须经车管人员批准。节假日除值班用车外,实行交钥匙封存管理,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出。第六条 未经综合科批准,驾驶员不得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不得公车私用,不得酒后或醉酒驾车。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应及时向综合科汇报出车情况。第八条 综合科应详细登记出车记录,以便分析车辆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主任办公会议汇报车辆有关情况。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第九条 驾驶员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对不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私自出车、酒后或醉酒驾车、带故障出车、开快车的,私自将所驾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的,不按派车用途私自使用车辆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或损失等其它不当行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因公出车人员外出后,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办私事,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用车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条 综合科应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遵守交通规则、安全知识学习、所驾车辆的行车里程、维修、换件、用油、保险、事故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如下规定:(一)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出车时在单位轮流值班,外出必须请假;(二)按时出车,热情服务,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三)双休日及节假日实行车辆值班制度,保障机关特需用车;(四)爱护车辆,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机械状况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始终保持车辆整洁;(五)妥善保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车辆附件和工具;(六)严格遵守安全行车规定和交通规则,按规定办理车辆年检。第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报销范围:(一)车辆行使在外地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维修费、住宿等费用,报销时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二)驾驶员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年底一次性发放。第四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在编机动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等按照×泽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财采20141号)执行。第十四条 不在编车辆需维护、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并注明车号、申请维修保养项目、价目、申请人等;(二)车辆维修审批单的审批权限为:1、日常维修、易损件更换及小修由综合科科长签批;2、大修项目,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一律不予结算,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五章 燃油管理第十六条 燃油由综合科统一管理。车辆加油实行油票制度,车管人员根据出车情况和行车里程开具油票,每月要对每辆车用油、行车里程等情况列表登记,报分管综合科的办领导审核。第十七条 燃油结算依据用油登记表与油料供应单定期结算,按规定程序报销。未经批准的加油一律不准报销。第六章 安全行车管理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三)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有违背责任自负;(四)车辆外出时,应定点停放,车辆停放时必须锁好门窗、有效使用安全报警装置,预防车辆被撞或被盗;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综合科负责解释。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处理,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行文规则(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二)办内设机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如与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可以信函的形式行文。(三)向上级领导机关行文请示、报告工作,必须以正式公文报送。报市委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政府,主送单位应写“市委、市政府”;报市政府的文件如有必要同时报市委,主送单位应写“市政府并报市委”。(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意见”适用于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转发。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办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市编办一般不向下一级党委、政府正式行文。(六)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经办领导批准,可按保密要求原文翻印下发。(七)本办主办的联合行文,一般先由办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二、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我办发文字号有“×编”、“×编办呈”“×编办”、“×编办发”等,具体适用范围是:(一)“×编”,适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向省编委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发布重要政策规定,部署重要工作,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编委关于机构编制的重大请示事项。(二)“×编呈”,适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向省编委、省编办报告请示工作及机构编制事项。(三)“×编办呈”,适用于向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报告、请示工作。(四)“×编办”,行文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区编委、编办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五)“×编办发”,适应于传达贯彻省编办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的决定、指示,发布政策规定,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通知重要事项等。属普发范围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六)“×编办字”,适用于批复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用编申请等请示事项。(七)“×编办人”,适应于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干部任免等事项。(八)“×编办函”,适用于与省编办各处室(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事项。(九)“×编办党”,适用于办机关支部委员会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请示、报告类文件。(十)“×编明电”、“×编办明电”,分别适用于市编委和市编办发布紧急公文和会议通知等。(十一)市编委、市编办密码电报发电字号,根据市委办公室机要局统一要求编排。(十二)市编办主任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纪要,只编“年份”和“序号”,不编“机关代字”。三、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印制、盖章、封发、归档等环节。(一)拟稿。办机关文稿由主办科室、单位起草,进行文字和政策把关,并实行负责人签字制度。(二)审核。公文送办领导签发前,先由综合科审稿,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科、政策法规科审稿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拟办意见。(三)签发。以市编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须经市编委研究同意,编委主任或主持编委日常工作的编委领导签字认可,由办主要负责人审签印发。以市编办名义制发的文件,经相关科室审稿、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领导审签印发。(四)编号。以市编委、市编办名义制发的各类文电,均由综合科统一编排发文字号。(五)印制。文件的缮印、校对、装订,一般由拟稿科室、单位负责。印发之前,需将清样交综合科审核,确保版式、字体等统一规范。印数较多的文件,经综合科批准,可委托印刷厂印制。(六)盖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七)封发。印制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封发,送收发室邮寄。综合科提供邮票。(八)归档。印制的正式公文必须归档。承办科室、单位应于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将文件(5份)、底稿交综合科保存。其他文件由各科室、单位于次年的1月份集中整理交综合科归档。四、收文办理(一)对收到的公文,综合科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办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直接寄送到科室、单位的公文,应及时转交综合科按程序办理。(二)各科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综合科说明情况。(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单位业务的事项,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主动协商,有关科室、单位要尽快研究提出意见。(四)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综合科应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确保及时办结。五、公文管理(一)各科室、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对文电实行专柜存放,收发、借阅文电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确保保密、安全。(二)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本人所保管、借用的公文要列出清单,在一周内办理完移交、清退手续。如有丢失或未按规定移交、清退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秘密公文的存放、复制、传递、销毁,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学习制度一、学习形式机关学习分为“中心组学习”、“机关集体学习”和“党支部学习”等组织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交流相结合、个人发言与集中讨论相结合等学习方式。时间安排。中心组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机关集体学习每星期四下午进行;党支部学习根据党组织活动的要求安排学习。每名干部职工每周要至少抽出7个小时的自学时间。上级统一安排的专题学习另行安排。二、学习内容(一)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规章、条例、上级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二)法规学习:重点学习机构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普法教育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业务学习:以专业技术知识为主,相关知识为辅。立足于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联系各自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抓好应知、应会知识的学习。三、具体要求(一)综合科根据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导。(二)各科室(局、中心)参与业务学习计划的制定,并协助综合科组织实施。(三)凡统一组织学习,应到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要提前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并告知综合科。(四)每次学习要做好学习笔记,会后自觉消化,提倡写心得笔记和体会。(五)学习期间不准开手机,不准睡觉,不准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外出,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六)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学习交流,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进行展评,每半年对学习情况进行总结或讲评。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职人员特点进行。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工作人员。机关根据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职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教育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职人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职人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职人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职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办领导根据需要确定。四、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职人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办领导根据需要确定。五、其它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职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职人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市编办积极争取教育培训机会,选调公职人员参加脱产培训。鼓励公职人员自主选学。市编办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鼓励公职人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市编办为公职人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职人员境外培训工作。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指办机关各科室(局、中心)在编工作人员。一、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免职降职、辞职辞退(一)选拔任用1、各科室(局、中心)副职以上人员(办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核定职数配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2、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信念坚定,坚持原则,具有履职尽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2)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3)忠于职守,勤奋敬业,具有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奉献精神;(4)开拓创新,实绩明显,具有胜任领导工作所需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具有艰苦朴素和勤政廉政的优良作风;(6)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具有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全局观念。3、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4、干部的管理,应由综合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5、选拔任用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1)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2)个人不能改变编办主任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3)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4)不准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5)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6、非领导职务的晋升一般依据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近3年考评结果确定任职人选。(二)轮岗交流1、各科室(局、中心)正、副科长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定期交流制度。交流在各科室(局、中心)之间进行。2、交流应当按以下办法进行:(1)各科室(局、中心)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 年的,一般应当交流轮岗。(2)在同一科室(局、中心)连续任正副职满 6 年的,一般应当交流轮岗。(3)上述从事干部人事、审计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中层干部,必须交流轮岗。(4)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做好交接工作。(三)免职降职1、各科室(局、中心)中层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3)辞职或者调出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2、免职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3、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四)辞职辞退1、领导干部的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2、机关公务员有符合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3、辞职、辞退人员应当按照岗位交接规定移交相关工作资料及公共物品,综合科应当安排好接收人员,做好监交工作。4、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二、工作人员招录(聘)、调配(一)招录(聘)1、办机关招录公务员,由综合科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情况提交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组织招录。2、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须经所需单位提出,报综合科审核,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组织招聘。(二)调配工作人员的调动或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确定。1、办内部人员调动、岗位人员配备,由综合科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实施的人员配备调动,必须严格执行。2、外单位调入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确需调入的,由综合科按一定程序提出建议意见,报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3、机关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及本人原因需调出的,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经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及本人原因需调出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综合科审核,经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由综合科提交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三、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奖惩(一)考勤按时上、下班和出满勤是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1、工作人员的考勤分为出勤(包括因公出差、开会、下基层联系工作、公出办事、外出学习、节假日值班)、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旷工。2、考勤由各科室(局、中心)负责实施,次月报办综合科。办统一组织的节假日值班、集会、学习等,由综合科负责实施。对办统一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请假,一律由分管副主任或主持人批准。3、病假、事假等各种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天(含)以上请假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审批的请假均需报综合科备案。4、请假按照分级审批的程序执行:一般同志请假1天由科长批准,2天由分管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副主任、副县级干部请假由主任批准。请假结束后,应及时按原程序销假。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5、工作人员请假应由本人办理审批手续,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期限并按规定签批,一般不得捎假、口头请假、电话请假。一时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病假3天(含)以上的须凭区县以上(含区县)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病、事假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作旷工。6、工作人员因公外出1天(含)以内的,科室(局、中心)内部相互告知;1天以上的填写因公外出审批表,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执行。7、办领导的请销假及因公外出审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8、综合科安排的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双休日)值班及组织安排加班的,可安排补休,值班(加班)1天相应补休1天,一年内有效。9、综合科结合各科室(局、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征求各科室(局、中心)意见后,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备案,并按×政办字201441号文件规定执行。(二)考核、奖惩1、日常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2、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3、需要奖励特殊贡献人员或惩处行政处分人员的,由各科室(局、中心)提出,交综合科审核汇总,报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进行。4、被借用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进行并确定等次。评优评先的名额根据原单位先进名额数按比例设立。四、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评聘(一)教育1、工作人员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接受教育的义务。2、各科室(局、中心)应根据不同时期和各自的特点开展经常性政治和业务教育。3、各科室(局、中心)应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各类教育,工作人员应自觉参加,对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二)培训1、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定期培训。2、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统一培训的,由综合科根据有关要求,安排编制培训计划,报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3、其他各类培训将根据要求、工作需要和人员经费保障情况,由综合科统筹安排人员进行,并按一定程序审批。其中培训所需经费数额超过5000元的,需报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4、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应按照工作必需和经费可能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综合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和办组织的培训应积极参加。(三)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评聘1、机关公务员根据人社部门规定一般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考试、评审,确需参加考试、评审的,经综合科审核,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参加考试、评审,但只评不聘。2、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原则上只评审专业对口的职称(等级)。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岗位上工作,只能选择参加一种职称(等级)的评审。3、工作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评审的,需经个人申请,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设置情况签署意见,报综合科审核,经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进行。4、按规定报考后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提出聘任方案,报综合科审核,办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聘任。被聘任的,按规定套改相应工资。5、工作人员需要参加两种(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评审的,原则上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五、工作人员岗位交接为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时的工作交接,确保工作前后衔接、有序进行,对有关岗位交接事项作如下规定:1、各科室(局、中心)工作人员在调离本办、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休假及退休时,均应办理有关工作、文件资料、财物等交接手续。2、需交接的事项主要包括:待办或在办的文函(尤其是领导批办件、督查件、重要信访件);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进程、注意事项等;各类业务文件、资料等;使用及保管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其他应交接的事项。3、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填写岗位交接情况表。一般工作人员的交接由各科室(局、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综合科备案。4、各科室(局、中心)主要负责人之间或其他重要岗位之间的移交,应由综合科主持并派人与移交人分管办领导共同监交,移交完成后在交接表上签署各自意见。5、调离本办或退休的人员必须做好岗位交接,由综合科主持并派人与移交人分管办领导共同对有关交接事项、实物进行复核检查并签署意见。然后将岗位交接情况表交由综合科,才能办理调出手续。 6、办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及人员退休,一般应在任正式文件下发后5日内,完成有关交接手续。 六、人事档案管理 1、市管干部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存放。其他正式编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档案由综合科管理、存放。 2、人事档案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保管,每年整理一次。外单位来办查阅人事档案必须由组织出面,综合科审核同意才能查阅,档案接转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3、综合科应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各种人事档案资料,保证档案完整,保守档案机密,注重档案的开发利用,及时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服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督查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各科室、单位的执行力、落实力,根据市委、市政府督查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督查工作目的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机构编制重点工作任务,通过督促、检查和协调等手段,掌握动态,反映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措施得到贯彻落实。二、督查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督查立项必须根据上级和本部门领导指示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督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工作落实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督查报告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全面。(二)及时办理原则。对于督查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要限期办理,按时报告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向综合科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三)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必须讲求效率,保证质量,坚决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现象,以保证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推动业务工作深入开展。三、督查工作事项(一)市委、市政府、省编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列入市委、市政府和省编办考核事项的完成情况;(三)本系统重要会议部署和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四)上级和本部门领导批示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五)上级机关及其他部门要求需协助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七)各县区编办重要请示事项的办理情况。四、督查工作程序(一)登记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综合科统一登记并依据科室职能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定后立项。立项后由综合科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事项通知单,分送有关科室单位办理。(二)检查催办。综合科按办理时限要求,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发催办单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大或紧急批示事项要由专人及时调度办理情况、催要办理结果。(三)报告反馈。督查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由承办科室按时限要求写出书面报告。综合科对上报的办理情况,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报告,经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或发布;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综合科应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按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五、督查工作方式(一)常规督查。对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事项,根据责任分工,开展经常性督查,按月通报。(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科室单位按规定时限落实。(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进行实地督查落实。(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六、督查工作时限(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除有时限要求的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综合科。(二)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原则上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科报告落实情况。(三)年度重点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承办科室、单位应于每月底前3日内向综合科报送工作动态。七、督查工作要求(一)承办科室、单位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专人负责,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按时办结。书面报告要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二)督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办理的,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会同协办科室、单位研究办理,协办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情况及结果由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上报。(三)督查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因个人原因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延误办理而被批评的,取消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资格。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文书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业务范围内工作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电报、图表、书信、会议材料、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均属归档范围。(二)归档要求。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国家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2、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系统、准确。3、归档的文件必须是原件。4、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5、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文件内容,并区分保管期。6、文件材料的归档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三)归档时间。文件材料归档从第二年元月开始,四月三十日结束;声像档案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归档。各科室、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科室、单位上一年度的档案分类整理好,交综合科统一立卷归档。(四)归档份数。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两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归档多份。(五)综合科对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保管(一)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档案箱、柜。在排列上架时,应按照类别从左向右、自上而下排列,以便于管理和查找。(三)存放胶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用特制的照片档案盒,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内。(四)每年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和保管质量检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如发现档案发霉或虫害,必须及时采取消毒杀虫措施加以处理。(五)档案的接收、移出、外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三、利用与保密(一)各科室、单位和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护档案、借阅档案的权利和义务。(二)严格遵守密件的借用、查阅管理规定。(三)在档案室查阅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可直接到综合科办理查阅手续。外单位人员如需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并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上级有关部门和本部门下发的文件档案一般不提供查阅。(四)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经办领导批准。(五)借阅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期归还。2、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损毁,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3、严禁对档案随意涂改、挖补。4、严禁擅自抄录、公布档案。5、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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