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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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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doc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落实一拖改进201583号文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厂属两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两级领导班子。第三条 “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按照厂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厂部报告或经厂部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 厂部“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六条 厂部、车间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管理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和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基本工资制度和大额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如签订集体合同等);(五)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七)零部件供应商及生产扩散厂的季度评审;(八)厂两级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人事管理中等方面应回避的事项;(九)车间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经济分配方案、职工奖惩、人员调动、岗位调整、工段班组长任免、职工劳动合同续签、事故处理、队伍稳定、困难救济及节余工资使用;(十)其他关系到本单位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党委管理的干部(含主任工程师)推荐、提名、任免、降职、调整、表彰、重要奖惩等事项;(二)厂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调整;(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意见;(四)厂两级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五)中层干部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重要奖惩,向上级推荐和厂级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等;(六)高级技术、管理、技能专家及主任主管的聘任;(七)对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解聘;(八)其他有关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二)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三)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合作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四)新产品开发、重大经营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合同签订授权额度事项:(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四)厂长签订经营合同资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党委书记、厂领导副职及其他人员签订合同资金额度,由厂长酌情授权;(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依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车间需经厂部审批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厂部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决策形式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厂务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党政联席扩大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六)、(八)、(十)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厂务会由厂长或厂长委托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二)第六条中所列的(五)、(六)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进行决策,并在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上进行通报。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厂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四)车间(科)所属的重大事项,由车间(科)党政工联席会研究决定,如涉及职工切实利益(如经济分配方案)等事项,召开有支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及工段班组长骨干参加的车间党政工联席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组织活动等有关事项,由党支部书记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 决策采取由党委(常委)会以及厂务会等各自制定的制度明确的决策方式。第 四 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由厂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厂长、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主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问责制度、干部业绩评价方案及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按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任免及重大奖项评选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四)论证评估。需要论证评估的重大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五)法律审查。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五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第十六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二)通知与会。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四)会议决定。1、凡需厂务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遵照回避制度,主动回避。(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决定。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等存档资料,决策资料应当按照第三装配厂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存档管理备查。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按照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厂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展部及相关单位为执行相关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领导干部任免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落实。第二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技术、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二十八条 厂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厂重大决策的落实。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企业发展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进行民主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厂部“三重一大”决策及车间(科)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第三十二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层干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1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五条 已经下发的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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