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分行文件工银日发(2009)13号关于转发总行关于印发法律审查方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市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切实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总行对法律审杳方法(修订)(工银发2004228号)再次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以“限制风险和提升效率并重”为原则,从“简化、清楚、兼具敏捷性”的要求动身,对法律审查程序、内容、职责等内容进行优化。方法由原来的六章调整为八章,新增“法律审查流程”和“法律审查看法”两章。基本涵盖了法律审查制度的各个方面,在结构上更为完整。方法对法律审查范围做出以下调整:一是将本外币理财业务、与信托相关的银行业务等事项纳入法律审查范围(第
2、八条);二是方法单设一条(第九条),对可免于法律审查的事项范围作了规定。针对实践中送审部门未给法律审查人员预留必要的审查时间以致影响法律审查质量的问题,方法进一步强化了业务部门提交法律审查的时效要求,规定对须要法律事务部门提前参与的业务事项,业务部门在相关业务“启动”时即应邀请法律事务部门介入(第十一条);在提交法律审查时,主办部门应提前肯定时间将送审材料应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其次十八条);对审批、签署或实施后再补方法律审查手续的业务事项,法律事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第三十四条)。现将方法转发给你们,请各支行仔细组织学习,并依据方法要求进行法律审查工作。附件:通知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内发送:各部
3、室。中国工商银行日照分行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1161400中国工商银行文件工银发(2009)18号关于印发法律审查方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总行对法律审查方法(修订)(工银发2004228号)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法律审查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限制法律风险,支持各项业务依法合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法律审查,
4、是指我行各级法律事务部门(包括各级行指定担当法律审查职能的其他内设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方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提示,提出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或建议的特地工作。第三条凡本方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各级行及有关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前,必需履行法律审查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法律审查手续的,由主办部门和审批人员担当相应的责任。第四条各级行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行内部法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法律审查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第五条法律审查工作由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
5、指定担当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其他内设部门履行法律市查职责,并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委派、授权或核准的人员负责法律审查工作。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第六条各级行应当依据业务发展和法律风险防控须要,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律审查人员。法律审查人员应具备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各级行应加强对法律审查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审查工作水平和质量。第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法律审查和发表法律看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竞争、业务拓展等理由干预法律审查工作,不得以回避或掩盖风险为目的,要求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审查人员修改或重新出具法律看法。其
6、次章法律审查范围第八条下列经营管理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一)公司客户信贷业务事项;(二)本外币理财业务事项;(三)与信托相关的业务事项;(四)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事项;(五)新业务、新产品相关法律事项:(六)学问产权爱护事项;(七)涉及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事项;(八)与我行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重组等组织形式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九)制定或修改业务制度、规定、方法或章程;(十)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件及相应的授权文件;(十一)总行和上级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九条下列事项可以不进行法律审查,但主办部门在经办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的
7、可就相关问题梃请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审查人员出具法律询问看法。(一)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除外);(二)小企业信贷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三)评估、评级、授信和抵押物价值认定;(四)在总行及一级(直属)分行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的流淌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五)在总行及一级(直属)分行批准的项目贷款项下及该项目可用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办理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六)已经设立最高额担保项下的流淌资金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非融资类保函业务;(七)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法律审查且客户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业
8、务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的相同类型业务事项;(八)法律事务部门参与的联合评审业务事项;(九)托付贷款业务。对法律关系简洁、风险较低的其他经营管理事项,各一级(直属)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自行确定免予法律审查的范围。免审事项范围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免于审查的业务事项不运用总行格式合同或格式法律文件(下称格式文本)的,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对已由牵头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审查看法的行内银团业务,参贷行法律事务部门可不再进行法律审查。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在业务启动时提请法律事务部门参与方案论证、业务谈判或合同协议拟定工作。(一)涉及新的客户类型、业务领域、交易模式、产品
9、结构或风险限制措施的创新性业务事项;(二)金额较大、融资结构困难或涉及境外客户的项目融资和银团贷款事项;(三)法律关系困难、涉及多方的债务重组或资产处置事项;(四)涉及我行重大利益的其他有关业务事项。第十二条经过行内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其他业务事项,假如须要与客户进行协商以确定合同条件的,主办部门可依据实际须要约请法律审查人员参与相关合同谈判,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对最终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全行统一运用的各类格式文本,由总行法律事务部依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统一制定,或由业务部门制定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确认。各一级(直属)分行可依据本行实际和业务须要,对总行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10、并在辖内统一运用;相关修改和补充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并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十四条总行未制定格式文本的,各一级(直属)分行可依据须要制定辖内统一运用的格式文本,相关格式文本应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五条各级行办理详细业务时,凡是运用行内格式文本的,假如该文本的条款未作实质性修改或未添加不利于我行的内容,该文本可以不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实质性修改是指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动或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修改。第十六条各级行办理详细业务时,假如不运用行内格式文本或对行内格式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相关文本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级行法律事务部门
11、审核确认。第三章法律审查要求第十七条凡是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主办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第十八条法律审查应充分留意被审查事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在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是否得到完整精确的表述,相关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无先例可循的法律审查事项,主办部门可在法律事务部门对相关法律风险作出揭示的基础上,自行作出决策。第十九条对信贷业务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债务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二)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三)担保及其他风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四)担保
12、人供应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抵押(出质)人对抵(质)押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抵(质)押财产的处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六)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其次十条对于托付理财业务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托付理财产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允、明确的体现;(三)产品风险是否得到充分完整地揭示;(四)是否存在不利于我行权益的问题;(五)其他有关的法律问题。其次十一条对于与信托相关的业务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相关业务事项的合法性;(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允
13、明确的体现;(三)是否存在不利于我行权益的问题;(四)与产品相关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的限制;(五)其他有关的法律问题。其次十二条对债务重组、资产处置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是否须要并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资产权属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争议;(三)相关的文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四)我行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的爱护;(五)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其次十三条对与学问产权爱护相关的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业务开展及所签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学问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二)学问产权权属是否明确、清楚;(三)是否存在不利于爱护我行学
14、问产权权益的问题;(四)拟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已明确约定由合同对方担当其所供应产品或服务侵扰他人学问产权时的侵权责任;(五)与学问产权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其次十四条对涉及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事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或终止的程序支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三)对违规违纪员工赐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支配是否合法;(四)与劳动人事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其次十五条对业务章程、管理方法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防范和限制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否适当、完善;(三)涉及的其他法
15、律问题。其次十六条对业务合同、协议、履约凭证、函件等法律文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文件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公允、明确的体现;(三)我行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爱护,是否存在不利于我行权益的问题;(四)文件涉及的法律要素是否齐全,相关文件的内容、相互关系是否匹配;(五)与文件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其次十七条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风险防控指导看法等形式对下级行的法律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下级行应留意参考上级行相关指引或指导看法开展法律审查工作。第四章法律审查流程其次十八条对须要进行法律审查的事
16、项,主办部门一般应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至少3至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对于特殊紧急的事项,经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后,可于审批、签署或实施前1至2个工作日提交法律审查。其次十九条主办部门将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之前,应当对送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三十条法律事务部门收到主办部门提交法律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假如发觉文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主办部门予以补充或做出说明,必要时可干脆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困难的审查事项或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询问或请示,也可以征询
17、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中介机构的看法,作为法律审查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完成法律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律审查看法。第三十三条主办部门对法律事务部门已经出具法律审查看法的事项,如相关审查事项发生变动,须要再次提交法律审查的,应向法律事务部门供应上次法律审查看法接受状况说明,包括看法接受状况、未接受理由以及审交事项增加、删除或修改的状况等。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相关部门在审批、签署或实施之后再提交法律审查的,法律事务部门有权拒绝进行法律审查。第三十五条依据本方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在报送上级行审批时,由承办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
18、律审查,审批行审批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审批行干脆受理的业务事项,由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第三十六条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经审核对承办行出具的法律审查看法如无不同看法,可以运用签章或其他形式加以确认,不再另行出具书面看法。第三十七条审批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承办行的法律审查看法可以梃出质疑。对有明显缺陷或错误的,可以要求承办行补正或重新出具法律看法,也可以自行出具法律看法。承办行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审批行书面反映,并陈述理由,审批行应刚好予以探讨和回复。第三十八条依据本方法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在报送总行审批时,须由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法律
19、审查看法,作为审批材料之一一并报送总行。第三十九条各一级(直属)分行可依据本方法的规定,本着有利于防控法律风险和提高法律审查效率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详细的法律审查流程。第五章法律审查看法第四十条依据送审事项的详细状况,法律审查看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对送审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看法,对相关法律风险的揭示,以及预防和限制法律风险、维护我行权益的措施、建议等。第四十一条法律审查看法可以通过特地的法律看法书、会签看法或其他形式表达。第四十二条法律审查看法应由发表看法的法律审查人员署名,并由法律审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对于法律关系简洁、法律风险较低的送审事项,法律审查人员可以依据部
20、门负责人的授权独立出具法律审查看法。第四十三条法律审查看法原则上仅供行内决策参考运用,主办部门不得将法律审查看法及相关不应披露的信息供应应客户。第四十四条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出具的特地法律审查看法书归档管理,保存期限应不短于相关送审事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第四十五条对须要作保密处理的法律审查看法,应依据国家和我行的相关保密规定设定适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六章法律审查人员第四十六条各级行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考核和批准,暂不具备上述资格的行内人员可以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第四十
21、七条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应建立辖内法律审查人员名录,纳入名录的人员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要求。各一级(直属)分行应将辖内法律审查人员名录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法律审查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刚好报送调整后的名录。第四十八条各级行应当从法律审查人员名录中聘用法律审查人员。聘用名录之外人员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批准。第四十九条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审查人员应当进行工作考评,经考评不适合从事法律审查工作的,应当从名录中删除。第五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依据工作须要聘请执业律师帮助或担当有关的法律审查工作。第五十一条适用外国法律和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
22、律的贷款和融资类保函业务及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看法。其他适用外国法律和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的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可依据实际状况聘请具有相应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审查。第五十二条聘请执业律师为我行供应法律服务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第七章法律审查责任第五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审查人员应当尽职履行法律审查职贲,并对发表的法律看法负贲。第五十四条主办部门应当照实告知送审事项背景和送审目的,并对提交法律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主办部门对经办的业务事项和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审慎调查和审核
23、确保其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律事务部门基于法律审查对业务事项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的看法,主办部门应当接受;对预防和限制法律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提出的看法,主办部门可依据风险收益、客户资信、谈判结果等有关状况,综合考虑是否接受或予以完善。第五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本行或下级行签订的法律文件及相关事项进行检查,以堵塞漏洞,防控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对检查发觉问题提出的补救措施或订正看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并刚好整改落实。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各境外分行可参照本方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和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法律审查工作机制。第五十九条各一级(直属)分行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六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狼行法律审查方法(修订)(工银发20042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送: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各境外分行。行内发送:各部室。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2009年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