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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水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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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水局行政权力清单.xls

    第 1 页 农农林林水水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1 农业机械行驶、 改装许可 农业机械行驶( 准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 款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款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许可 自走式农业机械 改装许可 2动物防疫监督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 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兽药经营许可证 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动物诊疗许可证 核发 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7号)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农业植物产检疫 农业植物产地检 疫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 则(农业部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 施办法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4 水利工程建设审 批 水利基建工程初 步设计审批办理 规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2项。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在洪泛区、蓄滞 洪区内建设非防 洪建设项目洪水 影响评价报告审 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4、 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 许可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福建 省水土保持条例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第 2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水利工程验收办 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水利部第30号令)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 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水土保持设施竣 工验收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福建 省水土保持条例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改变水工程功能 、用途等许可方 案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 月28日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 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条;2、入 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3、福建省水法实 施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设立水利旅游项 目审批办理规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 批项目的通知(国发办200462号)2、水利 部“关于印发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4143号)3、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综合 2006102号)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小型水库和影响 县城安全或坝高 30m以下小型水 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的审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7 号令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 管2003271号发布);福建省水库大坝安 全管理规定(试行)(闽z政200924号)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水库管理单位汛 期调度运用计划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水工程管理权变 更的批准办理规 程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3 月28日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水利科 25°以下山坡 地500亩1000 亩农业综合开发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福建 省水土保持条例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5 涉及河道范围活 动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 源、灌排工程设 施审批办理规程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 水建(1998)16号文)第八条。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城市建设填堵水 域、废除围堤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2、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4 水利工程建设审 批 第 3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护堤护岸林木采 伐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堤顶、戗台兼作 公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坝顶兼作公路批 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 采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6 取水许可证申请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3、福建省 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4、取水许可和水 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取水许可管理办 法。 行政许可水利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7 水产品认证及船 舶登记 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渔业船舶所有权 登记、质押权、 租赁、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渔 发19962号 3、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通知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渔业船舶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 渔发19962号 3、农业部关于颁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通知 行政许可农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级核发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3、国家林业局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4、国家林业 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5、福 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6、福 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到二十三条6、 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5 涉及河道范围活 动审批 第 4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县级初审 - -珍贵树木(含名 木古树)采伐初 审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 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 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对自然保护区以外 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通过)第二十三条 除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按国家规 定办理;(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树木和 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以及省属国有林场的林 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其他行政权 力(审核转 报)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 核发县级初审 - -公益林抚育或更 新采伐初审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3、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4、国 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5、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6、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到二 十三条;7、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其他行政权 力(审核转 报)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采集林业部门管 理的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审批 初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 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申请采集证。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 其他行政权 力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紧急情况林木采 伐备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 令第588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 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 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 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对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备案,下 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公共服务类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国家一级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特许 猎捕证审核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 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 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类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5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国家二级保护陆 生野生动物特许 猎捕证核发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 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 2015250号)。 其他行政权 力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生动 物狩猎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陆生野生动物驯 养繁殖许可证核 发县级初审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福建省实 施办法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 12号将该项以下范围委托省林业厅实施:梅花 鹿、鸵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4.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 策字19916号)第五条. 其他行政权 力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一般保护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许可 证核发 1.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 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出售、收购、利 用、运输、携带 一般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或其产品 审批 福建省实施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林木良种种子或 实行选育生产经 营相结合的种子 企业的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县级 初审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其他行政权 力 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县级核 发 1.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五条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县级延 续、补发、变更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公共服务类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省省际际间间调调运运植植物物 和和植植物物产产品品检检疫疫 证证书书核核发发(查查核核 后后核核发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6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省省际际间间调调运运植植物物 和和植植物物产产品品检检疫疫 证证书书核核发发(检检验验 后后核核发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省省内内调调运运植植物物和和 植植物物产产品品检检疫疫证证 书书核核发发(查查核核后后 核核发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省省内内调调运运植植物物和和 植植物物产产品品检检疫疫证证 书书核核发发(检检验验后后 核核发发)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木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3、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第 一款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7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县级(区级) 审核 1.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 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 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 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 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 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 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 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 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 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 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 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 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 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 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 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 、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 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 筑设施。 5.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 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 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 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 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 保护区建立机关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 封禁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 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 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我省无“沙 化土地封禁区”故只合并表述前2项。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8.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 政70号) 第三十二条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 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 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 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 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 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其他事项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8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县级(区级) 审批 1.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 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 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 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 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 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 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 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 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 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 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 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 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 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福 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 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 、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法(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 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 筑设施。 5.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 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 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 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将“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 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 保护区建立机关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 封禁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 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 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我省无“沙 化土地封禁区”故只合并表述前2项。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8.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 政70号) 第三十二条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 活需要,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 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 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 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 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9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临时占用林地县 级(区级)审核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 院令第666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 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 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 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 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其他事项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临时占用林地县 级(区级)审批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 院令第666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 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 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 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 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贯彻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8 林政资源许可审 批 第 10 页 序序号号权权责责事事项项子子项项设设定定依依据据事事项项类类型型 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和和责责 任任主主体体 追追责责情情形形备备注注 森林经营单位修 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占用林地县( 区)级审核 1.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 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 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 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 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 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第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闽林2002 政70号) 第三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 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 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态公益林(福建省生 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林地的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 国有林场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 批; (三)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 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审批; (四)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事项林业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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