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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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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doc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疗室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白山公司。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和白山公司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白山公司主要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白山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1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1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疗室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疗室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疗室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疗室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疗室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矿医疗室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安全科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疗室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队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队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 长:技术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总、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技术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 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 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队队长、安检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机电队、技术科、调度室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队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技术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风队队长、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风队 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技术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技术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测工程师、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 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科室相关人员, 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技术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技术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技术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调度室主任 成 员:其他矿领导、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等相关人员,责 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技术副矿长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安检科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劳资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办公室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疗实验室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领导班子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相对应的科室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白山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技术科、机电队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 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3、 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 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 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 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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