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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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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docx

    1、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市查工作指南(试行)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2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要求,结合我市消防审验工作中遇到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执行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时存在的实际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以改善、提升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为目的,研究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对我市既有建筑不同改造情况下如何适用现行标准和原有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为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供了设计和审查依据,为我市各县区消防审

    2、验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手册。本指南由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处结合日常消防审验工作实践,联合我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六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完成。由于时间仓促,各县区情况不一,尚不能完全覆盖既有建筑改造的所有问题,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反馈至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裕安区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口建设大厦20楼),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联系人及电话: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64-3925033本指南主编单位

    3、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核人:主编单位: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审脸处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裕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分局参编单位: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六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向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宇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青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长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顺序)主耍起草人:阮传生、吴永春、刘光春、胡华兵、蔡东、程亮、孙自东、段勇、张继峰、吕进周、谢晓波、严家志、李传运、刘知韬、汪潜、邓业健(排名不分先后顺序)主要审核人:韩燕辉、刘红萍、李加虎

    4、徐冉冉、许志欢、潘静、刘雪鸿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筑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2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4.3 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4.4 建筑构造4.5 救援设施5 .结构5.1 一般规定5.2 结构防火6 .给排水6.1 一般规定6.2 消防水量和消防水池6.3 消防供水设施6.4 室内消火栓系统6.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暖通7.1 一般规定7.2 防烟系统7.3 排烟系统8 .电气8.1 一般规定8.2 消防电源及配电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8.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5 其他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1.1

    5、为规范既有建筑改造行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适用标准,有序推进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特编制本指南。12本指南适用于六安市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工业建筑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用房改造为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和审查。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工业厂房和仓库改造以及房屋建筑扩建。1.3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1.4除本指南已作规定外,其它情形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以及本指南中表述为“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其改造方案均须经专家论证同意,且改造后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消防安全水平。1.5 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标准和本指南仍无法解决的

    6、既有建筑消防问题,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6 国家、省有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最新标准规范的,从其规定。2 .术语2.1 既有建筑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2.2 建筑整体改造对既有建筑地上全部楼层进行的改造,或整体涉及防火分类、主要承重构件、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变化的改造。局部改造会造成建筑防火分类变化的改造应认定为整体改造。2.3 建筑局部改造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产生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任一方面变更的改造工程。2.4 建筑内部装修在不改变原设计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

    7、梯的位置和宽度等情况下,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2.5 现行标准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统称O2.6 原有标准既有建筑设计时或最后一次改造时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3 .基本规定3.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建筑内部装修三类。既有建筑的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可作为两个项目独立改造。3.2 建筑局部改造部分不得降低非改造部分消防安全水平。3.3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3.4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指南,开展

    8、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3.5 可行性研究具体内容包含改造前的消防安全情况、改造后的消防技术要求及本指南相关章节等内容;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附录A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属地消防审睑主管部门备案。3.6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等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3 .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即: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

    9、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门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4 .7前条规定内容以外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5 .8既有建筑为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通过的项目,改造时应补充原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分析报告,该报告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4.建筑4.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1.1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等使建筑分类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对,并重新对建筑分类和建筑耐火等级进行确定。4.1.2 既有建筑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4.1.3 利用工业建筑用地范围内

    10、行政办公及生活用房改4.2 总平面、平面布置、防火分区4.2.1 建筑整体改造421.1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按下列执行:1 .当高层建筑防火间距小于4米、多层建筑防火间距小于3.5米时,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OOhj2 .当高层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时、多层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3.5米时,不应新增门外窗,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改为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且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OOho3 .外墙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4.2.1.2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其防

    11、火分区应执行现行标准。421.3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422建筑局部改造422.1如原防火分区发生变动时,发生变动的防火分区4.222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4.223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的,产生变动的防火分区应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12、422.4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经过下部未改造楼层但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在首层出口应执行现行标准。4.225增设密室逃脱类场所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和1.oo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当建筑为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组合建造或者带商业服务网点时,不燃性楼板耐火极限应为1.5h,设置所在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3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4.3.1建筑整体改造4.3 11改造应根据改造部分不同功能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复核疏散距离、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数量。4.4 .1.2使

    13、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改造,搂梯间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时,该楼梯间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首层出口应执行现行标准。431.3 使用功能改变的,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现行标准计算,并满足改造后的计算宽度要求。431.4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其余均应执行现行标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计算方式、设置形式、位置,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消防电梯停靠楼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的设置,合用前室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431.5 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礼堂等应依据现行标准设

    14、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31.6 保留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当梯段净宽不小于现行标准要求90%的,视同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431.7 既有建筑的保留的疏散门或安全出口,洞口净宽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当洞口净宽不小于现行标准要求90%的,视同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可计入疏散总宽度口4318既有建筑敞开外廊改成封闭外廊时,其改造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431.8 建筑局部改造1.1 .2.1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1

    15、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的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1.3 既有建筑敞开外廊改成封闭外廊时,其改造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1.4 构造1.4.1 部分的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均应符合现行标准。1.4.2 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1.4.3 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1.5 设施451改造范围内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4.

    16、5.2因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类别变为一类高层建筑以及既有建筑五层及以上楼层新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应按照现行标准要求设置消防电梯。453除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外,原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条件允许的既有建筑前室面积宜适当加大454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455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车道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5.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未改变原承重结构、结构荷载未明显加大的既有建筑改造,须请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原结构设计规范(建造完毕时)进行结构承载力安全复核

    17、出具相应复核结果。5.1.2 变动主体承重结构、增大结构荷载或无相应结构设计资料的既有建筑改造,改造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报告,再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复核及结构加固设计,确保结构加固后安全并符合现行标准要求。5.2 结构防火521既有建筑改造时,应判定改造部位结构构件的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改造后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执行现行标准“1 .1.2既有结构构件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并

    18、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1.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3 .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6.给排水6.1 一般规定6.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消防给水设施应按下列要求执行:1改造区域应增设区域报警控制器,并与原系统联网。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按现行标准设置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

    19、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2)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新增消防控制室内,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要求。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3 .消火栓泵启动控制方式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如消火栓按钮需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的,改造时可予以保留。当消防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设

    20、在改造的建筑物之内时,应增加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启动控制方式。4 .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消防联动控制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有标准。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没有火4.依据现行标准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8.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4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842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系统控制方式可适用原有标准,但系统电源、灯具选型及布置等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2 .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应按照现

    21、行设计标准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3 .既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系统的,改造时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4 .既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仅在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琉散走道、前室、楼梯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 .既有建筑增设密室逃脱类场所,改造区域内疏散路径的地面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 .4.3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有下列情形之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应按8.4.1条的规定执行:1.改变防火分区或提高防火分类等级;2 .依据现行标准

    22、需要提高消防负荷供电等级;3 .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4 .依据现行标准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5 .5其他851既有建筑整体改造线缆选择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口852既有建筑局部改造线缆选择及敷设:1 .改造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2 .改造区域及改造涉及的消防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3 .改造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选择应执行现行标准。4 .改造区域内电气防火封堵措施应执行现行标准。附录A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产权单位名称项目地址改造实施单位名称用地性质改造可行性研究单位名称原建筑状况产权状

    23、况全韶珑筑产权证”改造部分产权证全韶珑筑租赁使用合同改造韶分租赁使用合同座狗高度m珑筑面积I1.f定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建筑使用功能迂设时批准的功能之前改建时批准的功能批准文件名称、文号拟改造情况改造形式1建筑整体改造,局部层、层改造建筑内部装修层、层改迨面积nf(功能及分布情况)拟改建功能可行性册究情况可行性研究内容改造前情况(涉及功住的.应满足使用要求)拟改造功能的现标准要求改造条件下注(改逾与符合律林洋情况及山螳tt*)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遒消防救援场坨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疏散距离(平面布S)防火分区前做忸梯间形式是否发生变琉散楼梯间(形式、化?疏散便秘宽度)总宽

    24、度是否满是改造后的要求?消防救援窗和防烟楼梯间顶部固定窗包括是否新消火栓系统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淮包括是否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包括有位消B水用.涮苗水去区消防用水量克内外消的用水费.市政供木条并专引况消防水泵房防烟系统包括机械送风和自然排烟情况排烟系统单独排烟系统仅可行性研究改造层情况消防电源消防用电等级变化情况及解决方案建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缆可行性研究结论依据六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和国家工程理设消防技术标准,该项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结论为:“可行”“不可行”可行性研究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消防设施(即可行性研究内容)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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