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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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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解读.ppt

    行政诉讼法解读,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 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 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对比 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助手,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3010件,同比增长13.37%。 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年受理1101件)。 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21.30%。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 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导致案件数量增多。,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域,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8.42%。,2016年,全省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国第二位。败诉率较高或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主要有土地、城建、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涉资源土地类和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为32.57%。 (1)资源土地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资源土地类案件中败诉62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2.35%。 (2)城建拆迁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城建拆迁类案件中败诉24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61%。,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 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一审行政案件有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 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1件,占22.3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为22.34 %。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88件。 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占13.4%;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 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占6.13%。,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294件,占比分别为:19.09%、12.96%、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16.58%;确认行政机关违法的483件,占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占2.16%。,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 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 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 法,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一是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对行政确认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二是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 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三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理范围。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二)调整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一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被告。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以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13年统计的行政复议数据测算,将会增加85%);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一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二是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三是对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四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强化了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二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六)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权利,一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七)强化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四是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对比,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分案并案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情况。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可能因为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个行政复议程序需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决定。,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的规定,所以,在处理类似的案件中,可以考虑下发多个复议决定对当事人群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分门别类。,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补正程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复议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从法条本身体现的含义来讲,“视为放弃”即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主张,复议机关不需要出具任何书面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表述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复议机关应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据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种观点认为:复议机关在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可能因为多种原因(比如未实际收到补正通知)在补正期间内未补正,如果以此为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并且不对其作出任何告知,不符合复议法体系关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立法初衷。所以对于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应下发一个书面告知。,三、关于开发区(新区)以及各类开发区(新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只能是设立其的行政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区(新区)的设置主要基于经济社会功能,事实上大多数开发区(新区)是独立运行的系统,有独立的财政和一定的组织人事架构,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赋予或承认开发区(新区)的责任主体地位,符合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第四点第十一条“(十一)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焕发体制机制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之规定,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均以“派出机关”加以认定。既然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具有极大的现实需要,又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作为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应当予以认可。,四、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管辖主体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大量行政许可权下放到县级行政部门,随之而来的是下放权力的复议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的改变。 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对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是我国简政放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关于行政审批权力下放的决定是经过了全国人大的批准,是以中央深改办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所以,为了对下一步行政立法的跟进做好铺垫,充分发现和解决权力下放凸显的问题,行政审批权的复议、诉讼管辖权应一并下放。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审批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必须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来确定行政审批权的执行主体和复议、诉讼管辖主体。,五、关于因强制拆迁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的举证责任问题。 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需要申请人出具具体的强制拆迁文书才会使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如果申请人在被强制拆迁后无法提供相应的强制拆迁文书,无法确切证明该强拆行为为行政机关所作,即可认定申请人未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即其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实务中,行政机关的强拆程序往往极端追求效率,行政相对人可能得不到任何的强拆相关文书。所以,对于强拆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只要相对人提供了基本证据,便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就应受理。,六、关于省政府对土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可诉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省政府作出的土地批复和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就是最终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土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的规定,土地批复类行政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对因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变更、转移或者征收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而不是个别村民。故,可以考虑此类案件的申请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七、关于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这类案件中上级批准机关,即国务院应为被申请人,但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规定了国务院不是适格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故此类案件依法应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可以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八、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特别是要审查申请人是否与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依据,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对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审查,复议机关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实践中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不相适应的问题,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首先应该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还是应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如土地批复类案件,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提供身份证,未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在行政复议中应认为其与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单凭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认定其与涉案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以及案件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不应严格苛责原告的主体资格。,九、对土地批复类案件复议申请人申请期限的认定 现行的土地批复类案件存在在诉讼中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在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认定(含征地公告是否有效的认定)人民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超过申请期限的认定,应当以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起算,如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公开的土地批复文件,申请期限应是申请人掌握该批复文件之日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7月下发的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进行审查。,十、对行政复议收寄机关的认定 申请人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向哪个机关邮寄的问题。实践中,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人邮寄给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而并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认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不作为。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申请人在邮寄单上写清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无论是邮寄给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视为申请人通过邮递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是法定的,申请人应依法向有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邮寄材料的行为,不应视为向行政机关递交了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助手 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做好角色转换。态度决定一切,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我们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于行政复议工作而言我们是“裁判员”,而对于行政应诉工作我们则是“运动员”,怎么做好角色转换,特别是一个具有裁判员素养的运动员怎么遵守规则,这是十分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向负责人汇报清楚庭审活动的庄严性,引起负责人的重视,以及态度上的转变。,二是要就应诉案件情况与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首先,要求我们的诉讼代理人要清楚的了解应诉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法律关系、复议后到应诉前的案外情况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都要了然于胸,既要做到“四个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楚”、“案外情况清楚”、“社会影响清楚”。在与负责人沟通案件的时候要将案件的上述情况尽量详尽的汇报给负责人,即使不全部汇报,诉讼代理人也要熟悉掌握上述情况。 其次,鉴于负责人不是经常参加庭审活动,庭审活动的一些注意事项,诉讼代理人也有必要向负责人汇报清楚。比如,如何通过安检进入法庭、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哪些纪律、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这些都需要诉讼代理人向负责人交代清楚。 第三,就庭审活动中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要进行充分细致的研究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确定。常规来说,负责人应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介绍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担任的职位等。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负责人应表明己方希望人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结果。如果案件案情简单,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考虑在辩论阶段请负责人发表一下书面的辩论意见,不过这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庭审活动的举证、质证环节,合议庭提问等环节建议负责人就不一定参与了。,三是要认真准备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的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不能更改。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要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充分的阅读,做到烂熟于心。特别是要预判原告可能提交什么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材料,做好应对。对于庭审活动需要用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提前进行准备,就本人习惯而言,我习惯将相关证据进行分类,这样在庭审活动中有利于我快速的找到自己需要的证据材料。 四是对应诉案件的整体情况要有全面的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现阶段这些案件与普通代理人出庭应诉案件有一些不同之处。在具体工作中,诉讼代理人应当做到“三个”了解,即“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了解原告及其代理人的真实诉讼目的”、“了解案件可能会出现的应急情况”。上诉三个了解是对诉讼代理人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五是对媒体的宣传报道要有预案。现阶段负责人出庭还是一件新闻,这就要求我们做好新闻报道的预案,要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热点进行预判,做好应对方案。,二、庭审中的工作 开庭以后,诉讼代理人要时刻注意庭审活动中出现的应急问题,帮助负责人、配合合议庭顺利的完成庭审活动。 首先,我们要注意在原告宣读起诉状环节,原告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有新的诉讼请求诉讼代理人要快速判断,积极准备应答方案,并及时与负责人沟通使其了解庭审活动中出现的新变化。 其次,在举证质证以及合议庭提问的整个法庭调查环节,诉讼代理人要认真记录,对于在起诉中没有的新观点,要重点记录并快速的整理好应答方案,以便法庭辩论环节予以有力回应。同时,诉讼代理人也要将这些新的变化和情况告知负责人。,第三,在法庭辩论环节,如果案情简单,庭审中没有出现什么应急情况,诉讼代理人只需按照庭前准备的辩论思路进行辩论即可。如果庭审中出现了应急情况,这就要求诉讼代理人及时调整辩论思路,对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回应,但我个人体会是观点可以鲜明,表述可以有力,在语气及用词上不必太过犀利。 第四,在整个庭审环节中要时刻注意合议庭的动向。前面我提到“三个”了解,其中我个人认为“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是十分重要的,合议庭的审批风格将直接决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活动中用怎样的风格加以应对,这也是做好角色转换的要求。在我们充分、细致的掌握被诉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了解合议庭的审判风格”并加以配合,所呈现出的庭审效果往往都比较好,特别是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该注重庭审效果。,三、庭审后的工作 庭审结束,对于负责人而言他的这一次出庭应诉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但对于我们诉讼代理人而言还有许多需要完成的工作。 首先,我们要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代理词。庭审的辩论阶段我们虽然已经将我们的辩论意见进行了阐述,但由于书记员记录、诉讼代理人表达等多种原因,我们应在庭审后及时提交代理词书面详述我们的辩论意见。这样有助于合议庭全面的判读我们的辩论意见,也是对自己辛勤工作的记录。 其次,我们要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相对来说社会的关注度会比较高。对于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社会的关注度可能不会太高,更集中关注的是原告的真实诉讼目的是否得到满足,这就要求我们要事先做好预判,防止社会关注度偏离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 第三,我们要做好总结,通过出庭应诉指导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在庭审中暴露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不断的总结、提升也有利于我们行政机关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工作机制,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祝工作愉快 感谢大家对省政府法制办 工作的支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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