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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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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概述.ppt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概述,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二、风险的种类 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 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一) 风险的概念 (二)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三)风险与概率 (四)危险单位 (五)风险的构成要素,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一) 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所谓不确定性是指: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空间不确定,即在什么地点发生不确定;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不确定,即损失程度不确定。这是从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角度出发以概率的观点对风险进行定义的。,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二)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二者关系为:一般成反比例关系。往往是损失频率很高,但损失程度不大;损失频率很低,但损失程度大。如家庭发生火灾这类的事故很多,但极少把房屋全部烧毁的。,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三)风险与概率 1.概率。概率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即衡量随机事件出现可能性大小的尺度,它是用来表示随机发生可能性大小的一个量。人们很自然地把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1;把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概率定为0;而一般随机事件的概率是介于0与1之间。用公式表示: 0P(A)1 式中: A表示某种随机事件; P表示事件的概率逐渐趋于某个常数; P(A)表示常数P为事件A的概率; 1表示必然事件的概率; 0表示不可能事件的概率。,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三)风险与概率 2.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法则之一,是保险的数理基础。 保险人对任何一个风险损失的概率作出比较精确的估算时,都需要根据大数法则的需要,通过大量的观察和统计,得出损失概率。根据大数法则,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越小;反之则越大。而非寿险的保险费率的大小又是以损失率的大小为依据的。损失概率大的风险,费率就高;损失概率小的风险,费率就低。,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四)危险单位 1.定义: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它是保险公司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四)危险单位 2.分类: 地段危险单位:即由于保险标的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相毗连,具有不可分割性,故风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失的机会是相同的。 一个投保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该方法较为简单,对于一个危险单位,无须勘查、制图和分别险位,只要投保单位将其财产足额投保,则按投保单位作为危险单位,按其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来确定费率。 一个标的为一个危险单位: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即作为危险单位。如一颗卫星、一架飞机等。这种危险单位,风险集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五)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的基本要素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如酒后开车、汽车刹车系统失灵是导致车祸的原因之一等。风险因素根据性质通常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五)风险的构成要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又称风险事件。也就是说,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如刹车系统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人员伤亡,其中,刹车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如果仅有刹车系统失灵,而未导致车祸,则不会导致人员伤亡。,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五)风险的构成要素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损失必须能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如折旧、馈赠,虽有经济价值的减少,但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又如某人因病使其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条件,也不能称智力下降为损失。,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的概念、构成要素 (五)风险的构成要素 4.三者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一)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二)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一)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这是按风险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只有两种:损失和无损失。如火灾、车祸、坠机、疾病、战争等。 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如股市行情的变动、赌博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总是不幸的,事故发生则可能带来损失,故为人们所畏惧和厌恶;后者由于有可能获利,具有诱惑力,故有些人为了获利,甘愿冒这种风险。,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二)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这是按产生风险的环境进行的分类。 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前者如地震、海难、雹灾等;后者如人的死亡、残疾、盗窃、抢劫、欺诈等,此类风险大多在社会经济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发生,因此是静态风险。 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如战争、通货膨胀等,此类风险多与经济及社会变动密切相关。,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三)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这是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进行的分类。 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这些风险中,可能与社会、政治有关的风险,如战争、罢工等;可能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如地震,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个人所引起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如盗窃、火灾、爆炸等导致财产损失的风险。一般情况而言,特定风险属于纯粹风险;基本风险则包括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这是按风险损失的对象进行的分类。其中: 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例如,厂房、机器设备等因风险事故的发生,一方面直接导致厂房、机器设备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另一方面使企业不能再凭借这些厂房、机器设备获取正常的经济利益的利润损失。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因为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或企业经济收入减少。生、老、病、死虽然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在何时发生,并不确定,一旦发生,将给其本人或家属在精神和经济生活上造成困难。,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四)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属于驾驶人的过失,那么他按照法律责任规定,就须对受害人或其家属给付赔偿金。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这是按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的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如偷窃、抢劫、罢工、动乱等。其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个人行为失常,如盗窃、疏忽等而引起损失的风险;二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如罢工引起损失的风险。,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二、风险的种类 (五)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它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预测错误,或者其他相关因素的变化导致的企业收入损失甚至破产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很难严格区分,如一项社会问题本为社会风险,但很可能因累积过久而导致成为政治问题,从而引起政治风险。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三、风险管理的含义、程序、方法(略),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及其具备的条件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及其具备的条件 可保风险的定义: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及其具备的条件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及其具备的条件 以上五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五个条件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应当指出,可保风险是个相对的概念。它将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保险技术的日益进步,可保风险的范围也会随之改变。,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风险类型与风险处理方式,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小结),*本章是学习保险学科的入门; *明确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熟练掌握风险的概念、种类; *理解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及损失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掌握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 二、保险的分类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征 (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二)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特征就其基本特征与比较特征而言,前者是一般特征;后者是与某特定行为比较来阐述其特征。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3费率的合理计算。 4保险基金的建立。,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范围和约束力不同。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四)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 盈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盈利性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五)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六)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七)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综合风险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二、保险的分类 (八)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使用一份总合同向其团体内成员所提供的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三)保险的宏观作用 (四)保险的微观作用,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三)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四)保险的微观作用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四)世界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原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2)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火灾保险始于德国。而现代的火灾保险制度则起源于英国。 尼古拉斯·巴蓬因采用差别费率的方法被称为 “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3)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英国数学家、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博士于1693年用数学方法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5)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一)商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2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再保险。,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二)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是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产生并形成的,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强制性保险的一种形式。,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解放前的中国保险业。包括: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民族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时期; 2新中国的保险业 新中国保险业的四起三落的历程; 自从年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业务以来,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格局日趋多元化;保费收入快速增长;险种不断增加、结构趋于合理;展业方式变化;开放程度提高;保险监管趋于完善。,第二章 保险的本质,四、保险的起源、历史、现状与未来 (三)中国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1)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2)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3)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4)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 (5)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 (6)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这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利益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种情况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分三种情况,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近因原则几乎为世界各国保险人在分析损失的原因和处理保险赔付责任时所采用。,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触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若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一天过马路被一辆汽车撞上,去医院检查,但未受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由于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虽然确定近因有其原则的规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损原因作为近因,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致损原因的发生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判定近因和运用近因原则远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则的理论以外,根据实际案情,仔细观察,认真辨别,实事求是分析,以及遵循国际惯例,尤其是援用重要的判例,这是正确推断近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最终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若在超额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最大为保险价值,不可能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因而,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若投保的不定值保险,当保险金额等于或小于保险价值时;或若投保定值保险时,则补偿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便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 损失补偿的方式 : 1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若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即足额或超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若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不足额保险时,其赔偿金额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危险。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3限额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免赔限度赔偿方式:这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该方式可减少保险人因大量小额赔偿的工作量,同时可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按免赔方式分为:相对免赔方式: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达到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绝对免赔方式:是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限度时,保险人只对超过限度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其中,损失率大于免赔率。,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1.代位求偿的含义: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但从严格意义上说,物上代位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代位。因为在保险代位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险人,债权人是被保险人,即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的人;债务人是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即加害人;保险人则保险人一方面替代加害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另一方面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向加害人索赔的权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保险人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而物上代位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如果赔偿金额达到受损标的的金额,则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即应归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条件下,只有两方当事人,没有第三者,显然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故而,物上代位不宜作为代位求偿研究,只有权利代位才是真正意义的代位求偿。,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2.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4委付的概念与条件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委付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依法成立,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偿;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在委付原因产生之日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归保险人。,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委付与代位求偿区别在于: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既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保险人得到的权利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因为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时,已放弃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处分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 (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这一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额赔款;维护社会公平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3.顺序责任制。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略)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略)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略),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内部的经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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