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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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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x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

    2、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社

    3、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其重点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第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

    4、人,或者其法定埼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府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三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一)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范围。第十八条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

    5、装被衿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藉所在地乡镇人民玫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二)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IO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十九

    6、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第三十一条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带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二条继续做好我省现有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第三十三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和学生基本

    7、学习条件进行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照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第三十五条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四

    8、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第三十九条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兀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

    9、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咨收入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第四十二条对最低生活保隙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干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

    10、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第四十四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第九一临时救助第四十五条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产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

    11、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先行送往定点医院诊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观别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工作.第卜设社会力活参与第五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时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

    12、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第五十一条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第六十五条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第卜二季附则第六十六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澳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托管区)内的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第六十七条本办法

    13、自2015年I月】日起施行。11任务ff三1a时间透度8完善社会教对信息系统座史部门互通互联.*常共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拉桑求与国家有关信息金统实现时接当民政斤、发展改革委.时政厅、工业R信息化委、Eit.ftftff.住耳城乡此5斤.人力安厚社会保斤.衣纣备时比戕合法.各州、市人民馥府.遮中产业新R管米会205年底首建之完49哥克(定第低生活像律家案收入状况.吁/状说的认走办法方民收厅.占社会枇BjM用会汉成员单ft.各州.市人民政府.谟中产业能区管基会205年3月底,笛出台具体规定IO完善分附人员供We1.度的具体政策措施营氏改斤、财公厅、人力奏方社会保*厅、卫生计生.S州.市人民政

    14、令澳中产业畅N管委会205年3月蝙的出白具体办法I1.邂划、M设白筋灾害费购物齐储存M.保障教岫皆费供左HR政斤、财i厅.衣立厅.国土普潭厅.环境保护厅.S州.市人民政力.澳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建军落实12先,白鹤,害搐失债孔评作、帙定赤法.林灾害信息发布机制有民政厅,JtIS厅,交通拒厅.农或厅.闰土奏源f.水利厅、地苜场.气象切、榄计局备州、中人民我行.演中产生新R1.r专会205年3H底M出具体素儿13定若实施认疗效助*|度的具体用焦Rjf.M5U、发R改革委、卫生计生W.人力济源世会保堂厅X,、市人民政肝海中产业新区管委会205年3月出酋出台具侬力法I-I理立健全R疗敕劝与*本度疗第P.大

    15、病保险相史捶的展疗RII结*机书有民收厅.找反耳,娶.WAf.人力#为社会体向厅.卫生计生委.市人民我肝.滇中产业新区管娈会205隼12月宸笛突15报导地方先着实施震病巳急救助制度的良体括框青卫生计生/、财氏斤、氏改厅.人力春源社会保H厅3州.市人民政M.演中产曳新Ii管委分205年3月底M出令具体重见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馍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应当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履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授权.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网络平台或人工比对等方式.运用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

    16、行核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情委托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受理、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县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核对机构负责跨县、市、区的核对工作,省核对机构负责跨州、市(澳中产业新区)的核对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加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魏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和股务。第:战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方式、途径第七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以下简称核对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

    17、女、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的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在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龄之前领取的重残,养老补助以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居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第九条核对机构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按照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所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第十条核对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网络信息核对。通过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二)离线信息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然立信息网络条件的.采用加密离圾信息传输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实

    18、地调查核对。对无法采取网络和离线方式核对的.由乡值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潮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核对对象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四)其他必要的核对方式。第十一条核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途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核对工济性收入;(二)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核对经营性净收入:(三)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分红、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情况核对财产性净收入;(四)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领取.以及获得的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核对转修性净

    19、收入;(五)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拥有等情况核对实物性财产;(六)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核对货币财产。第十二条核对工作程序:(一)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项目时,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缜(街道)“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经济收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并以筌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授权书;(二)“一门受理”窗口收到居民家庭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再将基本条件符合申请标准的家庭申请材料报送有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三.)对于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家庭.有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以下称委托部门)应

    20、当将其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核对授权书)报送核对机构.与核对机构签订委托书.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Eg)核对机构完成核对工作后,应当形成核对报告.反馔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一门受理”窗口应当明确受理时限.统一提报申请材料。委托部门应当明琬固定的委托时间.根据核对机构的核对时效.明确受理时限:核对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核对完成时呢.保证准确、高效完成核对工作。第十四条核对对象对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部门申请或核.由委托部门提交核对机构进行或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第三章核对工作的管理.

    21、监督第十五条全省建立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平台,各级核对机构应当按照使用权限,登陆管理平台,录入核对对象信息.获取本地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等。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方面。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核对机构提供以下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优待抚也、婚姻登记状况、殡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及有关就业等情况:(二)人力誉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有关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情况:(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

    22、监督管理等情况;(五)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等情况;(六)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交易、空记和房屋出租.以及保译性住房租购等情况;(七)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机动车登记和出入境等情况;(八)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核对机构工作需求和委托协议提供有关信息。核对机构根据申请救助家庭的救助申请和其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可以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一门受理”窗口应当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础档案.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做好核对工作。第十八条社会救助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有关情

    23、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记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或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我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云南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魏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核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算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24、送司法机关处理。妨碍核对机构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循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第二十二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熔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民政部门和乡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猿督。第四盘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有点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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