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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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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 2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 (内政办发(2021) 20号)同时废止。2024年6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目 录1总贝IJ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

    2、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一级响应5.2 二级响应5.3 三级响应5.4 四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联动5.7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3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医疗卫生保障7.7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7.8 社会动员保障7.9 科技保障7.10 宣

    3、传和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责任与奖惩8.3 预案管理8.4 参照情形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贝I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 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自 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 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 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 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

    4、华人民共和国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K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 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11号)、内 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 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以及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开 展的灾害救助

    5、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 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 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 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 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 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

    6、防灾减灾 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 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 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规章体系建设,协调 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 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灾害救助工 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 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各地区、各成员单 位及相关涉灾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

    7、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 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措施。主要包括:(1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2 )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 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3 )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 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 )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 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2.3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防 灾减

    8、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 自治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 询意见。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牧、林草、地震等部门单位及时 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 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 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 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 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1 )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盟市防灾

    9、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 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 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 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 调运准备;(4 )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 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旗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

    10、方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 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 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 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 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 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 信息等情况。4.1.2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 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

    11、同 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地方各级应 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 理部报告。4.1.3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 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 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 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 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 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

    12、后续根据认 定结果进行核报。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 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 利、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 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 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 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 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灾情稳定前,相关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 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 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 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13、4.1.7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 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 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 时核报。4.1.8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 度,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 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 相关涉灾部门单位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 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 等灾情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 关成员单位。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

    14、息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 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 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 客户端等方式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 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 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 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 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4.3

    15、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lo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 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 )死亡和失踪4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牧业人口 30%以上。(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

    16、评 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 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自治区 党委和政府决定。必要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 一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 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 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 区党委和政府报告。(2)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 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

    17、灾情和救灾工作需 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 灾害救助工作。(3)汇总统计灾情。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 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 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 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下拨救灾款物。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 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

    18、 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 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 投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 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必要时,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 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 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 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5)投入救灾力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 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

    19、助 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自治区国资委督 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 支持救灾工作。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 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队有关单位根 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 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 救助工作。(6)安置受灾群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 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 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 和心理援

    20、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 救护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 安置服务等工作。(7)恢复灾区秩序。自治区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 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商务厅、 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秩序监管,防止价格大幅波动。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 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尽 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 做好受灾地区保

    21、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8)抢修基础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水利厅 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 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自治区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 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 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受损交通 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9 )提供技术支撑。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 急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 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 障服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

    22、的生态环境破坏、 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10)启动救灾捐赠。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民政 厅组织开展跨盟市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 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自治区红十 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自治区 政府外事办公室、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11 )加强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 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 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 做好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组织做 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23、工作。(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 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 失情况。(13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有关工作。(14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 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5.2 二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1 )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4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

    24、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 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 万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牧业人口 25%以上、30%以下;(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 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 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5.2.3 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治区层 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

    25、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 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1 )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 施,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2 )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 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 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 区需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 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 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 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

    26、需求评估。(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自然灾 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 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 后,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 央预算内投资。(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 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 放,必要时,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 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 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

    27、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 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 林消防总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 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 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 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需 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 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 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自治区

    28、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 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灾工作。国家金 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 持服务。(9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指导受灾盟市开展 救灾捐赠活动。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 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10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 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局等按职责 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11 )灾情稳定后,受

    29、灾盟市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 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治区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 害损失情况。(1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有关工作。(1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 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5.3 三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1 )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IOoo户

    30、以上、1万间 或3000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牧业人口 20%以上、25%以下;(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 三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自治区防灾减 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告。5.3.3 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

    31、)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 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受灾盟市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 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 有关成员单位。(2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 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 慰问受灾群众。(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自然

    32、灾 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 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 后,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 央预算内投资。(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 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 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 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

    33、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 林消防总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 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有关 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 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受灾 盟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 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 支持服务。(9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 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指导受 灾盟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盟市根据需要

    34、规范 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10 )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盟市评估、 核定灾害损失情况。(1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四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1 )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 间或1000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 人数占农牧业人口 15%以上、20%以下;(5)需要启

    35、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 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 向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主要负 责同志)报告。5.4.3 响应措施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灾害救 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盟市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 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 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防灾减灾

    36、救灾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 关成员单位。(2)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 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 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3)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 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自然灾害 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 后,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 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相关政

    37、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 央预算内投资。(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 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 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 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 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7)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 林消防总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 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有关 部门单位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 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

    38、作。(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受灾 盟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9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 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10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 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5.6 响应联动对已启动自治区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 灾应急响应的,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 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

    39、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响应。盟市启动三级以上盟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 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后,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相 关盟市通报,所涉及的盟市要立即启动盟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5.7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 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 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

    40、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 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6.1.2 对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自治区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 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 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6.1.3 根据盟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 救助人员规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相关政策 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 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 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6.1.4 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

    41、理厅、财 政厅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对 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旗县(市、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 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 到受灾群众手中。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 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 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 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 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

    42、住房 问题。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 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 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 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 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 能力,确保安全。6.2.4 对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根据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 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6.2.5 根据盟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 恢

    43、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按 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因灾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收到盟市应急 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 等方式,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进行绩效评价。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 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

    44、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 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 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6.3 冬春救助6.3.1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 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自治区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 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 好落实。6.3.2 受灾地区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9 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 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

    45、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 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于10月底前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和盟市应急 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救 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6.3.3 根据盟市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 区需救助人员规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财政 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冬春救助资金。6.3.4 中央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 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额,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6.3.5 相关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

    46、位组织 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储备 局视情调拨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1.1 旗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 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实际需要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 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 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7.1.3 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建立健

    47、全救灾资金快速核 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 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 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 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7.1.4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 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 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7.1.5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 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 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推动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的 多灾因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自然灾害理

    48、赔绿色通道,提升 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7.2 物资保障7.2.1 盟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旗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 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o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 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7.2.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 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 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 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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