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科技创 新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中 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在国家 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 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全面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区域竞争力 为目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 导向,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集聚创新要素,
2、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质量内涵,建设 和发展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壮大科技平台数量规 模,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平台支撑体系,为全市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平台支撑。二、总体目标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篇 布局,实施“一室(重点实验室)一院(产业研究院)一中心(企 业研发中心)”创新平台建设和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行动,扩量提 质,构建点面结合、布局合理、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科技创新 平台体系。到2025年,全市科技创新平台数量显著增加,新建 和重塑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新型 研发机构总数达到100家以
3、上。其中,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总 数达到30家以上,实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全覆盖。三、构建新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学科),支持科技 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以技术研发、成 果转化为重点,布局建设新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包括重点实验 室、产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 领域及方向,开展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 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开展学术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 和工程技术人员,引领支撑学科发展,推动技术转移扩散,开展 产业(学科)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4、二)产业研究院: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引领支 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创新发展为目的,集科技成果研发、 中试、转化、孵化为一体的“体系化、任务型、市场化、开放式” 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是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形式。(三)企业研发中心: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 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四)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 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 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四、重点任务(一)构筑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聚焦国家战略目标、我
5、省 重大需求和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融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体系。在先进高分子结构材料、陶铝及铝基材料、生物医药、 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人工智能、新材料、新 型煤化工等领域支持争创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企业研 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快谋划布局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支 持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优化提升,支持骨干企业对标参与全国重 点实验室重组。到2025年,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家、省 级重点实验室10家、省级产业创新研究院2家、省级企业研发 中心20家。(二)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接引进省内外知名高校、 国家级科研机构、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 业
6、等来淮单独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 所等合作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 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协祠推进机制,设立以应用技 术研究为重点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 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孵化,为行业企业和产业体系提 供服务,打造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 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创新主体,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高水平发 展。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市域外高端人才富集、科研机构众多的国 内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等“人才飞地开展招才 引智工作,共享创新资源。到2025年,引进、组建新型研发机 构5家,争创省级新型研
7、发机构2家,设立市级人才飞地8家以 上。(三)加快培育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围绕优势产业和战略新 兴产业,结合工业、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健康、环保安全等 领域需求,增设、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和企业 研发中心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制定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和绩效 评价办法,力争在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关键领域实现科技创新平台 建设的量变和质变。积极指导推动企事业单位申报建设市级各类 科技创新平台,组织指导其对照相应省级平台标准逐步升级,提 高市级创新平台的建设质量和数量,进一步壮大省级创新平台的 后备建设力量。到2025年,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10家以上、市 级产业研究院5家以上、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8、70家以上。(四)壮大科技创新平台后备力量。对未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其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加强产学研合作,按 照“有研发场地、有研发人员、有研发经费、有研发设备、有研 发活动”的标准,在单位内部建设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推动规 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和研发机构全覆盖,并参照市级科技创新平 台规范管理,逐步提质升级。支持企事业单位内部研究机构升级 建设市级创新平台。加强帮扶指导,推动企业内部机构、市级科 技创新平台向上对标、逐步升级,争取更多创新平台纳入国家和 省级名单,打造创新平台梯次建设升级机制,系统推进高水平、 高层次和高质量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支持举措(-)财政支持。按照国家、
9、省、市布局科技创新平台方向, 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围绕 “五群十链”产业,建设产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 机构,成效显著的“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省产 业研究院、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对省产业研究院、省 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资助。以上 资助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研发机构能级提升。企业新认定(备 案)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研发 中心,分别给予奖励;获国家级相应称号的“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推进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市企业研发中 心和市产业研究院等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和
10、绩效评价,绩效评 价优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在市外设立“人才飞 地二对通过认定的我市企业在市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研发 机构、专家工作站等“人才飞地”,根据我市免审即享兑现流程, 分别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二)人才支持。对科技创新平台引进的专家、博士、硕士 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照民营企业人才享受市人才政策,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 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 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 资总量基数。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
11、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对新引进的科技人才,落实当地生活安居补助,帮助解决 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问题。支持利用自 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公交等设施,建 立15分钟生活圈。(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 会)(三)要素支持。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 设单位作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的依 托单位,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产出更多可 转化的优质成果。支持融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利用工业互联网建 立虚拟研发机构,开展线上研发、线上转化
12、线上对接,实现科 研人员、资金、技术、市场互动耦合和线上线下创新资源互联互 通,拓展科技成果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四)激励支持。允许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从财政支持经 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由其自主决定。奖励经费可用于机构建设发展。推行“预算+负面 清单”管理模式,符合条件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包干制”试 点,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推进。各县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加快发展科 技创新平台,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 问题,给予必要支持。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新增用地需求,对
13、符合 条件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体制 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二)规范组建程序。建立政府、专家、市场共同参与的论 证决策机制,严格论证程序和决策流程。拟新建科技创新平台的, 组建方应提出可行的建设方案,明确功能定位、组织架构、体制 机制,细化量化建设目标、工作计划、建设内容、预期成效等内 容。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 单独组织申报认定。(三)分类绩效评估。按年度对已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按 照功能分类开展绩效评估,以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共享服务绩 效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平台评估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规 范的绩效评价制度,引入社会化评价机制,定期对科技平台运行 效率进行综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考评结果与奖惩激励 措施相结合,形成内部自律与社会监管相互促进的评价模式,不 断提升科技平台建设的规模数量和质量内涵。(四)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科技创新平台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 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由科技部门记入科 研失信记录,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