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时代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2024年修订)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2024年修订)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 真贯彻执行。一、用好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 价属于A类的或获得星级评定的企业,按其应享受政策扶 持资金的100%予以扶持;属于B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 持资金的80%予以扶持;属于C类的,按其应享受政策扶持 资金的50%予以扶持;属于D类的,不享受政策扶持资金。 对免评企业、过渡期企业,按80
2、50%两档进行奖补,其 中:企业财政贡献高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80%奖补,企业财 政贡献低于财政补贴金额的按50%奖补。二、提升涉企政策兑现效率。市级免申即享政策实行 清单化管理,全部对社会公布。各政策主管部门对政策兑 现相关流程要做到无缝衔接,压茬推进,加快涉企政策兑 现。对暂不能实行免申即享的政策要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 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快审核审批进度,进一 步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三、确保涉企政策兑现到位。对于免申即享类政策资 金,统一由市财政兑现,年终与县(区)结算;对于审核 类政策资金,由市、县(区)同步兑现扶持资金,原则上 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涉企资金全部兑现到位
3、对于超 过3个月未落实配套资金的,由牵头部门申请,市财政统 一垫付兑现。对于县(区)承担应由市财政分担的扶持资 金,在年终结算一并扣回。2024年6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持范围及标准(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1 .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 节能改造项目,对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 低于5
4、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且项目 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 税)最高8%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 承担。(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2 .对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 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IOO万元;对营业收入 首次过千亿的制造业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 法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 担。奖金按不少于4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省、 市不重复享受)。(免申报
5、3 .对新建投产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 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 相关数据,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 升“规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 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每户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均不包括奖补资金兑现期间 实际已搬迁至市外的企业。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 申报)4 .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 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5 .对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 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 业,给予一次
6、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 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 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6 .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三品示范企业和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给 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新产品和工业精品,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 报)7 .对入选“精品、精彩”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 额度给予1:1配套。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8 .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工信系 统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按国
7、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 新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0万元;对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符合纳入 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IOO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 申报)9 .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 元;对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补助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对
8、新获得A类、B类武 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给予50%的配套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0 .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 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 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 申报)11 .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 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最高奖励20
9、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五)推进企业融资12 .对在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 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 证交所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万元补助;对 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 或“借壳”上市的市内企业和转至我市的上市企业,比照 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13 .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 予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 业,给予8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 比例承担。(免申报)14 .加大创业担
10、保贷款贴息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人 等创业群体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 员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员工人数10% (超过100人的企 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认定工作按 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 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2020122号)执行。对 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个人的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400 万元、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并合伙创业 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
11、限之和的110%,且不 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 不超过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 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 利率50%的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将创业担保 贷款免担保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还款积极、 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地方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15 .市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转 型诊断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及软件产业发展。
12、免申报)16 .对获评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示 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 试点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有关荣誉称号 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17 .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支持企 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 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 (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免申报)18 .对首次获得省大数据培育企业认定
13、的,按照省、 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奖补资金由 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9 .支持加快5G网络建设,对超额完成全市5G基站 建设目标任务的主建基础电信运营商分别奖补10万元,对 参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具有国家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分别奖补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 财政承担。(免申报)(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20 .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铜矿、铁矿、铅 锌矿和金矿分别奖励40万元。同时对照省铁矿等十四个 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要 求,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5万元,另行奖 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14、对“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 验收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 基础上追加奖励4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 报)21 .对上一年度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矿、采石 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20万元。同时对照省铁矿等十四 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的现有矿山最低建设规模 要求,在此基础上方解石矿、采石场生产建设规模每增加1 万立方米/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 万元;膨润土矿以1万吨/年的生产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 加1万吨/年,另行奖励2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 万元。对于“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方解石 矿、采石场、膨润土矿矿山企业,在上述
15、奖励基础上追加 奖励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八)支持外贸保稳提质22 .支持应对贸易进出口风险。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实 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按4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 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23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 国际市场,以及获取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相关认证,并按70% 的比例给予支持。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 承担。(免申报)第三条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 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联合下发年
16、度申报通知。(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政企通”平台,在规定 时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县(区)政策主管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政企通”平 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三)市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 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10号)执行, 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认真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 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相关部门 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 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相关资金。(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
17、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 以兑现。第四条 监督管理(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 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 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 督查,跟踪项目进展并抽查审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 专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绩效 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 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 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18、第五条 附 则(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市工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 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1 .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 新兴产业(领域),重点
19、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 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 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 成果,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2 .实施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 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对外合作等 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 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 技支撑。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3 .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 目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 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
20、市财政与经开区、义安区、根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 申报)(二)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4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 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 室、省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补 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用于支持平台依托单位实施研发项 io (免申报)(三)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6 .安排150万元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支持资 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四)
21、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7 .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 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 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市科技 局兑现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8 .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 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 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 国科学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 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中科皖江新 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专项资金由市 财政
22、承担。(免申报)(五)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9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 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六)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10 .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对市科技考 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 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 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管理、科 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 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 申报)(七)推动质量强市战略11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省
23、政府质 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市市长质量奖、市市长质量奖提 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励 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12 .对主导制定(排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 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 名23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 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 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 个企业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 业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
24、不超过45万元。对通过AAA级 (含)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且被认定为标准创新 型企业高级、中级、初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于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 励差额部分。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 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企 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5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 担。(免申报)13 .对新获AAA
25、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的,奖励0.6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14 .对新获“皖美品牌”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15 .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 的食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食安”品牌认证 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 承担。(免申报)(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16 .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 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 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
26、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17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新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 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的企业, 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 担。(免申报)18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 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 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 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 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 元;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
27、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 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 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 承担。(免申报)19 .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 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 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20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 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最 高10万元;对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 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 补助最高10万元。补助资金由
28、市财政承担。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 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适时下 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 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 直部门按照“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三)市直部门严格按照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 10号)规定,对 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目逐项说 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直部 门负责汇总审核意见,并会同市
29、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 以兑现。第四条 监督管理(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先行投入、以奖代补、贷款 贴息、后补助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对资金使 用具有可选择性、不明确扶持对象和标准的项目,可采用 公开竞争、“揭榜挂帅”或专家评审等方式,在众多被选 项目中选择能够实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使用效益较高或 实施成本较低的项目予以支持。(二)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
30、效评价工作,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三)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 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五条 附 则(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市创新创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市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三农”工作决 策部署,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 市
31、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一)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1 .对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中连续两年产值达2000万 元及以上、当年产值增幅达10%、增幅排名全市前20位的, 每个给予6万元奖补。对新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的,每个奖补20万元。对新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 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奖补10万元。(免申报)2 .支持搭建农交会平台,对参展主体每个奖补0.5万 元。(免申报)3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补助20万元。对国家 种业阵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本年度通过国家级、 省级新品种审定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补40万元、30万元。 本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新品种认定
32、的企业,分别奖补7 万元。(免申报)4 .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对新获批创建的省级现 代农业产业园每个奖补50万元。(免申报)5 .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牛羊养殖场贷款予以贴息。 贴息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银行贷款一年贴息比例为2%。(免申报)6 .对新认证和再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每个获证主体奖补 4万元。(免申报)7 .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市级补助 标准为440元/头,补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免申报)8 .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对2023年实施兽用抗菌 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规模养殖场,验收合格后每场奖励5 万元。
33、免申报)9 .支持数字农业发展。对获评省数字农业工厂的主体, 每个奖补20万元(已享受过市支持数字农业发展政策资金 或省数字农业工厂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免申报)10 .对省批特色农机研发补短板项目,市财政给予每 项补助10万元。(免申报)11 .对义安区、铜官区、郊区的水稻、小麦、玉米商业 险农业保险,按照保额分别不超过400元/亩、300元/亩、 300元/亩,在扣除省级奖补资金和种植户自缴资金后,剩余 部分市级奖补50%o12 .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示范社,每个奖补3万元;对 创建成功的省示范社(家庭农场),每个奖补2万元。(免 申报)13 .对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国家级“一村一
34、品” 示范村(镇)的,每个分别奖补5万元;省级休闲和乡村 旅游示范园区的,每个分别奖补10万元;省级“一村一品” 示范村(镇)的,每个奖补3万元。(免申报)14 .推进水稻机插秧工作。每个新建育插秧(机抛秧) 中心补贴5万元。(免申报)15 .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支持开展单产提升工程, 分别在根阳县、义安区、郊区建设精耕细作示范点5个, 每个奖补5万元。(免申报)16 .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对新增的部省级畜禽养 殖标准化示范场奖补10万元,对新增市级肉牛标准化示范 场每场奖补5万元。(免申报)(二)加快促进生态林业发展17 .国土绿化提升。对实施一般人工造林、石质山造 林的主体,分别奖补IO
35、O元/亩、160元/亩;对实施油茶等 木本油料造林的主体,额外奖补100元/亩;对实施退化林 修复、中央森林抚育、省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的主体,分别 奖补30元/亩、12元/亩、12元/亩。对成功创建省级森林 城市、森林城镇的,分别奖补20万元/个、10万元/个。18 .参照2023年补助标准,对集体和农户所有的公益 林,国家、省级、市级分别按每年每亩6元、4元、10元 标准补助;国有公益林,国家、省级分别按每年每亩10元、 3元标准补助(不含市级对县区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 1/3奖补)。19 .对通过国家、省林木良种审(认)定委员会审定 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补;通过国家、省 林木良
36、种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林木良种,分别给予5 万元、3万元奖补,后期再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分别补齐 8万元、5万元。(免申报)20 .支持搭建苗交会平台,对参展主体每个奖补0.5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省级林业龙头企 业、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省级森林康养基 地的,每个分别奖补8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对 成功创建省级林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林场的,每个奖补2 万元。(免申报)第三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 解读,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二)各相关企业一律通过“
37、政企通”平台在规定时 间内申报(其中免申报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确认),市 直主管部门按照“政企通”平台操作流程进行审核。(三)市直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市财政涉企项目资金 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财绩2021) 10号)规定 执行,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对预警项 目逐项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四)对涉企系统比对通过的项目,在市直部门网站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市农业 农村局负责牵头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会同市财 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五)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中央、省、市政策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
38、则予 以兑现。第四条 监督管理(一)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主管 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 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二)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 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 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第五条 附 则(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原市现代农业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此前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39、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深化“锻长补短”,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 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一)“科技贷”贴息政策1 .合作银行办理“科技贷”业务,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抵押或其他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科技贷”贷款利率 按不高于实际投放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得 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由市、 企业所在地财政按6:4比例承担。(免申报)(二)促进内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2 .对112
40、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零售额增速高于15%的,分 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 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 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3 .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 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 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 (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 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 (含)以 上的,再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4 .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 (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
41、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 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 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 金由市财政承担。(免申报)5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 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 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 元、15万元。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 励。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 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6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 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
42、00万元、5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 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绿色商 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 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 5:5比例承担。(免申报)7 .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 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 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 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 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
43、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 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 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8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在续创或重评 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省市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奖补 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9 .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 给予每件0. 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0万元)。奖 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0 .对通过(皖中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进出 口业务40票以上的企业,对其在(皖
44、中南)保税物流中心 (B型)一线报关的手续费用给予每票260元的补贴,单个 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奖补资金由市、经开区 两级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三)文化旅游休闲业奖补政策11 .对于文化产业园管理类公司打造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依据税务认定数据首次收入达5000万元,奖励 4万元;达5000万元后年销售增幅达20%、30%、50%,分 别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 上(限上)单位1家并引进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 励4万元;园区年度新增文化类规上(限上)单位2家以 上并引进15家以上异地文化企业的,奖励10万元。相关 奖励就高不重复,单个企业奖励
45、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 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2 .对文化企业原创文化产品,依照院线、央台、省 台,并纳入市级以上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根据项目备案、 取景地点、播放时间段等要求,按照“事先申报选题、事 后择优奖补”的原则进行扶持,给予不超过40万元、30万 元、10万元三档奖励。原创舞台剧在文旅部门备案,在国 内外演出场次超过20场,分别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 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3 .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50 万元、2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 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 参
46、展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每场给予15万元展位费 用补助。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4 .对招彳来游客来铜(过夜)的旅行社,按每名游客 30元/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 我市住宿1晚的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 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 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 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的,奖励200元/台次。奖补资金列入政府预 算,依申报顺序予以兑付,奖补资金当年用完为止。奖补 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15 .
47、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 3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 100万元、1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 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20万 元、5万元。获得“皖美金牌”民宿奖励5万元,获得“皖 美银牌”民宿奖励1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 按5:5比例承担。(免申报)16 .获得国家、省级夜间文旅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 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 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 示范单位、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分别奖
48、励20万元、3万 元;获得省文旅产业“十佳谋划项目”“十佳落地项目” 奖励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 5比例承 担。(免申报)(四)养老服务业奖补政策17 .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 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 0.6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自2023 年起,新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 执行。2023年之前开工建设和改造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 准,按照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 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执行。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 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 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 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 以补贴。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根据当年市现代服务业专 项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各养老机构申报金额占比兑现运 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 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根据建床老年人轻、中、 重度失能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