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时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 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 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 有规定的,依
2、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 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 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第五条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 调和指导,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决策情况 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七条 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 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
3、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 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 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 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 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八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 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拟 订等工作;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 牵头单位。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 有关信息,充
4、分组织协商论证,及时拟订决策草案,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 上草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决策机关决定。拟订草案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决策事项的课题研究。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条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 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 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应当 视情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或者民意调查 等方式听取意见。第H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 料,以及反馈意见的方
5、式和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 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二条听证会的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 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以及听证时间、地点等 内容。听证参加人一般不少于10人。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 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应当延期举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中所征求的意见 进行全面、细致、科学地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 善决策草案,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6、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 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专家、专业机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公正、客观、科学地提供专业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的,应当署名、盖章。第十五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 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 和退出机制,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十六条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 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 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 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名以上的专家或
7、者专业 机构代表参与,对特别复杂的事项,邀请的专家人数或者专 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并提前7日提供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论证意见认真研究,充分采 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 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 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的,不再另行组 织。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方案,全面系统研判,提 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 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
8、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 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六章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一条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决策草案 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 策机关讨论。第二十二条 送请公平竞争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 其说明等材料。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 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9、具有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或者调整 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四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由决策 机关办公室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 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机 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司法 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第二十五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说 明等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 者要求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审查时 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决策事
10、项的权限、内 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合 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 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 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 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 当报送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需要 报送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第二十九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 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 决定。
11、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 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 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 明。第三十条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 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 专家等列席。第三H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 级党委请示报告。需要上级机关批准及纳入民主协商的决策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 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决策机关有关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
12、序 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九章决策执行与调整第三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执行单位应当依法执 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十五条 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 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 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执 行单位应当就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第三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制度,定期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第三十七条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 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
13、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 进行并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决策 执行情况、成本与效益分析、公众评价意见、存在问题及建 议、评估结果等。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 据。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 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第四十条对于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但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 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 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 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的决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