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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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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三篇.docx

    1、I【篇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文I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 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 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 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 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 “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

    2、法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 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 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 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 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 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遨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 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

    3、益, 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 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 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 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 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 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 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 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 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 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

    4、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 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 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 平台。附三个规定全文一一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 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 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 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

    5、 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 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 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 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 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 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 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 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6、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 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 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 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 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 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 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 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

    7、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 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 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 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 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 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 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 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

    8、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 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 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

    9、批评;有 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 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 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 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 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 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领导干部

    10、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 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 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 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 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 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

    11、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 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 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 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 在案。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 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 或者工作程序进行。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 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 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12、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 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 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 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 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 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

    13、报 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 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 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 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条司

    14、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 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 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 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

    15、录 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 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 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 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 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 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 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16、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 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 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 施加影响。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

    17、正、高效、廉洁的办案 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 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 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 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 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 师、中介组织介

    18、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 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 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 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 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 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 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 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

    19、理审批手续并获 批准。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 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 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有关情况。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 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 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 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 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 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

    20、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 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 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 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 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21、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 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 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 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 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 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 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22、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 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I【篇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霰1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 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 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 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 干预司法、以案

    23、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 “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 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 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 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 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 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 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

    24、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 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 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 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 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 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 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 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 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

    25、 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 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 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 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 平台。I【篇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薮I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 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 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26、特殊 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 个规定”)。近期,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 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 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 了明确要求。当前,上饶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 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市公安 民警提出如下倡议: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 案件;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 探案情

    27、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 照程序办理;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 留痕,有据可查;七、严禁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 情况;八、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 触、交往;九、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 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 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十、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 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十一、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 租

    28、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十二、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 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 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为平安上饶、法治上饶 建设而不懈奋斗!I【篇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荃习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 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 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

    29、防止干预司法“三个 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 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 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的制度,是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 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举措。“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 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 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 供了制度保障。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

    30、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 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 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 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要深入查找分析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思想不够重视、基础不够扎实、措施不 够有力、机制不够顺畅的根源,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司法 的制度体系,让依规记录报告成为习惯,实现应记尽记、应报 尽报,干预过问案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接触交往行为得到严 格规范,司法办案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 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 序,为案件当事

    31、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 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 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 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 案件代理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 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 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 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 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

    32、者非经法定程 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 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 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 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 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 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 平台。意见强调,要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长效机制。依托记 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月报 告制度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 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

    33、送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 常态化督促机制,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规范离任人员管理。 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监督。 要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完善追责问责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反 “三个规定”线索复查和责任倒查的力度。要强化检查督导, 将执行“三个规定”和回避制度等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 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对“零记录”“零报告”“零 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 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要求,要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落实合力。要压实 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将落实“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组重 大议事日程和重大请示报告事项。各级法院班子成员特别是 “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规范对外交往。要 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法院督察部门或承担督察职能的 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内部通报、定期报告等制度,信息 技术部门要做好记录报告平台的维护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对督 察部门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核查,及时作出处理。要压 实内设部门日常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对本部门记录报告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发现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醒、督促整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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