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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井安全操作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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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井安全操作技术规程.doc

    目 次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2 通则 13 测井施工安全 14 射孔施工安全 45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76 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97 电缆式桥塞施工安全 118 测井电缆穿芯打捞施工安全 129 车辆运输安全 1310 事故处理1411 事故责任界定1612 环境保护1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和射孔、切割等井筒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江汉油田大宇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裸眼井、套管井测井作业和射孔、切割等井筒工程作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2 通则2.1 各测井作业单位须贯彻实施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队伍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2 全体员工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2.3 生产人员须持证上岗。3 测井施工安全3.1 施工条件3.1.1 为保证测井仪器在井内起下畅通,钻井队须提供良好的井眼条件。3.1.2 钻井队应创造必要的测井安全施工条件,测井时不得在井架上进行高空作业,在钻台上下不得做与测井无关的施工作业。3.1.3 工作场所电源应符合安全需要,场地须足够开阔和照明充分,备有有效的消防设施。3.1.4 测井期间,井场应保持正常的供水、供电、供气。钻井队在测井施工期间需打水、灌浆、换机或启闭其它大负荷设备,须予先与测井队联系,测井队认可后方能进行。3.1.5 在测井过程中,钻井队须留有值班人员,保持钻机正常的提升能力,若井下垮塌、狗腿子严重等恶劣井状,下井仪器严重遇阻、卡时,工程方面应及时通井。3.1.6 在高压油气井测井,钻井队应做好防喷准备,并有专人看管井口,发现有井喷迹象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3.1.7 放射性仪器装源作业和现场刻度时,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区。3.1.8 当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工程方面又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前,不得开展或继续开展测井作业。3.1.9 遇有暴雨、雷电、大雾、七级以上大风、能见度很低等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3.2 施工准备3.2.1 测井队长按测井任务书(或测井设计书、合同)向钻井队详细了解井下情况,召开工前会,布置施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3.2.2 测井车按要求停放于离井口不小于25m处,就位后,绞车垫好掩木,条件复杂的井的施工须对绞车采取加固措施。3.2.3 测井仪器车、绞车和井口通讯须良好。3.2.4 外引测井电源时须有人监护,切断电源再接线。电路系统无短路和漏电现象。测井车、电气设备的机壳须接地良好。3.2.5 测井车发动机的排气管须配备阻火器,并配有必要的消防与防毒设施。3.2.6 仪器车上使用的电暖器,负荷不超过3KW,不使用电炉丝等直接散热的电炉。取暖器须远离易燃物,车上无人时须切断电源,将电暖器放在安全位置。3.2.7 开机前,须认真复查的内容3.2.7.1 电源电压、频率和极性;3.2.7.2 仪器设备的电源;3.2.7.3 各操作部件的安全状态;3.2.7.4 接线和负载;3.2.7.5 机壳接地情况。3.2.8 在工作过程中,尤其在井场发电的情况下,须随时注意观察电源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及时调节,变化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关机。3.2.9 测井人员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上钻台应戴安全帽。井场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3.2.10 闲置仪器设备在通电维护或试机前,要作系统的安全检查,通电初始作谨慎的预启动,密切注视其工作状态和仪表显示,确认正常后再运行。3.3 井口作业3.3.1 绞车对井口时,应有专人指挥。3.3.2 安装、拆卸井口设备时,钻台、地面、绞车至少各有一人,并有专人统一指挥。3.3.3 固定地滑轮的部位,钢丝绳(链条)、绳卡,至少能承受电缆破坏拉力的1.42倍 ,滑轮转动灵活。3.3.4 安装好天地滑轮后,钻井队负责检查游动滑车刹把及井口转盘确保其刹紧。3.3.5 电缆绝缘检查前,应预先拔掉缆芯接线,并使其悬空。3.3.6 在距离电缆头30-50m的范围内,须有警戒记号,警戒记号应经常检查,若丢失应立即修复。3.3.7 井口连接、拆卸仪器时,井口马桶上个定位销须齐全、坚固,六方卡锁定螺丝须锁紧到位,防止仪器和工具落井。3.3.8 下井仪器连接须牢固、可靠。下井仪器与电缆之间应设有张力弱点,弱点的抗拉强度应为电缆额定抗拉强度的三分之二。3.3.9 各种仪器下井前,须认真检查,确保仪器及马笼头的密封圈和注入硅脂满足要求,防止下井仪器灌浆或破坏绝缘。3.3.10 放射性人员在井口装、卸源时,须严格执行装卸源规定,保证井口盖板、装源工具灵活、可靠,各仪器源仓及固定螺丝符合要求。3.3.11 密切注意井口设备和电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绞车联系。3.3.12 上提仪器接近井口时要注意观察,测井工随时与绞车操作工保持联系,指挥准确(远距离施工时,须有专门通讯设备联系)。必要时放好鹅颈管,扶持仪器,防止撞击。3.3.13 测井结束前,测井工须将电缆冲洗干净,必要时应涂上润滑油,加强电缆的维护与保养,以延长电缆使用寿命。3.3.14 扶下井仪器出入井口时,作业人员须站在井口滑轮两侧,不得站在电缆和仪器之下。3.3.15 在井口工作时,应将井口盖好,防止工具或其它物品掉入井内。3.3.16 严禁测井作业人员乱动钻井设备,涉及高空作业,须由钻井队协助完成。3.3.17 作业过程中及时清除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3.4 绞车操作3.4.1 绞车操作工应集中精力,不得离开岗位,经常与仪器操作工程师及测井工联系。3.4.2 绞车起动前,应检查油、水、电情况,确保发动机和传动部位无异常,做到绞车传动部分防护罩完好,刹车系统灵活可靠。3.4.3 绞车的启动和运转,电缆的提升和下放,均需预先联系,按规定信号作业。起步、操作要平稳,切忌紧急制动或骤然加速。在安装和拆除井口设备时,服从井口人员指挥,注意台上、台下电缆,防止电缆打扭。3.4.4 仪器下井前须检查张力系统。3.4.5 下放电缆时,密切注意指重显示和电缆松紧程度,严禁空挡下放。下放速度不超过4000m/h(套管井不超过6000 m/h),距井底100m时不超过1000m/h(套管井应小于600m/h);下放遇阻或有下放困难的迹象应立即刹车,并缓慢上提、下放活动电缆,以便安全通过,严禁快速往下冲。3.4.6 上提测量或空提时,须密切注意电缆张力显示和电缆运行情况,盘好电缆,空提时最快不超过4000m/h,不用低速档、大油门起电缆。如遇张力突然增大量超过200Kg以上时,应及时刹车,上下活动电缆,待张力正常后方可继续上提电缆。3.4.7 测井时若仪器遇卡,在上下活动电缆的同时,须立即通知钻井队并报告测井主管部门。在试拉解卡过程中,测井队允许的最大净拉力不得超过电缆头弱点额定拉断力的75%。3.4.8 须减低下放或空提速度的情况3.4.8.1 井臂有垮塌,掉块或斜度、狗腿子较大;3.4.8.2 泥浆比重高、粘度大;3.4.8.3 装有弹性推靠或扶正装置的仪器;3.4.8.4 装有放射源或爆炸品的装置;3.4.8.5 装有玻璃保温瓶、光电管等脆弱部件的仪器。3.4.9 仪器下井后,在裸眼井段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如井况复杂或泥浆粘度大,须缩短停留时间。3.4.10 仪器起至套管鞋或井口处时,须放慢起速(不超过1000mh),密切注意电缆警示标记,听从井口人员指挥,防止刮坏、刮掉、卡掉仪器。3.4.11 起下电缆时,绞车后严禁站人,不准跨越和触摸电缆。3.4.12 现场施工结束,绞车驶离原位前须刹紧电缆滚筒,固定牢马丁代克。3.5 仪器操作3.5.1 仪器下井前,须检查仪器,确保接线正确和密封良好。3.5.2 仪器设备在工作运行中,操作人员不擅离岗位,不在带电的状态下搬运仪器或拔插引线。3.5.3 检查张力传感器,确保完好灵敏,井口深度对零,仪器校验可靠。3.5.4 仪器下放过程中遇阻时,应记录遇阻曲线。用不同速度下放三次,对照遇阻曲线,若仍下不去,钻井队须通井,不用加重方式强行下井。3.5.5 带推靠臂仪器测量时,推靠压力要适当。测量结束后,立即收拢仪器推靠臂。3.5.6 上提仪器接近套管鞋和井口时,仪器操作工应及时提醒绞车操作工减速,井口上人。3.5.7 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应关掉电源,拔去引线,固定好仪器,将各操作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保证无工具、仪器丢失。3.6 套管井生产测井作业3.6.1 有压生产井测井作业时,须安装电缆井口防喷器(BOP)。打开井口阀门前应检查井口防喷装置、仪器防掉器等各部分的连接及密封状况。3.6.2 机抽井测井作业,测井人员不允许靠近抽油机;安装拆卸井口、环空、起下仪器时,抽油机应停止工作。3.6.3 开井和关闭采油树阀门,应站在阀门侧面。开启时应缓慢进行,待阀门上下压力平衡后,方可将阀门完全打开。3.6.4 机抽井测井作业,需要套管卸压、动井口、抽油机等设备时,须由油田生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测井人员严禁动用采油设备。3.6.5 生产测井作业仪器上提距井口300m时应减速,距井口20m时须人工拽电缆上提仪器,经确认仪器全部进入防喷管后,关闭防掉器和采油树阀门,缓慢将防喷装置内余压放净。3.6.6 在进行环空测井作业时,应检查偏心井口转盘是否灵活,仪器在环空中的上提下放速度不超过500m/h。若发现电缆缠绕油管,应首先采用转动偏心井口的方法解缠。3.6.7 测井过程中,当遇到紧急井喷险情时,须先关闭BOP,若关闭BOP后险情仍不能排除,须立即关闭井口阀门或剁断电缆。若发生严重火灾时,首先在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再抢救设备。4 射孔施工安全4.1 一般要求4.1.1 在射孔、取芯、爆破的准备和施工的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服从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坚守岗位,细心操作,杜绝误射、误爆事故。非指定点火人员,严禁擅自扳动点火装置。未经施工负责人特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场所。4.1.2 凡参加射孔作业的人员,须先经当地或更高级别公安机关进行爆破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射孔工作。4.2 施工条件4.2.1 井场应具备必要的射孔(井壁取心)安全施工条件,射孔(井壁取心)时不得在井架上作业,在井场作业不得妨碍射孔(井壁取心)施工安全。4.2.2 高压油气井射孔(井壁取心)时,井队应做好防喷准备,并派专人看管井口,发现有井喷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遇有H2S气体等特殊井射孔时,须佩戴防护面具,制定好作业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4.2.3 施工现场没有漏电现象,井场电源应符合安全用电标准(220±10V,50±2HZ)。4.2.4 严禁雷雨、大风时进行射孔、爆破作业。通常不在夜间进行射孔、爆破,如确有紧急需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且井场须有良好的照明。4.3 施工准备4.3.1 射孔队长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除召开工前会布置施工工作外,还要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检查。4.3.2 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及使用须按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4.3.3 射孔车、绞车外壳须良好接地,其漏电电流不得大于10mA。并通过电缆铠皮、天地滑轮将射孔车、绞车、井架、井口连成等电位。4.3.4 检查各连线、航空接头,保证无破损,雨天用帆布将其罩好,防止漏电。4.3.5 作业人员须穿戴防静电的劳动保护用品,上井台须戴安全帽。4.3.6 优选射孔新技术、新工艺,须配有地面防爆装置,杜绝使用常温常压下易爆雷管,确保地面安全。4.3.7 射孔施工期间,应关闭手机等有电、磁辐射的装置。4.4 装枪作业4.4.1 装枪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地方作业,并远离电源。4.4.2 装枪场地,须设置“危险重地,闲人免进”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围观。上枪头、枪尾须在射孔枪两头,中间不准站人。4.4.3 在接触爆炸品前,手应在金属接地棒或地上摩擦3次以上,以释放人身静电。4.4.4 危险物品要妥善放置、随用随拿,杜绝危险物品丢失。4.4.5 装枪时,严禁烟火,轻取轻放,严禁猛烈撞击。4.4.6 检查雷管通断,须用专用仪表。4.4.7 射孔弹安装顺序为:同时安装炮弹和导爆索,最后装雷管;射孔枪临下井前方可将雷管接到导爆索上。4.4.8 射孔弹聚能射流方向,不能有胶布等异物。4.4.9 装枪后,须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将引爆火线与机架短路,然后置放在安全场所。4.4.10 对下井前的射孔枪、取芯器,要认真检查,确保丝扣部位及顶丝到位。4.4.11 装好雷管的射孔枪在地面上禁止用任何仪表测量,引线头用绝缘胶布包好。4.4.12 装好的射孔枪身按下井次数有序排列。4.4.13 因遇阻而不再施工时,须拆除枪中的雷管,禁止运输装有雷管的射孔枪。4.4.14 须将未使用的雷管装入雷管防爆箱,备用弹及导爆索须放在指定位置。4.4.15 严格履行爆炸物品核销制度。射孔完毕,应清理井场,剩余和不能继续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库房办理退库手续。使用的雷管及射孔弹,须在危险物品使用保管卡上详细记录并按规定签字。4.5 井口作业4.5.1 射孔枪、弹、导爆索应按要求配套使用,不允许随意搭配。4.5.2 接线前,手先在法兰盘或地上磨擦3次以上,以释放人身上的静电。4.5.3 连接射孔枪与电缆前,须拔掉缆芯接线并将电缆对地放电。4.5.4 下井前的枪身要由队长、正副操作员、装炮工、测井工一道检查该支枪身的型号、射孔米数及下井须序,确认无误方可下井。4.5.5 下井点火未响或遇阻的射孔枪起至井口,操作员须切断点火线,由队长检查确认后方可起出井口。4.6 绞车操作4.6.1 射孔枪下井,绞车操作工要听从测井工的指挥,集中精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4.6.2 射孔枪起下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射孔井:下放速度控制在5000m/h以内,上提速度不超过6000m/h;取芯井:下放速度控制在4000m/h以内,上提速度控制在30005000m/h;起下要保持匀速。4.6.3 射孔跟踪时,电缆提升速度在保证接箍信号显示清晰的前提下尽量降低。4.7 仪器操作4.7.1 射孔枪下井前,须关闭总电源。4.7.2 检测通路须待枪身下入井中液柱200m以下进行,各道开关须在检测位置。4.7.3 检查取芯器工作情况时,取芯器两边禁止站人。4.7.4 确认射孔深度无误后,方可点火。4.7.5 点火时,一次点火持续通电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如发现已爆,应立即切断引爆电源;如多次引爆未响,须断电2分钟后再通知提升电缆,并在起至离井口25m前,关闭总电源。4.7.6 射孔、取芯资料须装入专用资料袋,防止遗失。4.8 油管输送射孔作业4.8.1 进行油管输送丢枪射孔时,除按照油管传输射孔规程操作外,还要保证投棒和打捞器能顺利通过丢枪头。4.8.2 油管输送射孔时,油管短节与起爆器距离不小于30m。4.8.3 油管输送下管柱时,射孔队长须目送射孔枪身下井后,方能离开现场。4.8.4 射孔枪在井下浸泡时间不得超过48h。4.8.5 采用二次校深方法确定射孔深度时,在两次校深期间,该测井绞车严禁进行其它工程作业。5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5.1 一般要求5.1.1 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须执行GB6722爆破安全规程。5.1.2 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应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5.1.3 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员。5.1.4 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当地或更高级别公安机关进行爆破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5.2 爆炸物品的储存5.2.1 储存爆炸物品须设有专用仓库、储存室。5.2.2 设立专用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申请许可。5.2.3 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少量存放,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5.2.4 各类爆炸物品须分室存放于专用库房、储存室内。库址的选择和物品的存放符合相应的规定、并设有充足的消防和应急设施。5.2.4 爆炸物品库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档案。对物品名称、数量、日期、技术文件,试爆、领退、处理情况和批准、领用文件等,均须认真核查、准确登记,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须做到审批文件齐全,帐、物、卡三统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2.6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5.2.7 爆炸物品的码放应整齐、稳当、高度不超过1.6m,下垫垫木高于10cm;码间留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与墙根距离大于40cm。5.2.8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5.2.9 对超过规定的储存期限或变质、失效的爆炸品,要及时清理登记,经申报批准后,妥善处置。5.2.10 爆炸品的调拨、转让或处理须经相应权限的管理部门书面批准。5.2.11 发生爆炸物品遗失、被盗等重大事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和公安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查找,事后写出专题报告。5.3 爆炸物品的运输5.3.1 批量爆炸物品装运5.3.1.1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5.3.1.2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5.3.1.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6722中第10章的规定。5.3.1.4 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时速不应超过40Km/h。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5.3.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5.3.1.6 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车装运。5.3.1.7 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严禁在距车辆10米内使用明火。5.3.1.8 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5.3.1.9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5.3.2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5.3.2.1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5.3.2.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5.3.2.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5.3.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并按5.3.1.2、5.3.1.4、5.3.1.5、5.3.1.6、5.3.1.7的规定执行。5.4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规定5.4.1 爆炸物品使用须有专人操作。操作爆炸物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5.4.2 装配拆卸爆炸物品工作场地周围10m内严禁闲人进入。工作人员施工时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5.4.3 射孔作业单位凭射孔、爆炸或井壁取心施工任务书,领取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5.4.4 射孔、井壁取心等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队、取心队使用。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书,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上级领导批准,方可调拨。5.4.5 对于每批新射孔弹或对存放超期的爆炸品,使用前应在安全区域作引爆试验,并检验其技术性能是否满足规定要求。试爆工作需经批准,并做好记录。5.4.6 检查雷管的通路电阻时,须使用专用仪表。5.4.7 严禁用明火烘烤爆炸品,确须热烘驱潮时,要用恒温箱,温升控制不得超过80摄氏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看管。5.4.8 进行装药施工时,不得与烟火、电源接近,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5.4.9 拒爆射孔弹、取芯器等提出井口前,应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须断开火线,立即卸掉引爆器,搬到安全地方。5.4.10 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应在现场按规定的表册内容如实登记,并有证明人签字。5.4.11 一次施工没有用完的爆炸物品,须全数办理退库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人和收货人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6 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6.1 一般要求6.1.1 对放射性工作的安全性、防护设施的有效性须进行定时、定点的经常性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6.1.2 各测井作业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放射卫生防护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并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实施细则,报有关部门备案。6.2 放射性物质的保管6.2.1 对于强度超过37×108贝可(100毫居里)的伽玛源或74×109贝可(2居里)的中子源,平时存放于专用源库内。库址的选择和建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库内设有水泥结构的地下源室;并设有监测、防火、防盗设施。室外3米以远的地方实测的幅射强度不得高于当地自然伽玛本底的2倍。6.2.2 源库须有专人管理和保卫。管理人员具有放射源使用、保养、监测、防护的基本知识,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6.2.3 购进的放射性物质(同位素、密封源)须登记,注明进库日期、经办人、检查人,并标明生产日期、购进时间、强度。6.2.4 每个放射源均须建立使用档案,登记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强度、日期、技术文件、专用容器、检测记录、领退情况等。6.2.5 须由专人负责领用放射源,办理领(退)手续,并经专用仪表检测认证。6.2.6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罐(桶)须便于搬运及放射源的存、取,而且须加锁;源罐的表面要有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的标签,并按照规定印有鲜明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当心电离辐射”的字样以及使用单位的名称。6.2.7 测井车上的放射源,须锁好固定牢。在施工现场将源搬运到使工作场所的剂量率小于2.5微希/时的安全地方,用链条锁在固定物上,并有专人看管。6.2.8 放射源的调拨、转让或处理,须经有关机构审查批准,办理交、接手续。6.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6.3.1 在运输或搬运期间,放射源须置放在有效的防护容器内。容器外壁的幅射剂量,不得超过25微希/时(2.5毫雷/时)。容器的链绳应适中,以便抬运时容器处于身体较下部位。6.3.2 放射源须专车运送,不得与其它危险品同车装运,并且须固定牢靠,有专人负责检查和押运,严防丢失。6.3.3 运源车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无关人员搭乘,不准在人口稠密区和危险区段停留。中途停车、住宿须有专人看管。6.3.4 使用铁路、公路、船舶等交通工具运输放射源时须如实申报,并按相应规定执行。6.4 放射性物质安全使用规定6.4.1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进行放射性基本知识及有关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持证上岗。6.4.2 所有核素及测井用放射源应登记造册,测井用放射性物质的领取须有严格的登记交接手续。6.4.3 用源时,须持生产管理部门的取源通知单到源库领出放射源,并按规定办理检查登记手续。测井结束返回基地,须把放射源立即送交源库,按规定办理检查入库手续。6.4.4 放射性仪器装源及现场刻度时,应设置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远离作业点。作业结束离开井场时,须有专人检查放射源是否已装入运源容器及运源车。严防放射源遗留井场或丢失。6.4.5 进行装卸源操作须使用专用工具,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综合利用时间、距离、屏幕防护。6.4.6 须安排二人一组进行装卸源操作。6.4.7 装源前,装源人员须检查源室、固定螺丝及装源工具。6.4.8 按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源作业,做到迅速、准确、牢靠。6.4.9 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时,须盖好井口。6.4.10 每半年对放射性物质的贮存、运输及操作安全进行检测。6.4.11 加速中子发生器在地面发射时,须设立范围不小于20m的控制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控制区;发射后须停止15分钟后才允许接近发生器。6.4.12 废放射源的处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排放,运输等方案,报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备案后,送有关部门处理。6.5 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6.5.1 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按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确立监测区,定期监测,并根据核素的等效年用量、等效日操作量确定类别、级别。6.5.2 从事开放型放射性工作人员,作业时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衣具。6.5.3 测井放射性示踪剂须放入专用容器运输。运输车驾驶室剂量的当量率为当地本底水平。6.5.4 开放型放射性作业,严防放射性物质的泼、洒、滴、漏。如因操作不慎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场所及用具污染时,须及时去污。6.5.5 在开放型放射性作业区,严禁进食,饮水和吸烟等。6.5.6 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时,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作业,避免放射性核素带来污染。6.5.7 现场放射性同位素施工中产生的污物,不得随意丢弃,须用塑料袋装好带回,交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室统一存放和处理。6.6 放射性卫生防护管理6.6.1 对准备直接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经过地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体格检查。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6.6.2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不正常,应及时治疗。在治疗期间,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6.6.3 工作人员须遵守放射性防护操作规程,操作时须使用专用工具,安排轮流操作,避免超剂量照射6.7 放射性保健6.7.1 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保健补贴。6.7.2 长期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每年休假一个月(不包括其它假期),在休假期间享受一切劳动保护福利。6.7.3 凡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中止此工作时,再顺延发放两个月保健补贴。6.7.4 对参加放射性工作人员须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在本单位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部门保存。6.7.5 根据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标准,工作人员最大允许剂量当量为150毫希瓦特/年(15雷姆/年),每周工作40小时为3毫希瓦特(300毫雷姆)/周,每小时为0.075毫希瓦特(7.5毫雷姆)/小时。7 电缆式桥塞施工安全7.1 桥塞施工使用火药,须严格遵守有关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等安全规定。7.2 测井队长按任务书了解井下及井筒情况,制定施工措施,在工前会上向全队人员布置施工方案。7.3 下桥塞作业前,须确保桥塞型号、规格和套管内径配套;检查送进工具、通井捕捞筒、桥塞注灰筒,确保齐全完好,规格相符;天、地滑轮等固定部位安装牢固。7.4 下桥塞前须用通井捕捞筒进行清井,捕捞筒遇阻或捞出脏物,须重新清井,清井达标方能施工。下放捕捞筒速度不超过3000m/h,上提速度小于5000m/h.7.5 组装点火头总成及座封总成,须关闭仪器车电源,按操作规程进行。7.6 连接桥塞及送进工具,其间留有0.5-1mm间隙。连接桥塞用4.20mm钢丝绳2股,长度为50m和55m两种,钢丝绳使用次数少于5次,时间少于30天。7.7 专人指挥起吊桥塞下入井中,接点火线前应将电缆对地放电,。7.8 桥塞在井深300m以内起下速度不超过2000m/h,距座封位置200m下速1000m/h。如有遇阻不得加速下冲,须用慢速起出井口。7.9 按电缆射孔规程进行定位、点火、释放桥塞等座封操作及验收桥塞记录曲线。由接箍曲线遇阻深度确定桥塞实际座封位置,作注灰记号。7.10 如有必要下桥塞注灰筒,在已经座封的桥塞面上倒上2-3m厚度的水泥柱,作永久性堵封。7.11 注灰筒下速3000-4000m/h,注灰记号到盘缆器时,绞车以6000-8000m/h冲击注灰。仪器进行跟踪记录,遇阻后停车,慢起20m后正常速度提出。7.12 桥塞座封后应进行试压,井口压力12-15Mpa,蹩压时间30min,压力变化小于0.2Mpa。7.13 送进工具提出井口后放在安全位置。拆卸点火头前,须释放工具内的高压气体。排压孔对地、泄压阀斜向天空进行泄压,严禁人体任何部分对准泄压阀。7.14 桥塞作业不得在夜间施工。8 测井电缆穿芯打捞施工安全8.1 在穿芯打捞前,须召开由工程、测井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制定打捞方案,明确双方的任务以及配合中的注意事项。整个打捞过程应以井队为主体进行操作,测井以提供技术咨询和配合作业。8.2 选用与被打捞仪器相符的打捞筒,并检查打捞筒部件,按操作规程组装好。8.3 确定电缆额定张力和遇卡确切深度,选择合适的打捞参数。8.4 用额定张力将电缆拉紧,用T形卡钳钳住电缆后坐于井口。剁断电缆的位置距井口以上2-2.5m(在井斜大于10°或遇键槽卡时应适当增长)。8.5 提出要求,由钻井队负责安装天、地滑轮和张力传感器。天、地滑轮的固定须用4倍于电缆强度的钢丝绳和卡环。8.6 组装和连接快速接头,应保证安全可靠。8.7 接上快速接头后,用绞车将电缆拉到被卡前的电缆张力,检查、调校井口张力表与绞车面板上的张力表读数一致。再增加张力达到额定值,并保持5min,电缆与绳帽盒端面的相对位移不得超过3mm。8.8 拆、接快速接头的公、母头和提升钻杆立柱应接其下放操作程序进行。8.9 下放钻杆和打捞筒应平稳,绞车和井口人员都要注意电缆张力的变化,直至把打捞筒下入到距离仪器头部为一个单根长度时为止。8.10 用低排量循环泥浆2周将泥浆处理正常,禁止活动钻具,同时保持电缆始终处于拉伸状态。8.11 根据遇卡类型,采取相应的操作方式,缓慢下放钻具,并密切注意电缆张力和泵压变化。如泵压明显升高,则停止下来,上提钻具到原来位置;如泵压保持不降,则打捞筒卡瓦已咬住仪器头部;如泵压下降,则可将钻具再下深一些。若卡瓦仍未咬住仪器,则需重新核对钻具和被卡仪器下入的深度,增加节头组合长度,再缓慢下放打捞。8.12 确认仪器已进入打捞筒后,用T形卡钳夹住公头下面的电缆挂到吊卡上,用钻机大钩逐渐增加拉力,拉断电缆弱点。剪去快速接头和加重杆,将两端电缆铠装后用绞车起出。8.13 钻井队起钻时,操作应平稳,不得转动钻具和循环泥浆。被卡仪器起出地面后,先将井口盖好,再将仪器从打捞筒中取出。8.14 在下钻过程中若深度未到而感到遇阻,应活动钻具,松、紧电缆或循环泥浆再下;若是电缆绕在打捞筒上或打结成团进入打捞筒,可采取起、下钻具的方法使仪器解卡,然后用两个T形卡钳交替卡住电缆一个立柱一剁的办法随起钻随剁电缆,防止仪器和电缆落井。9 车辆运输安全9.1 汽车驾驶员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并持有内部上岗证,方准驾驶车辆。9.2 车辆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及有关证照,方准行驶,9.3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有关的规定,遵章守纪、安全驾驶。爱护车辆,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9.4 上井前,测井队长须强调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事项和行驶路线。9.5 行车途中以队车行驶,保持车距,前后照应。长途行车,中途须停车检查。9.6 汽车过渡须检查跳板宽度、跳板与渡船的连接、船头与码头的落差及船体固定情况,将车轮正对跳板,低速缓缓上、下船;雨天或码头泥泞,应采取防滑措施;夜晚禁止上下船。9.7 汽车在泥泞路面行驶须采取防滑措施,用中速档或低速档行驶,尽量避免换档或停车;行车时应尽量选择干燥路面,或沿有车辙、泥泞较浅的地方行驶;汽车需要靠边时,要提前换成低速档慢慢靠边,并选择坚实路段停靠。9.8 如汽车陷入泥泞,驱动轮空转打滑时,立即改为倒行或停车,挖去泥浆,进行铺垫;如汽车发生横滑,立即放松加速踏板,把方向盘转向后轮侧滑的一侧,待正常后,再回转方向盘继续前进。9.9 车辆进出井场需拖车时,须查看拖钩、拖绳是否牢固,向拖车司机交待注意事项及拖车方法,先慢速将钢丝绳绷紧,再缓慢加油门把车辆拖离原位。拖车转弯不能太小或侧拖,防止大梁变形。9.10 通过危险桥涵或遇有冰雪、渗水路面,以及风雪、雨雾天气,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速行驶,必要时先探路,确保行驶安全。10 事故处理10.1 一般要求10.1.1 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10.1.2 发生事故后,无论大小,都须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3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立即将伤者紧急护送附近医院,同时保护现场,及时汇报。10.1.4 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使事态扩大,及时汇报。10.1.5 发生重大井下事故,有关方面应积极研究,密切配合,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同时立即向主管机关汇报,待事故消除后,再行分析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写出事故报告。10.2 常见事故处理10.2.1 井下遇卡10.2.1.1 井下仪器发生遇卡,应先减小油门,使电缆张力降低,电缆下行后再刹车。10.2.1.2 观察仪器记录,确定遇卡深度,并在滚筒处电缆上做记号后下放电缆,下放一般不超过15m(一般每Km电缆自然拉伸3m)。10.2.1.3 绞车司机提电缆,用二档小油门提拉,严禁低速档大油门。提拉过程须观察张力表变化情况,提拉时允许最大净拉力应不超过电缆头弱点额定拉力的75%。10.2.1.4 提拉过程中严禁车后、井口及电缆旁边站人。10.2.1.5 上述处理方法仍未解卡,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等待上级指示。同时要随时上下活动电缆。10.2.1.6 确定遇卡原因,并根据井眼情况、井内泥浆性能、井斜大小、井下仪器情况等确定打捞方法。10.2.1.7 定向井和深井中仪器遇卡或放射性仪器遇卡应采取电缆穿芯打捞。10.2.1.8 井下遇卡类型有以下几种:a. 井眼垮塌仪器遇卡;b. 电缆吸咐卡;c. 键槽卡;d. 井眼限制或砂桥卡;e. 套管损坏遇卡;f. 电缆或井下仪器损坏遇卡。10.2.2 仪器落井10.2.2.1 由测井作业单位和钻井队共同制定打捞方案。10.2.2.2 落井仪器若连有电缆在井中,一般由钻井队用带有倒钩的打捞矛进行打捞。10.2.2.3 落井仪器若没连有电缆,应采用与仪器尺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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