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标准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附件1 关于标准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标准信托产品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标准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方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信托产品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信托产品营销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方案向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或办理申购、赎回等各类业务活动。 二、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营销应当遵守本通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信托业协会规定的各项行为标准,老实守信,公平对待投资者和专业胜任原那么,遵守职业道德。 三、 信托公司应着力提升自身资产管理才
2、能和客户效劳程度,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自身营销团队的建立和营销才能的提升,构建以客户为核心、以专业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为主要效劳内容的信托营销形式。 四、 中国信托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那么,对信托产品营销活动进展自律管理,并对信托营销人员进展资格认证管理。 未获得资格认证和信托公司受权,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信托产品营销活动。 五、 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那么,充分提醒风险,不得误导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 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那么,在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才能和需求的根底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才能相符的信托产品。 七、 信托公司营销信
3、托产品,应遵循审慎合规原那么,加强信托产品的合规性审查和营销行为的合规性管理,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八、 信托公司应对营销人员进展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产品培训,确保营销人员掌握信托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并对所营销的信托产品的风险特性有充分的理解。 九、 信托公司应制定合理的信托营销考核评价和鼓励约束机制,从销售规1 模、客户满意度、效劳标准等多维度进展考核,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 十、 信托公司应对营销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展问责处理,将其纳入营销人员整体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同时应上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 十一、 信托公司营销信托产品,可采取信托公司直接营
4、销形式,也可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 十二、 信托公司开展直接营销,应设立专业的营销团队。 十三、 信托公司开展直接营销,应建立相应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能为开展客户管理、营销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产品库管理、财富规划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 信托公司开展直接营销,应建立相应的营销管理制度: 一对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制定详细、明确、标准化的行为标准; 二开通客户反应、建议及投诉渠道,对营销人员的销售行为进展监视管理; 三制定信托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合同管理操作流程; 四对客户信息资料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平安。 十五、 信托公司开展直接营销,还可以通过设立营销中心的方式进展。
5、信托公司设立营销中心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批准。 十六、 信托公司可在公司注册地之外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异地营销中心总数不得超过5个,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除外。 十七、 信托公司设立异地营销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监管评级三级以上; 二受托管理集合资金信托方案资产规模 亿元以上; 三营销中心负责人应具备足够的信托业务知识和营销管理经历;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具备完善的鼓励约束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 七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十八、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设立营销中心,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
6、并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设立营销中心,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 营销中心设立申请 (二) 营销中心设立方案; (三) 营销中心管理方法; (四) 营销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公司相关任职文件; (五) 营销团队主要成员、简历及相关受权文件; (六) 营销管理制度; (七)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介绍与说明 (八) 营销人员考核评价、鼓励约束和问责机制; (九) 固定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 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九、 异地营销中心可以经营如下活动: (一) 负责本公司信托产品在
7、营销中心所在地的推介、发行和客户签约工作; (二) 为配合产品营销而开展的品牌宣传、市场推广等活动; (三) 履行对客户的售后效劳工作,承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四) 各项增值效劳及各种金融咨询等其他客户效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财务规划及法律咨询等各种金融咨询效劳。 (五) 对营销团队进展持续培训和日常管理; (六) 经银监会审核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十、 信托公司对异地营销中心的管理应到达如下要求: 一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营销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管理、营销团队管理制度、营销人员行为手册等; 二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对营销中心和营销人员合理的考核评价和鼓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的安
8、康稳步开展; 三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应涵盖信托营销风险的管理,能及时识别、控制与营销活动相关的各类风险; 3 四 信托公司需要具备较强的产品研发才能,建立完善的客户效劳体系和IT运营平台,支持营销中心的业务开展; 五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营销中心管理方法,对营销中心的设立、经营管理和考核评价有详细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六 信托公司每年应对已开设营销中心的经营管理情况进展检查并形成总结报告。 上述各类文件及情况说明应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十一、 异地营销中心的变更撤销 一 信托公司变更营销中心名称、经营场所,应报属地银监局批准; 二 信托公司撤销营销中心,应报属地银监局批准。
9、 二十二、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应制定明确的代理推介机构选择标准和完善的代理推介内控制度,有效标准代理推介机构的推介行为,防范代理推介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 信托公司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提醒、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别人。信托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必须由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当面签署。 二十四、 信托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应签署代理推介协议,明确约定代理推介事项、代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二十五、 代理推介机构应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确保提供的客户信息可以满足信托公司甄别合格投资者的需求,并可以在产品存续期间及时有效地履行风险提醒、信息披露、后续
10、效劳等职责。 客户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职业、居住地、联络方式等。 二十六、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推介信托产品,代理推介机构应在推介完毕后向信托公司提交代理推介情况报告。 二十七、 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方案管理方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参谋、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二十八、 信托公司在营销信托产品过程中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发现合作机构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银监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且不得与其继续合作。 二十九、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合格投资
11、者甄别制度。 4 信托公司应设计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问卷,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姓名名称、投资者资产状况、收入稳定状况、资金来、投资经历、对金融产品风险熟悉程度、风险承受才能、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理解程度、对信托产品的熟悉程度、对信托产品风险承当机制的理解等内容。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购置信托产品,信托资金的来、用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投资者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假如投资者身份不真实、信托资金来或者用处不合法,信托公司不得向该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三十、 信托公司应事前对投资者进展风险适应性调查,应在“理解你的客户”根底上,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才能及风险偏好
12、适当推介及营销相应信托产品,引导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十一、 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应充分向投资者提醒信托产品的风险,完好披露所销售的信托产品 ,确保投资者对信托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效劳做出正确的评价,确保投资者在购置该产品之前晓并理解相关风险,信托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保本保收益等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三十二、 信托公司应依法制作认购风险申明书,对信托产品投资风险进展书面提示。并应在该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要求投资者在确认栏和签字栏中抄录如下语句:“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信托产品的风险,愿意承当相关风险”,并由投资者亲笔签名。 三十三、 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营销过程中
13、应坚持公平竞争原那么,以正当、合规、合法手段进展推介、销售,不得以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方式进展宣传,抵抗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不得向投资者给予或承诺给予信托合同以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三十四、 信托公司应尊重投资者隐私,对投资者个人身份信息、产品认购金额、收益兑付账户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借阅、转让、交换、出售投资者信息,亦不得违规利用或介绍别人利用投资者信息。 三十五、 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信托营销人员应及时向投资者进展披露,并且坚持投资者合法利益优先的原那么。 三十六、 信托公司宣传推介信托产品,应当制作标准和详尽的信托产品宣传5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