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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住宿生管理条例一、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1次给予警告,第2次全校通报,第3次取消住宿资格。1.晚自习期间故意说话、捣乱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2 .未按规定值日的,或以某种借口为由不参加值日的;3 .在宿舍或自习室大声喧哗的;4,到规定时间仍未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楼道或卫生间说话、影响他人休息的;5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跑步或其他活动的(含各种劳动任务);6 .离开宿舍未及时关门窗的;(含学生放假不关好门窗的;)7 .住宿生在宿舍吃泡面、零食、辣条的(允许带水果、牛奶、饼干等);8 .住宿生乱丢垃圾的;9 .返校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比如:化妆品、MP3、玩具等);10 .宿舍内违规使用手机的;(发现后立即没收,学期末退还)。二、住宿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被取消住宿资格。1.勾结校外人员进入宿管区的;2 .敲诈、勒索、打架、欺负同学的;3 .住宿生未经允许擅自离校的;4 .男女生关系暧昧,已超出同学友情的经劝告无效的;5 .非正常原因在晚上休息时间离开宿舍;6 .盗窃、抽烟(含电子烟)、喝酒等其它极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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