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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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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1、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丹东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20年6月丹东市民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行政违法行为项目行政处罚依据自由裁量实施标准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L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的,或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发生事故或事故较轻且无重大财产损失,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的,或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2、或人员伤亡),并处30万元罚款;2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L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

    3、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L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虽然建立了相应制度,但仍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宗教活动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或发生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4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

    4、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除依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视以下不同情节进行处罚。6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

    5、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该宗教活动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数额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宗教活动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数额超过20

    6、万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该宗教活动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8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1.造成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损失,或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撤换该宗教活动

    7、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造成宗教活动场所重大财产损失,或将投资款、收益等用于非宗教事务或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等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许可证书;9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L配合查处

    8、违法行为,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1) .活动范围有限,限于相应的场所内部;2) .参加活动人数在20人以内;3) .没有借教敛财或者借教敛财总金额不足5000元的;4) .社会影响较小,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9、下的罚款:1) .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2) .参加活动人数20-50人;3) .借教敛财金额数额较大(5000元TO万元)或者接受境外捐赠的;4) .有个别未成年人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并处3-5万元的罚款:1) .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2) .参加活动人数50人以上;3) .借教敛财接受大额宗教性捐献(合计超过10万元)的;4) .有多名未成年人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或2次以上借教敛财、接受境外捐赠的;5) .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破坏信教公民与

    10、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6)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1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尚未成行,或拟出境人数不足10人,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虽未成行,但拟出境人数达10人以上不足30人,在当地宗教界和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或经责令

    11、改正后限期内仍未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 .组织人数超过30人;2) .发生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或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3) .已完成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等活动并回国,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12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1.尚未成行,或拟出境信教公民不足10人,尚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虽未成行,但组织的信教公民达10人以上不足30人,在当地宗教界和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或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仍未

    12、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 ,组织信教公民超过30人;2) .发生2次以上试图擅自组织信教群众朝觐;3) .已完成组织信徒到国外朝觐并回国,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或发生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13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L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警

    13、告后,仍未停止上述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宗教事务部门警告仍不改正,由宗教事务部门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4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1.筹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尚未施工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2.已经开始施工的,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到6%以下的罚款;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

    14、已经完工的,限期拆除所建宗教造像,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到10%以下的罚款。15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违反上述规定,商业化浓郁,偏离宗教自养原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6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L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并处50

    15、00元以下罚款;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后未停止违法活动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17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16、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8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

    17、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19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载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

    18、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

    19、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0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

    20、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2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载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21、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22、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

    23、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2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23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3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

    24、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一万元的罚

    25、款;3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4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

    26、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的罚款;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四千元的罚款;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两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7、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由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5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1.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内容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2.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二项内容的,由县以

    28、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3.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三项内容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罚款;4.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罚款;罚款:5.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内容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五百元罚款;6.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内容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26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

    29、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27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30、28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29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1.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罚款;2.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拒不接受改正的,处以二千五百元罚款

    31、3.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拒不接受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30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定培训上岗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罚款;31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L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轻微,处以五百元罚款;2.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两千元罚款;3.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32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1.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2.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33、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拒绝改正的,处以两千元罚款;3.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并拒绝改正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罚款。33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L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并处以三百元罚款;2.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3.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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