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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论文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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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论文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doc

    1、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摘要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划分存有分歧和模糊,从而导致各地判决的差异性。 关键词债务;拘禁;勒索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 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

    2、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

    3、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但凡基于意识有从事身体活动能力的都可以认为是“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必须是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意识到则不成立本罪,例如行为人骗债务人甲之子带他去游乐场所,但却威胁甲说控制了甲的儿子,甲由于恐慌及时将欠款还清,随后行为人将甲之子送回家,不能认定甲构成本罪。目前学

    4、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他人应当限于债务人或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另一种观点是除第一种观点的范围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密切相关的人,比如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刑法具有谦抑性,而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相差甚远,对于“他人”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即使不是实际的债务人,而是债务人所关心的人,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目的。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出于其他勒索财物的目的。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于“债务”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

    5、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该解释将原刑法中的条文中的“债务”扩大到一切合法及非法债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债务进行探讨:第一,债务的时间。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债务,都必须事前存在,亦即债务必须在拘禁行为发生之前存在,否则谈不上“为索取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索要的债务必须发生在拘禁行为之前,如果行为人的债务发生在拘禁他人之时或之后,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第二,债务的类型。如果是合法的债务,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肯定构成本罪,但是非法的债务,司法解释也予以统一,认定同样

    6、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赞同这一规定,即使是非法债务,也是债务人当初自愿欠下的,债务人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只是这种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仍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并不是债权人凭空索取,无理由地勒索财物,与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截然不同,而是事出有因,因此笔者认为以索要非法债务为目的,仍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 第三,债务的数额。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索要所欠的债务数额,如果超出了应当索要的数额,对于超出的部分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但是笔者认为上限为所欠数额加上同期银行利息,即使是非法债务,例如高利贷、赌债,也应当以银行利息计算为准。 第四,债务的真实性。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重要的区分在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债务人主观上以为存在债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存在,笔者认为仍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要他人的财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非法拘禁罪最高刑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绑架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债权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不是恶意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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