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区*局(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
2、号)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
3、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L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上海市电影放映单位情况登记表;2 .企业营业执照;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需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5 .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含产权人的房
4、屋所有权证书);6 .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内容须包含固定电影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各影厅标明排号、座号的座位图,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明细单,施工单位对电影工程声、光质量的自检报告等,并有对影院场建、放映设备技术检测参数及验收意见);7 .公司章程(内容包括单位宗旨、注册资本金额和来源、公司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职权、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其他应设事项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不得让申请人重复提交。以上材料中1、2、3、4、5、6项,应当与申
5、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并递交,其他材料应当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部递交。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办材料。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后,本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
6、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处罚后续监管时,发现有违反承诺的,将按照
7、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八、诚信管理对被审批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本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本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并对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六)所做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