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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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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pdf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文市发 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 局) 、财政厅 (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 国 务院 办公厅转发 财政部 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332 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 持政策。 第三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 ) 漫画创作企业; (二 ) 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 ) 网络动漫 ( 含手机动漫 ) 创作、制作企业; (四 ) 动漫舞台剧 ( 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五 ) 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六 ) 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 ) 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 画等 ; (二 ) 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 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三 ) 网络动漫 ( 含手机动漫 ) : 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 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 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 ) 动漫舞台剧 ( 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 节) 目、 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 节) 目等 ; (五 ) 动漫软件: 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 软件等 ; (六 ) 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六条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负责指导、 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 企业名单。 第七条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以下称办公室 ) 设在 文化部 ,主要职责 为: (一 ) 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 )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 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 (四 ) 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 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 态调整 ; (五 ) 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 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以下称省级认定机构)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 (二 ) 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三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 ) 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 (五 ) 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 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 门拨付。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 )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 (三 )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 以上 ; (四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 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的 l0%以上 ; (五 )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 )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 以上 ; (七 )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 )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 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 不含动漫衍生产品); 仅对国外动漫创 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 ) 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 万元 ( 报刊 300 万元 ) 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 万册 ( 报纸 1000 万份、期刊100 万册 ) 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网络动漫 (含手机动漫 ) 产品销售年收入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动漫舞台剧 ( 节 ) 目演出年 收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50 场以上的 ; (二 ) 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 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 (四 )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 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 报前开发生产出1 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 ) 注册资本l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 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 年不亏损的 ; (三 ) 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自主 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 以上的 ; (四 )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 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 漫企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 )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 )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 开发、生产、 创作、 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 入帐证明 ;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 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 ) 等企业经营情况, 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 ) 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将通过初审的动 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 文化部 会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 的,由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 “动漫企业证书 “并附其 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 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 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 业财务年度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 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 收入的情况说明; 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 有关机 构的推荐证明 ; 4.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 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第十六条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 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 3.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 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 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 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 4.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 准的, 由文化部 会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 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 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 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 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 动失效。 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 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 第十八条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 个工作日内, 向办公室提 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 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作出复核决定, 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 公布。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 如更名、调整、 分立、 合并、重组 等) 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 “动漫企业证书“、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 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 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 文) 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 )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 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 ) 从事制作、 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 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 (四 ) 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 通知 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 及合规义务, 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 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由办公室责令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等 证书、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 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规定,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字在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010 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 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 、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 、 “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 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出读书小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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