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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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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1、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高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级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驻沪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药物、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以及诊疗新方案、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

    2、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第四条(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以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伦理审查、合规审查、风险管控,提高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转移部门或专职岗位,做好成果转化制度建设与服务保障。鼓励加强外部协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服务。第五条(成果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

    3、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第六条(价格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第七条

    4、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执行。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单位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部门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对单位职工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现金奖励。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下简称三技)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取和发放奖酬金。第八条(人才评价)医疗卫生机构

    5、应当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且符合我市职称评审规定相关业绩要求的人员,由单位优先推荐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第九条(尽职免责)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后续市场价格和实际收益起伏而产生决策责任。第十条(入保入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及时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化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入院流程,鼓励我市医疗机构积极采购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首

    6、台(套)产品。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等在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的服务功能,利用好上海技术交易所等机构在科技成果信息集散、定价指导、交易撮合、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科技咨询、成果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第十二条(有效期)本操作细则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8Bo【原文下载】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的通知pdf【部门解读】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

    7、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在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实施基础之上,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一、操作细则编制背景为着力破解医疗卫生机构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难题,2022年,我市出台操作细则试行文件,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的依据和路径,取得良好成效。两年来,各方重视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医疗卫生机构加快落实三权下放;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成果转化纳入相关考核指标,并出台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政策;一批头部药企和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医

    8、疗卫生机构合作,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活力明显增强,转化金额显著扩大,年转化合同额超5000万的机构数量显著增加,产学研医协同机制不断完善。但是,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特殊性与矛盾也进一步凸显,一方面,成果转化是加快临床新技术应用的重要途径,需要持续促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体系亟待建设,需要精准提升;同时,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应用离不开临床公共资源,需建立符合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成果转化机制。二、编制思路综合上述情况,与试行文件相比,主要突出以下四方面。1 .突出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关键点予以细化,包括成果处置(第五条)、价格确定(

    9、第六条)、收益分配(第七条)、入保入院(第十条)等条款。2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IP管理。一是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果转化部门或专职岗位,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服务(第四条)。二是提出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等在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的服务功能,利用好上海技术交易所等机构在科技成果信息集散、定价指导、交易撮合、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功能(第条)O3 .规范成果管理和处置程序。一是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第四条)。二是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

    10、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因后续市场价格和实际收益起伏而产生决策责任(第九条)。4 .精简文件表述。对操作细则的表述做了精简,对涉及单位内部管理的事项,不作干预和限定;对上位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作重复表述。三、主要内容细则共十二条,从基本要求、转化程序、实施保障等方面提出操作路径。一是基本要求。第一至四条阐述了细则目的和依据、范围、定义和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细则适用于面向我市市级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可参照执行;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进行了界定。主体责任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优先保障诊疗服务的前提下,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临床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以

    11、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伦理审查、合规审查、风险管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转移部门或专职岗位,做好成果转化制度建设与服务保障,鼓励加强外部协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成果转化服务。二是转化程序。第五至七条阐述了成果处置、价格确定、收益分配等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程序。主要包括:在成果处置方面,一般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在确定价格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在收益分配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所

    12、获得的收益分配按照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执行,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单位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部门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三是实施保障。第八至十二条,从人才评价、尽职免责、入保入院、开放共享等方面提出保障举措。主要包括:在人才评价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方面业绩突出的予以支持。在尽职免责方面,提出单位相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因后续市场价格和实际收益起伏而产生决策责任。在入保入院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收费项目及时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化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入院流程等。在公共服务方面,提出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上海临床创新转化研究院、上海技术交易所等机构功能,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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