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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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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doc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拉萨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房屋所有人、合法使用人)本物业项目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海亮世纪新城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拉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议的基本依据本协议的基本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公约。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车辆:保险自行办理)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业户手册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规定并书面告知乙方。3. 建立健全本物业项目的档案资料。4. 制止违反本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业户手册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的行为,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5.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7.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9. 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0. 为乙方提供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 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对危害或损害多数产权人的责任人,可代表多数产权人的利益,对责任人提起诉讼。12.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13. 就本物业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有关事项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告知。14、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业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按规定参加业主大会或客户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 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业户手册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规定。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如数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有偿维修服务费用、代缴费用及相关费用。5. 装饰装修房屋时,提前签署装修管理协议书,并遵守装修管理服务规定。6. 公共区域设备设施或业主房屋居室内设备设施需要维修时,如工程需要其毗邻业主或使用人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完成施工,需按照事先约定时间、地点提供房屋进出维修施工方便,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7.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8.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造成受让方不能享受正常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9. 需在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物业项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出租及经营活动,并有义务维护商业用房的统一外观,按甲方统一规定的要求安装铺面招牌、广告牌及日常广告等广告设施。10. 对产权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业户手册和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坏承担民事责任。11. 有义务对本房屋与物业项目内部连通的后门进行监控,不得使非区内居住人员由此进入物业项目或楼内。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项目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12. 有义务对本房屋与物业项目内部连通的后门进行监控,不得使非区内居住人员由此进入物业项目或楼内。13.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甲方对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的处理。14. 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1.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和已分摊部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及物业管理用房等。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等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3. 环境卫生。依据拉萨市建委关于印发的拉萨市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 秩序维护员。 5.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6.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1. 房屋外观。质量标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拉萨市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 设备运行,执行标准同上。3.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执行标准同上。4. 环境卫生,执行标准同上。 5. 绿化,执行标准同上。 6.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执行标准同上。 7. 秩序维护,执行标准同上。 8. 消防,执行标准同上。 9.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执行标准同上。 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2. 能耗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3. 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4. 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5. 乙方转让物业时,需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六、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每次交纳的时间1. 为保证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收房确认书及本协议时需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 以后每半年度预收一次,乙方应在当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缴纳上半年费用;7月1日至15日缴纳下半年费用;逾期则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 七、其他有偿服务的费用其他需付费的配套设施乙方需另付费用,甲方代收不向乙方另收代收费用。八、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九、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1. 根据拉萨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本物业项目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应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2.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3.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4. 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十、其他约定事项 1.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 遵守拉萨市市民文明管理规约。十一、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4.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十二、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十三、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十四、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十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六、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拉萨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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