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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第三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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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第三组.pdf

    第十期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及案件汇总与典型案例分析 法律诊所第 三组 组长:袁世华 20070314107 组员:袁世华 20070314107 潘婷婷 20070314106 曹贤淑 20070314003 目录 袁世华的学习心得 ,第01-05 页 潘婷婷的学习心得 ,第06 页 曹贤淑的学习心得 ,第07-10 页 本组案件汇总表,第11 页 本组典型案例分析 ,第13 页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点滴 袁世华 “一叶落而知秋”,抬眼看到诊所窗前的桃花心木有了黄叶,便知 道海南的冬天深了! 诊所里热成蒸笼的情形还如在眼前,而今却有些 冷了!进入之时的摩拳擦掌,历经过程的起伏跌宕,走到了此刻的心 无波澜,我明白我就要离开了,有那么点点毕业的感觉! 一、主要收获 (一)课堂学习 1、通过几乎每周一次的课堂学习,使我对诉讼程序、 律师办案流 程、律师形象与素质、 收集证据技巧、案源拓展等问题有了系统了解, 这些知识构成了法律诊所学习的基础。 2、通过参与中国式和英美式两次模拟审判,使我对两大法系庭审 的流程都自己切实的感悟, 为今后参加庭审无论作为何种角色都奠定 了基础。 3、 通过各组的案情汇报及讨论, 在教师的引导下, 大家各抒己见, 既发扬了团结协作的精神, 帮助了接案的小组, 又达到了集思广益的 目的,使其他小组,尤其是尚未接案的小组,得到启发。 4、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廖晖律师的两次课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 印象。他以自己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对症下药,为我们展现了 多种别具一格的案件解决办法,拓展了我们的视野和思路, 尤其那个 “先刑后民”的理念至今记忆犹新。 (二)值班生活 1、值班过程中,开始我组的生意是惨不忍睹啊,无电话咨询,更 无来访咨询,让我们一度怀疑我们是否与世隔绝了!所以,一到值班, 我们就翻阅前面小组的咨询记录,想象我们接会如何; 而读读值班记 录中各人的妙语或笑话,稍为枯燥的值班生活增添了轻松活泼的气 息。但之后就不同了,那是生意滚滚来啊,以至于都要把案子分给其 他组了! 2、接待当事人,这对我们的知识储备、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都 是不小的挑战, 由于咨询者就在面前, 我们的一举一动都能被看在眼 里、记在心上,所以不仅要达到了解案情和解答咨询的“实体”目的, 还必须符合大方得体、轻松沟通等“形式”要求。 3、有时候,经常在不值班的时候,去诊所看看,看看其他组生意 怎样?牵挂了,就不容易放下啊! 4、值班中,我翻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中国律师杂志及等 书籍, 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 对近年一些国内外的典型案例有了了解, 并掌握了最新的司法动态。因为法律需要与时俱进! (三)法律宣传 接近普通百姓生活,了解群众需要,既向群众宣传了法律知识, 又增长了见闻,知道自己的不足加紧弥补,知道了社会的需要。 (四)案件代理 a、诊所的当事人几乎全部属于弱势群体,而正由于此我们的工作 就尤为重要了, 我们的法律意见、 解决方案乃至代理都体现了法律的 正义!在决定代理案件前, 我们几乎每个人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进行了仔细阅读,通过比对分析,逐渐理清案情的来龙去脉,进而掌 握案件的关键之处,这个将厚厚的材料读“薄”的过程,就是消化的 过程,小组三人各抒己见,得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b、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我逐渐学会把握话语分寸,控制交谈节 奏,在平等、和谐的气氛中掌握案情、陈述意见和介绍我们的方案, 实现了有效、圆满的沟通。 c、面谈过后,当事人还不时来电提问,在解答过程中,我总站在 其立场上,设身处地体会其内心的焦虑和情绪的反复,采用不同的表 达方式,耐心地说明,安抚其心情,使我更加体会到律师职业本质上 是一种服务 . d 、当全案浓缩于胸中之后,又要将其在法律文书中重新展现出 来,此时的陈述的事实是经过思维整理的事实,它以法律规定和申请 理由为框架,在我笔下娓娓书来。写作中,我依照格式要求,反复推 敲、字斟句酌,尽可能以简练的语句、显明的道理陈述丰富的案情, 使自己的语言组织和逻辑思维能力得到了较大的锻炼。 e、为了掌握更好案件,我对全国范围内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法律、 法规、赔偿标准和判例进行检索和学习,使我对各地尤其是海南的具 体情况、处理方式和学术观点等获得了认识,并以此充实了再审申请 书和代理词中的理由。 f 、代理案件过程中, 我们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过立案调 查,在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面前,我一方面努力像律师般地举止 专业,一方面保持学生般地谦虚、诚恳,给他们留下了较好的印象。 我不仅将此作为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手段,更视为自己执业风格的养 成过程,让自己未来成为不卑不亢、刚柔相济的高素质律师。 三、几点缺憾 a、第一缺憾无疑是目前我组还未获得实际庭审的机会。尽管我们 为写作再审申请书和调解协议书投入了大量精力,但毕竟只是纸面上 的官司。当然,我始终认为,对于开庭应当抱着“可遇不可求”的心 态,否则,为了得到锻炼机会而挑唆当事人,进行不应的或不宜的起 诉,我们就与“讼棍”无甚区别了。 b、第二个缺憾是我们的案子在这个学期内没有做完整,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还未得到法律有效地保护。限于能力、代理资格等等一些因 素,有些案子未能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帮助。 c、第三个就是个人的一点抱怨, 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社会的一个 方面,而面对社会的现实,法律不时表现得乏力甚至无力。为此,我 们常常感到无奈、疲惫,更无奈的是还要在无奈中努力抗争,疲惫中 强打精神。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在法律之前寻求不到最好的救济, 只有祈求法律,若法律还是软弱无力竟会如何? 四、几点想法 a、诊所教育有别于一般课堂教育,讲的就是实践性,所以课堂上 应注重实践实务素质的培养。 操作性应该是一个指导原则, 凡具可操 作性的东西都应该成为重点,例如:模拟犯罪现场、模拟侦查、模拟 审查起诉、模拟审判一整套程序完整走下来,而不是只局限于一次模 拟的审判,要知道法律工作不止于法官?程序熟了,解决当事人的案 件才游刃有余。 b、诊所硬件设备应当跟上时代。法律这个东西就是与时俱进的, 法律人也应当是时代的弄潮儿!但诊所里的法律条文残缺不全,有的 也是上个世纪的废止不用了的,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信息设备应当更 新,至少配一台联网的电脑吧,方便同学查询信息,试想如果同学的 信息都那么闭塞,不了解立法、不了解法院、不了解检察院,如何跟 上时代? c、感觉诊所的知名度还不够。所以诊所应当多做宣传、多到不同 的地方去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诊所的知名度、提升诊所 成员的法律技能。 d、谢谢我组的两个伙伴,感谢本期的所有其他组的同学,感谢法 律诊所的老师! 空手走来满载离开 潘婷婷 有那么一种感觉,淡淡的,像冬日暖阳,温柔地抚摸在心上; 有那么一种感 觉,轻轻的,如春日微风扫过,舒缓我的心灵。那些,那些. 是最最恬淡的回 忆。 在法律诊所的日子就这样悄然的流逝了。不舍 怀念 遗憾错综复杂的交织着。 当我还来不及细细品味的时候,结束的脚步已经近了。 怀揣着美丽的梦递交了申请, 用十足的激情开始诊所的学习。然而,想像中 的情景并没有发生, 没有惊心动魄, 没有刺激, 诊所的值班比我们想象的要枯燥 的多,这也让我知道, 作为一个法律人就要耐得住寂寞。 也许是由于封校的缘故, 诊所的案子并不是很多。但是一个学期的学习,真的受益匪浅。 我很喜欢诊所圆桌式的教学,老师和我们平等的坐在一起共同讨论,这种感 觉很棒。尊重与被尊重就是在这种氛围中建立的,我们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见 解,无所谓对错,或者说是没有对错。我们学到的不只是知识,还有如何与人交 流的能力。开始知道如何发表自己的观点, 开始懂的如何让自己的见解得到大家 的认同。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张扬自己才能被认可。 当你连自己都无 法推销出去的时候,又怎样替别人找回正义?当你连自己都无法被大家信任时, 又如何实现自己的价值?不再怯懦,不再害羞,不再不自信,不再彷徨,勇敢地 发表自己的见解,自信的站出来让大家相信你,这些都是法律诊所教会我的。 都说打官司难,弱势群体维权更难。而我们接触的却恰恰是这些弱势群体, 曾以为,那些悲惨的人生只是小说里的故事,但现在我们真真正正的接触到了这 样一群人, 他们经历了很多很多, 他们的境遇很惨很惨, 他们的信念很执着很执 着,他们因为清贫请不起律师, 他们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出现在你 面前,甚至是向你哭诉时, 那种感受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一个像父亲一样的 男人在你面前痛哭时,你会想竭尽所能的去帮助他们。然而,作为一个法律人, 理智要甚至情感。 每接待一个当事人对我们来说都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难得的 机会。当别人由衷的对我们说谢谢的时候,那种满足感真的是前所未有的。但是 毕竟我们的能力有限, 有时的不能解答让自己很羞愧。当别人信任你, 并且依赖 你的时候,而你却没有能力帮到他们,那种感觉真的很让人难受。 每个老师的言传身教,都让我更近一步的了解法律,了解作为一个法律工作 者所应具备的能力和责任。其实,有时候法律解决问题很好,有时候法律解决 问题就不一定好。法律放在那里,要看如何有效使用。要不要诉讼解决争议, 是要全面、整体考虑的。法律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决不是全部,由于种种原因 法律也有不得已的时候。 诊所的学习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也看到了一些社会的 阴暗面和以前的一些社会误区。 作为一个法律人, 我们不能活在自己的理想世界 里。我们要想生存,要想依靠自己的知识改变一些东西,就必须面对现实。李泽 厚说中国人是最具有实用主义精神的民族了,即使其没有很高的学历, 但是生活 的经验和人生的阅历足以让一个人趋利避害,这就是实用主义。不管是好还是坏, 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无条件接受,然后找出应对的措施。 一味的抱怨社会黑暗, 人 情世故,对于我们的生存没有任何的意义。毕竟个人的力量是微弱的, 我们不能 幻想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就改变社会一直存在的现象,这是不现实也是不理智的。 我们也不能因为社会现实而放弃我们的信念,我们的原则, 因为我们也是社会的 一份子,我们所做的代表着整个法律行业。 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又一次让我们看见因为刑法306条被抓起来的律 师,律师是个危险职业,只有有效的保护自己,才能有力的打击敌人,一个连自 己都不能保护的律师, 他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呢?刑事案件真的是律师自杀时 的水果刀。律师做刑事案件现在最安全的办法只能是不去自己取证完全根据检查 机关起诉时提交的所谓主要证据, 但是根据这些经过检查机关认真挑选的证据材 料有多少是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悲哀。 那么我们的 权利何在?谁会来保护我们?难道陪司法机关演演戏是律师行业存在的最大价 值么?接触了一些事,也明白了一些道理,这一切的种种,让我感悟甚深, 成为律师,尤其是一个具有专业精神的大律师,很难,这条路很是曲折,它等着 我去披荆斩棘,摘取最美的花朵,而这一切都值得我去奋斗。 空手而来带着感情而去。 要离开了, 才发现 我还有很多事没有来得及做。想记 住关于这里的每一件事、每一张脸、每一句教诲, 我们的故事很多、很长 我们的故事很简单、很温情 文字能记录的,有欢笑,有泪水,有愤慨,有默然 文字不能停驻的,是青春 浅笑走来决绝离开 你是我生命中的回忆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曹贤淑 时光荏苒、光阴如梭,在法律诊所里的学习也将告一段落。漫步 在这个温暖如春的热带校园里思索着这半年来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经历的一切, 想到自己即将离开这个大家庭,想说的话太多但却又如 鲠在喉。 能够成为法律诊所第十期的成员我感到很幸运和自豪,因为在进 入诊所之前我就知道并不是每个同学都能得到在这里实践和锻炼的 机会,我们面对着激烈的竞争和严格的筛选。所以,从一开始我就以 一种积极热情的心态去迎接所要来临的一切机会与挑战。正如所期待 的那样,在这里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老师们不同于以往坐在高高讲台 上的传道授业者, 他们都有着渊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且会充 分地给予同学们发挥的空间和自由。在这里同学们对知识如饥似渴, 对未来充满希望, 在诊所圆桌式的教学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各抒己见 畅所欲言,我看到了学习的热情,感受到了成长的力量。在这里所有 的稚嫩都能被宽宥, 所有的想法都能被尊重, 所有的实践都能受到鼓 励。 在诊所里最有挑战性的一个环节就是亲自接见当事人并帮助他 们解决法律上的难题。 更有幸者,就是一个小组可以完整的代理一个 案子,将平时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我们所接触的案子主 要涉及工伤、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当事人大多生活在社会的底层, 他们遭遇欺压和离弃, 他们饱受伤害和痛苦, 他们深知世态炎凉和人 间冷暖。对于尚未踏入社会的我来说, 对于对一切皆充满美好幻想的 学生来说,对于身处层层保护网中的孩子来说,和他们接触的过程是 一个提早成长和锻炼的机会。 他们每个人都是我们生命中的老师,他 们让我们真实的感受到了人性的善恶、社会的复杂和生活的现实, 是 他们激发了我们的同情心和责任感。每当接受到当事人一个信任的眼 神一句真挚的谢谢, 我们就能备受鼓励。 但是我们不能让感性左右着 我们的理性,我们时刻提醒着自己要以一个法律人所该有的职业技 能、专业态度和法律逻辑去看待分析一切,时刻保持着理性的头脑试 着看清纷繁复杂背后不变的真理与法则。这种能力将是我人生中无法 取代的财富。 毫无疑问, 在诊所学习的这段期间不仅仅有喜悦有收获,更多的 时候我们面对的是失落与困境。进入诊所之后, 我才真正因自己薄弱 的理论知识而羞愧,因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无止境的纷繁杂乱而焦 躁,因遇见的各种人事而倍感气愤和无奈。但是我们最终都坚持了下 来,我很感激能和另外两个同学组成一个小组,他们一个老成稳重, 一个机敏活泼。 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了我很多帮助和鼓励,在我每次感 到无力试图放弃的时候, 是他们成功地拉我回到诊所这一大集体中第 三小组这个坚固的小阵营中继续战斗。 每年的这个时候都该说再见了,每个人都心怀眷恋与不舍。 但是 告别也意味着新的相遇。在诊所这个舞台上。第十期成员即将退场, 我们同时十一期的成员的完美演出。 第十期法律诊所第三组案件汇总 收案时间联系人接待人案由处理意见处理情况 2009.10.10 赖旭升 13876954765 曹贤淑人身损害赔偿先调解已处理 2009.10.27 文晓蓉 13976646628 袁世华、 潘婷、 曹贤淑 劳动纠纷调解、 再起诉转至律所 2009.10.27 马鑫、 唐小俊袁世华、 潘婷、 曹贤淑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正处理 2009.11.13 张欢庆 13700439341 潘婷、 曹贤淑 医疗纠纷先鉴定、 再调 解、后起诉 已处理 2009.11.13 王来发 66186397 潘婷 袁世华 股权纠纷不 存 在 违 法 行为 已处理 2009.11.13 袁世华合同纠纷诉 前 财 产 保 全 已处理 2009.12.1 陈昌贤 15100210320 潘婷 袁世华 交通人身损害 赔偿 申请再审立 案 审 查 中 2009.12.3 绣花袁世华离婚纠纷诉讼离婚转至它组 2009.12.21 潘婷 曹贤淑 咨询律师代理 收费 已答复已处理 典型案例分析 案由 :陈仕相诉沈礼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案情 : 2008 年 11 月 13 日零时 20 分许,陈仕相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宗申 摩托车(车架号004155)在行至陵水县椰林镇文化路乾坤宾馆对面 路段与沈礼阳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车号琼D11238 )倒车时相撞, 造成两车损坏,陈仕相右胫腓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陵水县公 安局鉴定为轻伤。当晚,陈仕相被送往陵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 陈昌贤护理至 11 月 27 日,因肇事方拒付医疗费而无钱治疗出院,共 住院 19 天。 陵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由海南省公安厅在2008 年 12 月底到 事故现场签定后作出的车辆痕迹鉴定书于2009 年 2 月 3 日作出 2008 第 135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沈礼阳承担主要责任,陈仕相承 担次要责任。沈礼阳不服,于2009 年 2 月 6 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 总队申请事故认定复核, 省交警总队于 2009 年 2 月 10 日受理,2009 年 2 月 20 日,陈仕相向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 2 月 24 日,省交警总队依照规定,作出琼公交复中字(2009)第 002 号终止 通知书,决定对沈礼阳的申请予以终止复核。 分析: 我们的委托人陈仕相 (委托其父陈昌贤), 提供了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公安厅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陵水县公安局交 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证明、医疗费证明、工作证明等 证据材料,并附带对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时提交的证据。 我们要分析的不止于这个交通肇事案本身, 更有这个案件的诉讼 程序。 2009 年 5 月 15 日,陵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陵水县公安 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08第 135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具有证明效力, 予以采纳,判决沈礼阳赔偿陈仕相共计13625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 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 6月 1 日受理双方当事人的上诉, 直到 2009年 10 月 15 日, 陈仕相接到陵水县法院转交的二审判决书, 判定陈仕相承担全部责任。 因我们代理的是当事人陈仕相的再审申请,下面着重论述二审法 院的错误做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公安部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 认为该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认定:“是上诉人陈仕相酒后开车撞 到停放的小货车。 ” “上诉人陈仕相在事故中存在酒后驾驶无牌摩托 车,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 5 月 1 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 五条规定: 1988 年 3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1991 年 9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 年出台的关于处 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依据 1991年 9 月 22 日国务 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制定的,亦同时废止。所以,该 通知不得再作为定案依据。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申请人和原审法院都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酒后驾车,同样没有 提出证据证明是申请人驾车撞到了被申请人的小货车。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 定受害人无责任。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 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 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原审判决认为: “在事故发生的当晚, 上诉人沈礼阳将车停放在椰 林文化路乾坤宾馆对面, 与朋友在乾坤宾馆二楼包厢一起喝茶,喝完 茶下楼准备回家时, 听到宾馆经理陈林雄将上诉人沈礼阳的车是否被 他人的摩托车撞了, 伤者已被送往医院, 上诉人沈礼阳当时根本没有 开车,也未在现场,是上诉人陈仕相酒后开车撞到停放的小货车。” 原审判决认定的这部分事实的仅有证人黄士波的证言、证人郑明的证 言、证人邓托的证言、证人陈林雄的证言、证人王安游的证言,而且 所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 均未出庭作证, 并上述证人与上诉人沈礼阳 关系密切,所作证言亦不足以采信。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人证言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规定不予采信,二审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 上述五位证人无正当理由, 不出庭作证,申请人不予质证也不能质证。 但是,二审法院却采信上述证据作出被申请人沈礼阳不在场的事实认 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我们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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