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LBZ海南省医疗保障服务标准Q/YLBZXXXX-XXXX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025-XX-XX发布2025-XX-XX实施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医疗保障基金财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R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为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财务部门经
2、办机构内负责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基金支付、基金预决算管理和基金财务报表、基金运行分析等工作的部门。基金预算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社保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应当做到收支平衡。4职责41省社保中心负责省本级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并指导本省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工作。47各级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金财务管理工作。5管理内容和方法5.1 基本要求5.1.1 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5.1.2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3、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5.1.3 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5,基金预算管理5.2.1 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部署要求,按时编报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或预算底表。5.2.2 各级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表式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合理填写相关基金预算表格及说明并报送本级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基金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预算草案或预算底表。5.2.3 各级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或预算底表按规定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4、基金收入预算草案或预算底表应会同税务部门一同编报。5.2.4 各级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人社和医保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市县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应同时报送省级经办机构,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5.2.5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基金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由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应会同税务部门一同编报。5.2.6 R基金风险管理1.1.1 3.1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内部制约机制,合理分工,科学定岗,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制约。1.1.2 基金财务部门应严
5、格执行不兼容岗位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1.1.3 基金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正确使用会计核算方法,对发生的基金业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1.1.4 基金财务部门要建立完善对账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5.3.5基金财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基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同一人不得办理基金支付业务的多个流程,并结合实际确定大额资金额度,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5.3.6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
6、格印章管理,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印章,审批手续完备。54基金支出管理5.4.1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其他支出等。5.4.2 基金的支出工作由经办机构各业务部门和基金财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传递有关数据和单据。5.4.3 基金支付实行用款计划管理,严格履行申报审核程序。5.4.4 基金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月、季度和年报表。基金财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7、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5.4.5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会计档案,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账户管理5.5.1 各级经办机构按险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异地就医业务另设支出户外,原则上每个险种只设立一个支出户。5.5.2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5.5.3
8、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5.5.4 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更换基金开户银行,将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系统支持能力等因素作为选择、更换基金开户银行的重要依据。5.5.5 各级经办机构应与基金开户银行签订基金账户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户名、银行账号、证件号码一致性校验,发放业务明细按时反馈”作为协议文本的必备条款,并对异常资金支付预警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应落实账户变动提醒功能。双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相关业务。6检查与考核A1各级经办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持续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督导基金财务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A5职业年金、城乡医疗救助等其他基金可参照执行。6,各级经办机构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A4省社保中心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考文献1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的通知(琼社保发202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