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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规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京卫公字(1990)100号、京劳社医发200123号、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如下:一、转诊相关政策1 .转诊原因:病情需要、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必须转诊的。2 .转往医院要求: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不能进行转诊,北京市医保A类医院、定点专科及中医医院医保患者可直接就医,不需要转诊。二、患者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1.转诊办法:医保患者转诊,经治医生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需经科室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批准签字;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转诊,经治医生填写诊断证明书提出转诊治疗建议,需经科室负责人或科主任委托专人批准签字。3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及诊断证明书自然项目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整齐,转诊原因书写明确,并到医保办公室盖章。4 .医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转院,医生必须告知患者及家属在转出后当天再入院为连续住院,否则按重新住院对待收取起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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