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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doc

    • 资源ID:4788036       资源大小:44.78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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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doc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治,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第二条 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编制年、季、月采掘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第三条 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循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第四条 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第五条 地面泵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第六条 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第七条 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第八条 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用以顺层钻孔预抽为主、上隅角采空区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第九条 凡是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设计内容应包括:工作面概况;工作面瓦斯赋存情况、预抽量、预抽期;抽采方法与抽采工艺;安全技术措施等。第十条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抽采泵的能力满足要求;高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250mm,低负压系统抽采主管路直径不小于300mm。 第十一条 所有抽采管路必须吊挂平直,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第十二条 每个抽采工作面都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帐,台帐内容要包括:抽采工程设备、管路规格、长度、抽采量、抽采时间及抽采系统图。第十三条 钻场抽采钻孔布置应均匀、合理。从岩石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300mm;从煤层面开孔,开孔间距应大于400mm;岩石孔封孔长度不小于5米,煤层孔封孔长度不小于8米;当采用穿层孔抽采时,钻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应超过4米;当采用顺层孔抽采时,钻孔的终孔间距不应超过3米。第十四条 突出区抽采1、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2米以上(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米)。钻孔必须穿透煤层顶(底)板0.5米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米以上。2、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15米以上(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米,下帮至少10米)及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工作面前方20米以上。第二部分 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第十五条 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价。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四)抽采效果达标评价。第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置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二)对底板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第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第十九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指标。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煤层可解吸瓦斯量。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底板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置2个测点; (二)用底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置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五)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置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第二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m 3/t)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第二十二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表2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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