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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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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第 1 页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特征码 iqMSzWyiUTXNMqAHWSAD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 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 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和自治州,县(旗)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 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 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 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 2 页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 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 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 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 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 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 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 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 3 页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 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 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 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 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 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 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 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 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 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 例的基层党员。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 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 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 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 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 第 4 页 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 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 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 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 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 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 人, 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 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 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 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 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 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 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 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 工作。 第 5 页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 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 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 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 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 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 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 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 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 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 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 6 页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 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 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 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zd 工作等方 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 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 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常 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 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 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 严治党责任。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 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第 7 页 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应当定期 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抓 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 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 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 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 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 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 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 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 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 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 第 8 页 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 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 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 1 次全面工作情 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 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 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 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 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 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 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 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 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 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 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9 页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 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 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 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 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 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 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 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 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 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 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 第 10 页 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 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 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 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 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 有表决权。 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 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 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 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 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 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 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 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 第 11 页 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 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 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 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 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 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 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 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 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 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 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 第 12 页 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 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 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 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 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 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 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 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 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 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 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 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 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 13 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 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 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XX 年 12 月 25 日起施行。1996 年 4 月 5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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