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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学一做”党员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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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学一做”党员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docx

    第 1 页 “两学一做”党员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 保障条例 特征码 HtYSUUbbiMRqGymEqFKy “两学一做”党员学习材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 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 权。 第四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 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 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 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 2 页 第二章党员权利 第六条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 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 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 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 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 议。 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 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 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 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 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 第 3 页 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 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 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 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参加选举的 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 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 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 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 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 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 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 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 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 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 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 第 4 页 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 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 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 答复。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 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 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 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 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 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 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 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 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 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 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 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 第 5 页 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 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 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 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 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 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 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 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 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 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 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 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 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 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 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 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 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 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 第 6 页 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 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 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 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 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 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 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 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 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 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 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 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 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 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 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 第 7 页 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 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 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 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 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 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 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 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 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 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 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 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 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 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 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 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 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 第 8 页 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 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 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 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 教育。 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 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 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 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 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 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 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 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 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 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 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 第 9 页 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 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十一条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 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 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 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 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 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 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 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 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 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 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 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 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 第 10 页 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 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 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 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 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 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 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 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 障条例(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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