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制度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职责1 .负责制定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 .负责全校学生心理普查及回访工作,建立并妥善保管学生心理健康档案;3 .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4 .建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开展对重点关注学生的跟踪辅导;5 .依托中心网站、心启航报、心理热线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全方位普及心理健康知识;6 .开展以52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感恩教育宣传月为主题的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工作;7 .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培训;8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2、教学、专题讲座与科研工作;9 .指导和考核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10 .认真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教师岗位职责11 主任职责(1)负责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2)负责全校学生心理普查及回访工作,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3)负责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4)做好学生心理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开展对重点关注学生的跟踪辅导;(5)依托中心网站、心启航报、心理热线等渠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6)负责组织开展以52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感恩教育宣传月为主题的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活
3、动,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开展工作;(7)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培训;(8)负责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专题讲座与科研工作;(9)负责与各学院学生工作系统的协调与沟通,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四级网络体系,指导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Io)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2 .副主任职责(1)组织起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各类规章制度等文件;(2)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3)负责学生个体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工作;(4)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
4、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培训工作;(5)负责指导心启航报的编辑和发行。3 .中心教研室职责(1)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立项的组织工作;(2)负责团体心理辅导活动的组织和实施;(3)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4)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5)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4 .心理培训工作站职责(1)负责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2)负责中心网站维护工作;(3)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
5、防干预工作;(4)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5)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5 .心理咨询与人才测评工作室职责(1)负责组织新生心理普查及回访工作,建立学生心理档案;(2)负责中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4)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5)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6 .中心档案及资料室职责(1)负责个体心理咨询的管理工作,指导中心朋辈接待小组;(2)负责学生心理档案及中心各项资
6、料存档工作;(3)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4)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5)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7 .中心办公室及学生社团工作指导站职责(1)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对各学院活动的总结、新闻报道进行归档、整理、编辑,形成汇编,指导学生心理社团;(2)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办公室管理;(3)负责辅导员心理咨询师报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工作;(4)负责新生适应团体训练的组织和实施;(5)负责指导相关学院新生、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辅导及跟踪回访及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6)
7、负责学生的个体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工作;(7)承担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朋辈心理辅导员及心理联络员的教学和培训工作。三、心理咨询专兼职教师工作守则L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尽职尽责地为来访学生服务;3 .努力营造良好的咨询氛围,充分运用各种咨询技巧,力求咨询实效;4 .恪守保密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来访学生的隐私;未经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来访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5 .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对于紧急复杂的学生危机事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的发生;6 .咨询教师之间要加强合作,各取所长,遇到超出咨询范围的个案
8、及时转介;7 .定期进行个案分析和研讨,定期参加培训并接受督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鼓励创新,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实施2025版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具有国籍的在校研究生。第三条校长奖学金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第四条校长奖学金在每年9月进行评审。研究生在同一学位层次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申报材料不能跨学位层次使用。第五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获得过“
9、优秀研究生”等校级以上荣誉奖励,且至少有一次校级以上学术论坛的学术报告或学校组织的学术成长交流报告,并符合以下评定标准之一者,可申请校长奖学金。1 .学术创新能力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并有望产生重要影响者;2 .学业优良,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见义勇为、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者。第六条在攻读同一学位层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校长奖学金。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 .有课程不及格者;4 .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5 .评定时学籍处于休学状态者不能参评。第七条校长奖学
10、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万元。名额15人,其中博士10人(含人文社科类1人,不打通使用),硕士5人(含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各1人,不打通使用)。当年不可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八条校长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差额评审”的方式进行。第九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班级(学科)评议后,将填写完整的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支撑材料提交到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通过公开评审,根据下达的推荐指标确定候选人,经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条学校组织公开答辩,通过评审专家团现场投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学校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一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11、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秘书处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三条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学校将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获得校长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五条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资格,并对已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2、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大学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规定,为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校园内以普通话作为会议、接待、电话、宣传、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语。第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并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等级。第三条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四条行政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基本能力,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并根据不同年龄段按国家、省、市的规定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第五条提倡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都说普通话,上课、开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合必须讲普通话。与口语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必须
13、取得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第六条校内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等必须使用普通话。第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和教授普通话。第八条将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有关考核、评比的条件之一。第九条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十条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十一条除古汉语及其他相关学科外,中文(汉语文)教学应当教授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校园内各种标志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其中固定性标牌在制作前须将文字清样送语委办,由语委办组织专家审定后再行制作。第十五条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第十六条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第十七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