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全民健身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的设施。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实际建设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的
2、单位。本办法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指社区居委会、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等接收公共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第四条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办科(2021)55号)、自然资源部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第五条各级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
3、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建居住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按照室外人均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方米以上或室内人均建筑面积达到0.1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落实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一)新建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同步落实规划条件中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三)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
4、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因需要调整公共健身设施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程序审查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建设第七条对新建城镇居住区的已规划公共健身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对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社区公共健身设施按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二)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指导审查机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有关政策要求(住宅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建设条件审查)。(三)设区的
5、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查。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四)实行联合验收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部门参加,体育部门就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落实情况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公共健身设施短板。第四章移交和使用管理第八条新建(城镇)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移交后,由协议确定的主体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将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与社区居委会、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
6、的物业服务人等签订移交协议。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产权归业主的,在建设项目移交时,一并移交业主,由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维护。移交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具体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贝L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7、文件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关于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戈、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近日,省体育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鲁体字20242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8、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具体实践情况看,当前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落地,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二、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全民健身
9、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山东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三、主要考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围绕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聚焦居住社区公共体
10、育设施规划、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建居住项目按要求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补齐群众身边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不足短板,积极改善居住社区居民健身体验和生活质量,提升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让更多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健身乐趣。四、主要内容办法以规范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为主要内容,围绕有效解决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等实际问题,细化提出五章十二条政策措施。(一)总体要求。明确出台依据、适用对象及有关概念。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要求,明确了体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相
11、关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具体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规划。新建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实设计方案中公共健身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并通知体育部门参与联合审查。(三)建设。对新建城镇居住区的已规划公共健身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对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进行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监督指导审查机构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的有关政策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12、进行审查。实行联合验收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通知体育部门参加。(四)移交和使用管理。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移交后,由协议确定的主体承担。应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等内容,确保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公共健身设施接收方是具体管理维护和保障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定期对接收的公共健身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部门解读I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近日,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部门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
13、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具体实践情况看
14、当前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落地,经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二、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山东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
15、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三、主要考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围绕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聚焦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建居住项目按要求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补齐群众身边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不足短板,积极改善居住社区居民健身体验和生活质量,努力提升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让更多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健身乐趣。四、主要内容办法以规范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为主要内容,围绕有效解决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等实际问题,细化提出五章十二条政策措施。包括对规划过程的要求,如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等;对建设过程的要求,如建设条件审查、规划条件审查、验收等;对移交和使用管理过程的要求,如健身设施移交前、后的责任主体、移交协议、设施的日常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