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应遵循“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环保处置”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
2、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加一1一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规范回收的宣传,提升辖区公众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安全环保处理意识。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依规从事
3、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回收处理宣传等工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第六条【生产者责任】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以自建、合作共建、委托等方式,建立安全、便利、可靠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网点信息。第七条【销售者与维修者责任】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和维修网点在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以旧换新”服务过程中,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依法交给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处理。第八条【消费者责任】个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交至回收网点、收集单位或处理单位,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非法拆解电动自行车
4、废旧电池。第九条【分类管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过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按照普通固体废物管理,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第十条【来源追溯】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网点应建立收集台账,记录每批次废旧电池的类别名称、回收时间、地点、数量(重量)、来源、流向情况等信息,鼓励发挥行业溯源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化溯源管理。第十一条【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要求】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仅持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回收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
5、加工。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全市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设施。第十二条【废铅蓄电池转移要求】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应将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不得二次转移给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应依法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过程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执行。第十三条【废铅蓄电池贮存期限】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废锂电池回收
6、网点要求】废锂电池回收网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回收网点”标识,不得对回收的废锂电池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组装加工。第十五条【废锂电池流向要求】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应当将回收的废锂电池交给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协同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移交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时,应对接收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运输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废锂电池综合利用
7、废锂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单位应具备拆解、分类重组或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梯次利用电池禁止用于电动自行车。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回收处理废铅蓄电池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有关定义如下:(一)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动力,经过使用周期后电池容量、电压异常而失去使用价值,被所有者抛弃或放弃的车载蓄电池,主要为废铅蓄电池和废锂电池两种类型,其中废锂电池又包括废镒酸锂电池、废磷酸铁锂电池、废三元锂电池、废钻酸锂电池等种类。(二)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
8、网点:是指为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提供回收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单位公开的废旧电池回收网点,持证收集处理单位设立的回收网点,以及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回收网点。(三)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核准经营范围涵盖含铅废物(HW31,900-052-31)类别,将分散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的经营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社会源。(四)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是指以废铅蓄电池为原料,通过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方法实现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五)
9、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梯次利用或者再生利用。(六)废锂电池梯次利用单位: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拆分、分类、电池修复或重组等处理,将其加工成可应用至其它领域梯次利用产品的生产单位。(七)废锂电池再生利用单位: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者冶炼等处理,实现锂电池资源化利用的单位。第十九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
10、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经广泛征求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等单位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编制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上升。据统计,2024年底我市电动自行车上牌总量达576万辆、保有量超650万辆,目前仍以每月上牌约10万辆的速度增长。电动自行车电池平均寿命为三年,未来我市将产生大量退役的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处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逐渐成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重要的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11、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按照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配套制定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办法。故编制办法,即是落实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也便于更好指导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者、使用者、销售网点、维修网点、回收网点等相关方,规范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推动建立完备的我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监管链条,更有助于提升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资源利用率,防范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环境污染风险。
12、二编制的法律依据和参考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9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10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11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12 .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13 .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1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15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南16 .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
13、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三主要内容的说明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一)一般性问题规定,共5条(第一至五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第五条明确各单位宣传引导工作要求。(二)综合管理规定,共5条(第六至十条)。第六条明确生产者责任,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废旧电池回收网点信息。第七条明确销售者和维修者责任,“以旧换新”服务过程中的回收的废旧电池,应交给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处理。第八条明确消费者责任,个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交至回收网点、收集单位或处理单位,不得随意丢
14、弃或擅自非法拆解。第九条明确分类管理制度,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锂电池按照普通固体废物管理,其他类型废旧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第十条明确来源追溯,回收网点应建立收集台账,记录每批次废旧电池信息,实现信息化溯源管理。(三)废铅蓄电池管理规定,共3条(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一条明确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要求,包括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持收集经营许可证单位不得拆解处理或二次加工;同时明确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规划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设施,避免产能过剩。第十二条明确废铅蓄电池转移要求,收集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持证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转移
15、过程执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审批、运输污染防治等制度。第十三条明确废铅蓄电池贮存期限,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需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四)废锂电池管理规定,共3条(第十四至十六条)。第十四条明确废锂电池回收网点要求,回收网点应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识,不得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组装加工。第十五条明确废锂电池流向要求,回收网点应将废锂电池交给综合利用企业,核实接收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并在运输时落实污染环境控制措施。第十六条明确废锂电池综合利用要求,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应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梯次利用电池禁止用于电动自行车。(五)法律责任规定,共1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明确违规回收处理废铅蓄电池的法律责任,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废法有关规定处理。(六)一般附则规定,共2条(第十八至十九条)。第十八条明确相关名词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网点、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废锂电池综合利用、废锂电池梯次利用单位、废锂电池再生利用单位等七个。第十九条明确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