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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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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doc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机械设备科编制时间2011.08.05改编时间2013.02.25执行时间2013.03.15目录1总则22一般规定23动力与电气装置33.1基本要求33.2电动机33.3 10kV以下配电装置43.4 手持电动工具64起重吊装机械64.1基本要求64.2对起重设备司机的要求104.3起重设备的拆装104.4对指挥人员(信号工)的要求114.5对指挥信号的要求124.6塔式起重机124.7卷扬机184.8施工升降机185运输机械205.1基本要求205.2自卸汽车215.3轮胎式装载机226混凝土机械236.1基本要求236.2混凝土搅拌站236.3混凝土泵247水工机械257.1离心水泵257.2潜水泵267.3深井泵267.4泥浆泵278焊接设备278.1基本要求278.2交流电焊机28附录A:钢筋加工机械29A.1基本要求29A.2钢筋调直切断机29A.3钢筋切断机29A.4钢筋弯曲机30附录B:液压装置的使用31B.1液压元件的安装31B.2液压油的选择和清洁31B.3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运转作业3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1.0.3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2.0.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2.0.3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2.0.4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2.0.6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2.0.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2.0.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2.0.11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12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2.0.13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0.14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2.0.15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2.0.16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2.0.17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2.0.18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2.0.19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0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厂说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3动力与电气装置3.1基本要求3.1.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2)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3.1.2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3.1.3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3.1.4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3.1.5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3.1.6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3.1.7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3.1.8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3.1.9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3.1.10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3.1.11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电箱门内侧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3.1.12 清洁保养维修动力与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动力,等停稳后方可进行。3.1.13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3.1.14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3.2电动机3.2.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3.2.2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3.2.3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1)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2)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3.4.3采用。3.2.4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3.2.5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3.2.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3.2.7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3.2.8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表3.4.3常用熔丝规格3.2.9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3.2.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3.2.11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3.3 10kV以下配电装置3.3.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3.3.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3.3.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3.3.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3.3.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3.3.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3.3.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3.3.8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3.3.9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3.3.10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3.3.11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3.3.12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3.3.13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3.3.14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3.3.15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设施,并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3.3.16每台电动建筑机械应有各自专有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开关箱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3.3.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3.3.18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的要求,且电压损失不应大于5%。同时导线的截面应满足架空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施工现场导线与地面直接距离应大于4m;导线与建筑物或脚手架的距离应大于4m。3.3.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3.3.20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场所为220V;(2)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36V;(3)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4)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3.3.2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3.3.22使用移动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3.3.23电压400V/230V的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供电。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荷保护。3.4 手持电动工具3.4.1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3.4.2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3.4.3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3.4.4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3.4.5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2)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3)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3.4.6机具起动后,应空载运转,应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3.4.7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超过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3.4.8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然后再继续进行作业。3.4.9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3.4.10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2)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3)电钻和电锤为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4)作业孔径在25mm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3.4.11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2)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4起重吊装机械4.1基本要求4.1.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使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温度、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与建筑工程施工工作量的需要相匹配;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1.4 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4.1.5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本规程第3.1、3.2节及附录A的规定。4.1.6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4.1.7 施工企业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工作场地和环境。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4.1.8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4.1.9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4.1.10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4.1.1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4.1.12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4.1.13在露天风速达到9m/s及以上时,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4.1.14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4.1.15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4.1.16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并做好相应记录。4.1.17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4.1.18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4.1.19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4.1.20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4.1.21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按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4.1.2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1.22的规定。表4.1.22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作业距离<11035110220330500垂直方向(m)1.53.04.05.06.07.08.5水平方向(m)1.52.03.54.06.07.08.54.1.23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1.24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4.1.25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4.1.25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801401602202404.1.26钢丝绳端部固定要求:4.1.26.1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4.1.26.2用绳夹固定时:钢丝绳夹如图(a),钢丝绳应按图(b)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注意绳夹方向需与图中保持一致)。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如图(A)。绳夹数不少于3个,且绳夹间距为A=100mm以上,如图d。(d)4.1.27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4.1.27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线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4.1.221报废标准按表4.1.27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钢丝绳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予以报废:(1)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即断丝聚集在小于6倍直径的绳长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一支绳股里,则钢丝绳应报废;(2)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钢丝绳应予以报废;(3)如果钢丝绳实测直径(互相垂直的两个直径测量值)相对公称直径减小10%,则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4)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则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予以报废;表4.1.271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表4.1.272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4.1.28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4.1.29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4.1.30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4.2对起重设备司机的要求4.2.1司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4.2.2每年须对司机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患有色盲、矫正视力低于1.0、听觉障碍、心脏病、贫血、美尼尔症、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断指等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者,不能做司机工作。4.2.3司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培训,也可以由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实习操作两个部分。4.2.3.1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50个课时(5个月)。4.2.3.2实习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0个课时(1个月)。4.2.4对司机培训期满后,省、市劳动部门应按GB6720中2.2和2.3条的规定考核和发证。4.2.5除主管部门安排的实习学员外,严禁没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起重机。4.2.6实习学员操作起重机时,在操作的全过程中,必须有该起重机司机的监护和指导。4.2.7对于连续一年以上未操作起重机的司机、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注销其操作证。如再操作起重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重新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对于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省、市级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应每两年按GB6720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复审。4.2.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司机不得允许非本台起重机司机操作。4.2.9司机在正常作业中,应只服从佩带有标志的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对其他人员发布的任何信号严禁盲从。4.2.10在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司机不得操作起重机;a.指挥信号辨别不清;b.会造成事故的指挥;A.不符合起重机性能的指挥;d.用不符合GB5082中规定的旗语、手势、音响的指挥信号。4.2.11在作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挥人员,只有一个指挥人员发出指挥信号时,方可操作。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同时发出信号时,不得操作。在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有指挥人员指挥才能操作。严禁无指挥操作,更不允许不服从指挥信号,擅自操作。4.3起重设备的拆装4.3.1拆装工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并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4.3.2拆装工人必须经过省、市级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也可以由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实习操作两部分。4.3.3拆装工人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专门的培训(4个月以上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2个月以上的实习)并经省、市级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者方可担任拆装工作。(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0个课时(4个月)。 (2)实习的时间不少于300个课时(2个月)。 4.3.4拆装工人培训期满后,省、市级劳动部门应按GB5306中5.4.1条的规定考核发证。4.3.5每个拆装工人在每次拆装作业中,必须了解自己所从事的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对所拆装的部件必须做到:a.准确地了解其重量;b.吊点位置;A.选择合适的吊挂位置;d.正确的选择吊具和索具。4.3.6各拆装工人必须在指定的专门指挥人员的指挥下作业,其他人不得发出指挥信号。4.3.7拆装工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必须带安全帽,登高作业时还必须穿防滑鞋、系安全带、穿工作服、带手套等。4.3.8作业前,拆装工人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卡环、吊钩、板钩、耳钩等各种吊具索具按有关规定做认真检查。合格者方准使用,不准超载使用。4.3.9起重作业中,不允许把钢丝绳和链条等不同种类的索具混合用于一个重物的捆扎或吊运。4.4对指挥人员(信号工)的要求4.4.1在拆装起重机的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门的指挥人员,并在其指挥下工作。4.4.2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由持有主管部门发给指挥证的人员担任。4.4.3患有色盲、耳聋、矫正视力低于1.0、心脏病、高血压、美尼尔症、癫痫等疾病者,不能从事指挥工作。4.4.4在起重机作业中,指挥人员是唯一的直接发布号令者,严禁无证人员指挥。4.4.5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佩带有符合GB5082中5.2.9条所规定的标志。4.4.6指挥人员必须了解所指挥作业的起重机性能。4.4.7作业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指挥同一台起重机作业时;(1)所有指挥人员必须佩戴相同标志;(2)各指挥人员必须使用同一种指挥信号;(3)作业中,只允许一个人对司机的操作发出指挥信号,严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司机发出指挥信号。其他指挥人员只能互相传递指挥信号。利用通讯设备进行指挥时,所有的指挥人员所使用的通讯设备中,只允许有一个与司机使用的通讯设备的频率相同;(4)指挥人员之间必须有良好的配合,特别是在起重机作业中,由一个指挥人员转入另一个指挥人员指挥时,相互交接的指挥人员必须事先联系好后方能交接,绝对不允许二个人同时指挥、间断指挥或无指挥作业。4.4.8指挥人员必须了解每项作业的内容和要求。4.4.9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应按GB5144中3.2、3.4条及GB5972的有关规定,检查所用的钢丝绳和吊钩,不合格者严禁使用。4.4.10起重机的工作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时,指挥人员不得指挥作业。4.4.11指挥人员要监督本职所辖范围的作业人员带安全帽、系安全带、穿工作服和工作鞋。4.4.12在作业现场,各种指挥信号只能用来指挥起重机作业,严禁他用。4.4.13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集中精力从事专项的指挥工作,不得做其它任何兼项工作。4.5对指挥信号的要求4.5.1起重作业中所用的各种指挥信号通讯种类,必须符合GB5082及GB3811中5.10.3条的有关规定。指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位于司机听力或视力所及的明显处,不允许进入司机的盲区和隔音区指挥。4.5.2所采用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可辨,随时都可传出指挥信号。4.5.3起重机作业开始之前,指挥人员与司机必须互相约定所采用的指挥信号种类。4.5.4起重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准中途改用未经约定的指挥信号种类。在需要更换时,必须使起重机停止运转,指挥人员与司机取得联系,并经双方认可方可更换。4.5.5在作业中,各种指挥信号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信号配合使用。4.6塔式起重机4.6.1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塔吊的安装位置须考虑其周围环境(高压线、附着安装、与楼之间的距离及塔吊安装与拆卸的作业工位等);(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A30;(3)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4)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5) 做好塔吊基础的排水,方法如下:a.将塔吊基础混凝土面做成1%排水坡度,坡向集水坑内排水,并采用水泵及时将集水坑内积排至塔吊基础远处(要求:排出的水不可灌回原处);b.沿塔吊基础承台外侧50Am处砌井,井的挡土墙顶端高于水平面50Am。4.6.2塔式起重机必须遵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4.6.3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6.4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4.6.5塔吊金属结构、电机机座和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导线的金属保护管均应可靠接地,接地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装置:在主楼基础承台梁的主筋上设两个点,用-40×4扁铁焊到塔吊基座上连接成一体;(2)与地基浇筑联接的底脚决不能作接地的避雷器用,必须在塔机基础外另设一个避雷针接地装置;(3)接地电阻不超过4;(4)定期检查接地线及电阻。4.6.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4.6.7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4.6.8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4)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5)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6)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7)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4.6.9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4.6.10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4.6.11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拆装顺序、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必须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4.6.12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小车断绳保护装置一定确保好用,不允许用其他物体捆绑。限位要求:确保各种限位一定齐全、有效,特别是高度、起重量及力矩限位器,在安装调试好后,不允许自行改动。4.6.13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并定期进行检查、紧固。螺栓的紧固要求:(1)旧塔吊的安装:塔吊安装后,塔吊上的所有螺栓要求在安装后的前两周内,每周紧固一次,以后每月进行一次紧固,此过程工长必须严格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2)新购塔吊的安装:塔吊安装后,塔吊上的所有螺栓要求在安装后的前四周内,每周紧固一次,以后为每月进行一次紧固,此过程工长必须严格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4.6.14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4.6.15安装起重机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塔吊高度大于30m或高出周围建筑的塔吊,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指示灯购买原则:购买无线太阳能红色指示灯。4.6.16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4.6.17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以内,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4.6.18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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