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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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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docx

    第 1 页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特征码 WRZWIVrgIQvdQXeqBfoV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 要,实现党的机关*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 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 况的工具。 第三条 *处理是包抓*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 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处理规 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 2 页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处理工作,并 对下级机关的*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 书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 I 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 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种类 第七条 党的机关*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 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 第 3 页 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批转下级机关的*、发 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 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布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 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 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 第 4 页 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格式 第八条 党的机关*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 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 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 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 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首页上部。联合行 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 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 印制。 (二)份号 *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首页左上角。秘密* 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第 5 页 (四)紧急程度 对*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 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 “、“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 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 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 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 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 排印。 (九)正文 *的主体,用来表达*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 关下方。 (十)附件 *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第 6 页 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 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 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 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成文日期加括 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外,* 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角。 (十五)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主题词表标注位于 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内容的 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 方。 第 7 页 (十七)印制版记 由*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 位于*末页下端。 第九条 *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 印。*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 16 开型(长 260 毫米,宽 184 毫米) , 也可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长 297 毫米,宽 210 毫米) 。左侧装 订。 第十条 党的机关*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 中共 XX 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 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 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 XX 委员会(XX) 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 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 工作。 (三)中共 XX 办公厅(室)文件 、 中共 XX 办公厅(室) (XX) 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 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 第 8 页 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 中共 XX 部文件 、 中共 XX 部(XX) 用于除办公厅 (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 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 不发的*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 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 的上级机关问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 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 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 上级机关。 第 9 页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 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 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部门之间 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 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 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 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 示*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 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 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 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 10 页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 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 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 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 关*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 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第 11 页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中汉字和标点符 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 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 起草重要*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 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 *校对 第十八条 *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 校核。*校校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的质量。*校核 的内容是: (一) 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 是否确需行文; 第 12 页 (三) 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规及上级机关的批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 意图,并同现行有关*相衔接; (四) 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 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 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 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 修改。 第二十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 校核的内容同第十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 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签发 第 13 页 第二十一条 *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应当由机关主 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 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 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 *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的签收、 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经起草、 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的核发、 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 收到有关*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签收*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 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办理过程中就*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 应当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 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四) 拟办 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 第 14 页 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五) 分发 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分送有 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 传阅 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 程序将*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 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 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 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 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 出处理意见并代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 催办 秘书部门对*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 于*处理的各个五一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应当及时催办,对一 般*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九) 核发 秘书部门在*正式印发前,对*的审批手续、文种、 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第 15 页 (十) 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 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 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秘密*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 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 用。 第九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的机关*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 一般不发给予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的管理工作,既发 挥*效用,又有利于*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党的机关秘密*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 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 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 公开发布的*,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具有同等效力。 第 16 页 第二十八条 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 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 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印记。复制的*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同样 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 者授权。*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绝密级*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进行清理、清退和 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 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 时,需要归档的*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按 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 第 17 页 保管、借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的定 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 应当归档的*。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 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 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保密 第三十五条 *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及有关保安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 密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党内秘密*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 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 第 18 页 开发表又未标准密级的*,按内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明,应当根据*的内容和工作需要, 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要准确标注其密 级。*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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