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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中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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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中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docx

    1、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中心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学位论文特点,制定本办法。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本办法中,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抄袭程度的认定均按照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施行。详细规则见附件(文号:川大校C20102号)。二、处理办法1、认定为轻度抄袭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修改其论文至符合要求;2、认定为中度抄袭行为的,取消本次答辩申请资格,并推迟半年答辩;

    2、3、已认定为严重抄袭行为的,重新撰写论文并推迟一年答辩。三、申诉及争议解决当事人对EMBA教育中心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教育学术委员会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四川大学商学院EMBA教育中心二0一四年四月附件:文号:川大校20102号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

    3、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4、的处理规定处理。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X)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

    5、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第五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3、借

    6、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6、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

    7、袭;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第七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问题的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各学院(所、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

    8、须由学院(所、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XX学院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教务处、研究生院须采用计算机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2、举报受理机构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2)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

    9、文抄袭行为的举报。3、举报要求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4、认定机构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为校内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特别情况下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10、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5、争议解决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对于学院(所、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答辩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二)

    11、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1、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

    12、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三)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

    13、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毕业)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导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第九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处理的执行机构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为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处理执行机构。第十条各学科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针对我校博、硕、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申请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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