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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教育培训行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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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教育培训行业篇.docx

    1、民营企业主要税收风险防范指引之教育培训行业篇一、财务核算要点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小规模民营企业为主,受到固有管理理念的影响,忽略财务管理的必要性,甚至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构建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内部运营问题较为显著,使得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过于混乱。由于其规模较小,大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f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一)收入核算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同行业规则制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如短期培训根据每期招收学员的多少以及教师知名度在价格上有较大差别,收到款项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二)成本核算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

    2、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支付工资,劳务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福T。(三)费用核算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日常管理费,生源发动宣传等费用,可细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核算比较简单。发生费用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二、主要税收风险极其防范化解(一)主要税收风险1 .会计基础薄弱,涉税原始资料欠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专职财务人员,有些为股东的亲属或聘请的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未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凭证和登记账簿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个人独资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尤为混乱,账册不齐的现象较多;原始凭证管理较为混乱

    3、会计基础资料不全。由于面对的客户大多为非企业客户,大部分开具的是外购或自制收据,且收取的都是现金,移动支付产业发展迅速,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APP进行扫码支付的现象越来越多,款项收取后存入个人银行卡中,不存入企业账户,在账簿上不记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2 .未按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发票管理混乱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使用自行在市场购买的收款收据,或是自制电脑打印票据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也十分地不规范,如房租费用列支无正规发票,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讲课费也未取得劳务发票等。3 .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在日常申报中将应税营业收入混淆为免税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不开具或不全额开具发票

    4、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计入往来款项,仅将开票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未将价外费用合并应税收入申报纳税。4 .个人所得税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构成包括:承办方或出资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主要来源是退休教师和社会招聘,相对固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工资薪金税目所得;兼职教师主要来源是各学校的在职教师,流动性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劳务报酬税目所得。普遍存在对外聘的兼职教师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兼职教师分月支付的劳务报酬低于5000元,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薪项目,而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

    5、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财产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住房、购车等,未确认为个人收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5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在日常核算中将部分收入少计、漏计的情况,如:未将培训收入确认收入、未将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等确认为所得税应税收入;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支出作为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将不得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对于计税工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对于超标准部分未在年终汇算清缴中

    6、进行纳税调整;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使用不合法票据入账问题。(二)风险防范1 .严格遵从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按国家会计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培训期次建立台账,认真记录收费情况,对代收代交的费用和价外收费分项目明细纳入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对收取的现金,要按日缴入银行账户,通过公司账户准确核算资金往来。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现状,也要以单位名义申请收付款二维码,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定期核对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和凭证,审核成本、费用贷方发生额,有无将收

    7、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审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户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审核有无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计收入的情况。2 .加强增值税管理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不得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应依法依规,避免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增值税异常凭证带来的风险,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申报

    8、纳税义务。3 .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提示财务人员重点关注:(1)单位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发放工资。对于工资发放的资料(电子资料),关注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结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表,核查发放的各项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支出,是否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关注应付股、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是否存在股利及利息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4.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理预交申报和汇算清缴。(1)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以人力密集型企业为主,人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据的比例相对较大。如实记录人事资料及考勤记录,认真核实支付给

    9、个人的工资,劳务报酬情况,看是否存在虚列人工工资的情形。(2)不按规定推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3)门面房、会议室、演播厅租赁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相关税收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

    10、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四、案例展示(一)案情介绍A市XX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模式为独立,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投资比例各占50%,经营范围为汽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期限至2025年7月29日止。2017年该驾校账簿凭证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018年申报增值

    11、税应税收入32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6万元,同时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及附,会计利润13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5万元。2019年7月,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驾驶员培训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该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17年涉及以下风险点:1 .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取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

    12、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上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 .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该公司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有列支教练员工资160万元,存在重复扣除工资薪金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3 .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机动车统一发票显示不含税价60万元,增值税9.6万元,车购税6万元,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

    13、定,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属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 .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14、8年第五十二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自2018年度开始准予税前扣除。(三)纳税评估税务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提醒提示函,要求公司在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回函。应公司要求,税务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了解到,公司以自己名义代收费用全额转付给车管所和教练员,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也没有额外向教练员支付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函,并在一些税收政策适用上表达了异议。1 .询问约谈。根据公司回函,针对一些不能消除

    15、疑点的问题,税务人员依法下达询问通知书,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准驾车型学员人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2)提供科目余额表和明细账。财务负责人针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经过税务人员准确翔实的讲解税法的规定,财务负责人表示遵从税法规定,保证严格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2 .自查补报(1)2017年自查补税情况增值税。该公司代收代缴车管所考试费用180万元,代收代付给教练员学时费680万元,应作为计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180+680)/(1+3%)*3%=25.05万元,同时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实际付给教练员学时

    16、费680万元,由于教练员与公司没有雇用关系,应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为股东购买汽车,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5.6*20%=15.12万元。企业所得税。公司支付给教练员工资160万元,没有实际支付;公司以股东名义购买两辆轿车,合计费用75.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列支雇主责任险1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调增应纳税额所得额合计253.6万元,补缴城建税及附加2.505万元,应予调减应纳税额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138+253.62505)*25%-34.5=62.7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并责成其按规定做出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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