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等上开发、
2、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事项,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五条水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3、书。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淮河流域(一)淮河干流出山店一省界;(二)淮河主要一级支流;1、洪汝河:新蔡县班台一入淮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2、沙颖河:周口闸一省界;3、汾泉河:沈丘县泥河口一省界;4、涡河:鹿邑县付桥闸、东孙营闸一省界;5、包泠河:包河夏邑县王楼闸和泠河永城市黄口闸一省界;6、新汴河:豫皖省界段永城市张桥闸一省界;7、史灌河:史河豫皖省界以下、灌河商城县站鱼山水库一入淮河口。(三)其它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流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10公里以内的河段和省际边界河段。二、黄河流域(一)主要一
4、级支流1、伊洛河(伊河、洛河):伊河源头,洛河豫陕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2、沁河:豫晋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3、蟒河:豫晋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4、金堤河:源头与黄河干流汇合口。(二)跨省(自治区)重要江河丹河:豫晋省界与沁河干流汇合口。三、长江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1、丹江:豫陕省界豫鄂省界;2、唐白河:源头豫鄂省界。四、海河流域1、漳河:浊漳河河南境内段;2、卫河(共产主义渠):大沙河源头豫冀省界。第七条除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名录见附件),以及省管水库河道和跨省辖市界以河为界河段
5、或河道上下游10公里以内河段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第八条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第九条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6份),申请表应附具省
6、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二)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及审批文件;(三)拟报批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6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6份;(四)需专题论证的,提供专题论证报告8份;(五)对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6份);(六)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6份)。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7、意书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1、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第H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水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
8、治理、开发、保护、防洪要求;(二)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不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等提出有关要求,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第十二条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发送水工程建设单位,并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
9、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一)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尚未批复的;(二)水工程所在河流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已经批复并包含此工程但规划所确定的工程任务、规模有较大变化的。报告除对水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符合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任务和规模进行论证外,还应当对水工程的管理与调度主体、工程效益,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关系,消除影响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10、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上位规划要求;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的适宜性;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水工程的利益、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的补偿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编制。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查签署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水工程建设单位。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专题论证、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听证,以及水工程建设
11、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报告进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或者审查签署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水工程直接涉及建设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签署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12、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第十七条审查签署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十八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第十九条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第二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
13、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H条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照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
14、门应当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水工程建设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和范围,由河南省水利厅确定,随本细则一并发布执行。河南省水利厅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对河流名录和范围作出调整,并予公布。第二十五条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受理通知书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河南省水工程建
15、设规划同意书补充材料通知书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附件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河流名录和范围序号流域河流类型水系河流名称河段范围备注1淮河流域干流淮河淮河干流淮河源头至出山店水库2支流沙河沙河下汤至周口闸3支流沙河汾泉河沈丘县泥河口以上4支流涡河涡河鹿邑县付桥闸以上5支流怀洪新河包汾河包河夏邑县王楼闸以上、汾河永城市黄口闸以上6支流沙河北汝河前坪水库坝址至入沙颍河口7支流沙河颍河白沙水库至颍河入沙河口8支流沙河贾鲁河源头至入沙颍河口9支流
16、涡河惠济河鹿邑县东孙营闸以上10支流淮河浙河南湾水库至入淮河口11支流淮河竹竿河源头至入淮河口序号流域河流类型水系河流名称河段范围备注12支流淮河潢河泼河水库坝址至入淮河口13支流淮河白露河源头至入淮河口14支流洪汝河洪河石漫滩水库至班台15支流洪汝河洪汝河板桥水库至班台16支流沙河澧河源头至入沙河口17支流怀洪新河新沱河源头至省界10公里18黄河流域支流天然文岩渠天然文岩渠源头至入黄河口19支流伊洛河涧河源头至入洛河口20长江流域支流汉江湍河源头至入白河口21支流汉江老灌河源头至入丹江口22海河流域支流卫河淇河省界至入卫河口备注:河流源头是按照第三次水利普查中确定的河流源头。附录一河南省水工
17、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1、本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2、“申请单位”,已组建项目法人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3、“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授权代表应附具授权同意书。4、“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5、”工程总体布局”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概况进行说明工程布置图。6、”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水工程所属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主要内容为水工
18、建设的必要性、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水资源配置、水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水工程建设对其它水工程的影响,是否同意申报等。7、表格不够可调整、可增页。8、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一式六份。9、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0、本书中“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含区、县级市)”。11、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准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主管部门工程概况1、建设地址2、工程任务3、工程规模4、工程等级(别)5、工程标准6、工程
19、投资工程总体布置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审查签署机关意见:负责人(签章)(单位印章)年月日附录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受理通知书你单位()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申请自年月日起正式受理。特此通知。(受理盖章)年月日河南省水利厅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0号;邮政编码:450003联系电话:65571001附录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补正通知书你单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全,请按照如下要求补齐材料后再到我厅申请。口补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备案材料)一份;口补充工程
20、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复印件;口补充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一份;口补充工程平面布置图一份;口补充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和地方河流规划;口补充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口补充河流规划、河流补充规划或专题论证报告;河南省水利厅(盖章)年月日河南省水利厅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0号;邮政编码:450003联系电话:65571001附录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单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决定:该项目不属我厅权限范围,请你单位向提出申请。特此告知。河南省水利厅(盖章)河南省水利厅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0号;邮政编码:450003联系电话:65571001附录五水工程建设规
21、划同意书编号:豫水建规字xxxxxx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等级(别)工程标准根据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1、 ;2、 ;负责人(单位印章)(签章)年月日附录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编号:豫水建规字XXXXXX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根据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审查本项目不符合的规定,不予签署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河南省
22、水利厅(盖章)年月日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表)序号现行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细则1第二条第二条修订理由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弓I(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等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等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与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2第三条第三条修订理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省
23、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与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3第五条第五条修订理由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仅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
24、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根据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因此,本条内容修订与现行水法、防洪法保持一致。第七条第七条修订理由4
25、流域面积大于100O平方公里的主要支流、跨省辖市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河流上的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除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名录见附录一),以及两个省辖市交界河流,交界断面上下游10公里以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的要求,省级层面仅对流域面积在3000km2以上的沙河、贾鲁河等22条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进行签署,其余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第九
26、条第九条修订理由5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与第五条修订理由一致,即与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改草案保持一致。6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修订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
27、区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2017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因此,建议本条内容修订与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7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修订理由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内容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编制”2024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