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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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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pdf

    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项目新建在建已建 轨道交 通 公共私营合作制 股权融资或股权融 资+委托运营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 化、股权转让 城市道 路 建设移交(BT) 综合交 通枢纽 交通枢纽和经营性开发项 目一体化捆绑建设 污水处 理 建设经营移交(BOT) 模式 委托运营或移交 经营移交(TOT) 委托运营或移交 经营移交(TOT) 固废处 置 公共私营合作制 (PPP) 、 股权合作等 移交经营移交(T OT)模式 移交经营移交(T OT)模式 镇域供 热 建设经营移交(BOT) 什么叫 BOT、BT、TOT、TBT 和 PPP 投融资模式 1、BOT (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 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 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 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 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 管理项目的运营, 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 以及当地 ZF 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 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 保证 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 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 -移交 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 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 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 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 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 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 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 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 部分产权或经营权, 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 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 将所得到的产权或 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 模式 TBT 就是将 TOT 与 BOT 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 BOT 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 TBT 模式中, TOT 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 的 实施过程如下: ZF 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 无偿转让给投资人; 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 开始经营后, ZF 从 BOT 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 和 BOT 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实质上,是 ZF 将一个已建项 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 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 5、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一般而言,PPP 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ZF 针对 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 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 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ZF 特 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 还可获得通过 ZF 扶持所转化的效益。项目管理者 BOT 、BT、TOT、TBT 和 PPP 投融资模式详解 PPP 20 世纪 90 年代后 ,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 -PPP 模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 公共部门 -私人企业 -合作” 的模式)在西方特别 是欧洲流行起来 ,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 ,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 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 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 双赢” 或“ 多赢” 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 其典型的结构为: ZF 部门或地方 ZF 通过 ZF 采购的形式 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 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 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ZF 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 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 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 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ZF 通过给予私营公 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 模式的内 涵主要包括以下 4 个方面: 第一, PPP 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 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 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 扶 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 通过 ZF 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 给予 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 PPP 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 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 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 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 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 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 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 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 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 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 意义。 第三,PPP 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 有利可图 ” 。私营部门的投 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 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而采取 PPP 模式,ZF 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 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 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 模式在减轻 ZF 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 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 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 的建设和运营, 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 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 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 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 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 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 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 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 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 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ZF 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 合作的机制, 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 目标。 PPP 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部门 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ZF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 整的政策框架、 目标和实施策略, 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 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 ZF 有关机构, 负责对 ZF 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 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 的有关部门 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ZF 有关机构的具 体目标之间的关系, 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 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ZF 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 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PPP 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 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ZF、营利 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 双赢” 或“ 多赢” 为理念的相互合作 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 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 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 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 4 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 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 73 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 两部分 ,A 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 建设,由 ZF 投资方负责 ;B 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 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 项目公司来完成。 ZF 部门与 PPP 公司签订特许经营 协议,要根据 PPP 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效益等指标 ,对企业进行考核。 在 项目成长期 ,ZF 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 项目 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 ,为收回部分 ZF 投资,同时避 免 PPP 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 ,将通过调整租金 (为简便起见 ,其后在执行过程中 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 )的形式令 ZF 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 ;在项目特许期结束 后,PPP 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 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 4 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 ZF 和港铁 公司签署的协议 ,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 BOT 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 16km 、总投资约 60 亿元的 4 号线二期工程。 同时,深圳市 ZF 将已于 2004 年底 建成通车的全长 4.5km 的 4 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 年)租赁给港 铁深圳公司 ,4 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 ,4 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 司统一运营 ,该公司拥有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此外 ,香港地铁还获得 4 号线沿线 290 万 m2 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 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 公司绝对控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运营期满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BOT 我国第一个 BOT 基础设施项目是 1984 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 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 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 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 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 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1、什么是 BOT BOT 是英文 BuildOperate Transfer 的缩写,即“ 建设经营转让 ” 。实 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 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 为前提,由 ZF 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 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 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 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 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 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 该设施移交给 ZF 部门,转由 ZF 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2、BOT 的历史 近些年来, BOT 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 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 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 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 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 年 的历史。 17 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 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 年到 1675 年的 65 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 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 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 提 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 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 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 的批准以后,私人 向 ZF 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 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 ZF 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 1820 年,在全部 46 座灯塔中,有 34 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 模式在投资效 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3、BOT 的特点 BOT 具有市场机制和 ZF 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 BOT 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 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 在市场上进行, ZF 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 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 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 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 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 项目的实施过 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 为 ZF 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 关 BOT 的协议。尽管 BOT 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 自始至终都 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 的意愿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履约阶段, ZF 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 到 ZF 的约束, ZF 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 法来约束 BOT 项目公司的行为。 4、BOT 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 BOT 项目的参与人有 ZF、BOT 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 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 是 BOT 项目的控制主体。 ZF 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 方式。在谈判确定BOT 项目协议合同时 ZF 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 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 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 项目的权利。 BOT 项目公司是 BOT 项目的执行主体, 它处于中心位置。 所有关系到 BOT 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BOT 项 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 BOT 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 管原则上讲 ZF 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 场经济国家在 BOT 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 项目中 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 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 项目,一 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 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 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 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 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 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5、BOT 项目实施过程 BOT 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一个 BOT 项目自确立到特许 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 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立项阶段。在这一阶段, ZF 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 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 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 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ZF 提出以 BOT 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 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ZF 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 方式建设,则首先由ZF 或其委托机 构发布招标广告, 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 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 BOT 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 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 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 即便协商成功, 往往也会由于 缺少竞争而使 ZF 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 BOT 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 个月以上,在此期间 受 ZF 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 的合理建议。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 评 标、排序后,选择前2-3 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 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 内有效,它规定 ZF 和 BOT 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 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 项目的关键一环。 ZF 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 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 成功则签订合同, 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 有时谈判 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 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 经营阶段和移 交阶段。 BOT 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 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 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 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6、BOT 项目中的风险 BOT 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 的风险较大。 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 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 项目整个 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 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 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 险是跨国投资的 BOT 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 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 BOT 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 生。在 BOT 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 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 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 风险。通常 BOT 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 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 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 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 BOT 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 风险,称为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 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 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 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 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 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 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 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 项目的融 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 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 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 BOT 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 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7、BOT 风险的规避和分担 应付风险的机制有两种。 一种机制是规避, 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 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 这是 BOT 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 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 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 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 在谈判中获得 ZF 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 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 (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 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 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 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 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 发展计划确定,则ZF 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 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 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 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 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 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 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 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 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 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 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 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 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 融资技巧对 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 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 大增加融资成本。 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 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 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 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 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 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 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 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 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 可以分担 BOT 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 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 BOT 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 项目借鉴。 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 风险和当代浮动 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 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 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 的途径, 不是依靠 ZF 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BT 1、什么是 BT BT 投资是 BOT 的一种变换形式,即Build-Transfer (建设 转让), ZF 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ZF 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 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ZF 赎回。 通俗地说, BT 投资也是一种 “ 交钥匙工程 ” ,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 完成以后 “ 交钥匙 ” , ZF 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标准意义的 BOT 项目较多,但类似BOT 项目的 BT 却并不多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BT 模式是从 BOT 模式转化发展起来的新型投资模式。 采用“ ” 模式建设的项目,所有权是ZF 或 ZF 下属的公司; ZF 将项目的融资 和建设特许权转让投资方; 投资方是依法注册的国有建筑企业或私人企业;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ZF(或项目筹 备办)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进行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委托下属公司或咨询中介公司对项目进行 BT 招标;与中标人(投资方)签订BT 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中标人(投 资方)组建 BT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行使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投 融资、建设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建成竣工后,按照BT 合同(或 协议),投资方将完工的项目移交给ZF(ZF 下属的公司)。 ZF(或 ZF 下属的 公司)按约定总价(或完工后评估总价)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ZF 及管理部门在 BT 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 指导职能,保证 BT 投资项目的顺 利融资、建成、移交。 2、BT 投资模式的缺陷 BT 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 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 谈判、签署与 BT 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ZF 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 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 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 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 BT 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由于 BT 方式中 ZF 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 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 将愈显严重。 BT 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 项目中,ZF 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 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ZF 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 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 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 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3、如何解决 BT 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ZF 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 ZFBT 投资建设项目在由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 ZF 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 设实施过程中, 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 专 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 寻租” 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ZF 的 BT 项目,明显没有按 照已有的招投标和ZF 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 4、完善 BT 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 BT 运行机制,强化 ZF 对 BT 项目的监督之外, 建立 BT 应对风险 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ZF 运 作 BT 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 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 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 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 BT 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 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 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ZF 权力。但目前,我 国尚没有关于 BT 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5、BT 项目融资案例。 下面以我国第一条采用BT 模式正处于建设中的山西阳侯高速公路为案例详 细介绍 BT 投资模式。 A、项目简况 近年来山西省 ZF 加大公路建设资力度,目前已经贷款1600 多亿元投资高 速公路,今后几年还将继续增加投资1600 多亿元,进一步投入高速公路建设, 彻底改变山西省公路交通落后的现状。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是山西晋侯高速公路的主要部分,全长130.578 公里, 项目总投资 54 亿元人民币,其中建安投资 43.4 亿元。在开发中西部的大好形势 下,山西省交通厅转变投资理念,改变长期由ZF 负债,向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 路的单一模式,批准山西中昌集团有限公司采用模式,投融资、建设、移交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通过竞争性投标,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标,以 15.55 亿元人民币获得阳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关门至侯马段的BT 投融资、建设 主体,建设工期 2 年。 B、融资、回购与提供保函 经山西省交通厅审核、批复,业主对山西阳侯高速公路项目资金来源要求 BT 模式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 “BT 投资主体 ”)具有不低于 35%的自有资 金,其余 65%的建设资金通过融资方式解决;从项目建成移交验收后次日起, 业主分 3 年等额回购。 建设期和回购期的全部资金 (包括资本金和贷款) 均按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即不上浮也不下浮),计入回购款中。回购 利息的计息方式为发生一笔,计息一笔,余额计息。 山西阳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BT 中标人提供回购承诺函和国有商业银行或 股份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出具的包括建设期和回购期在内的为 期 6 年的全额回购履约保函。 C、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BT 融资模式,具有许多优势,主要有: (一) BT 模式风险小。对于公共项目来说,采用BT 方式运作,由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能够保证项目投入资金的安全,只要项目未来收益有保 证,融资贷款协议签署后,在建设期项目基本上没有资金风险。 (二) BT 模式收益高。 BT 模式的收益高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BT 投资 主体通过 BT 投资为剩余资本找到了投资途径,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其次,金 融机构通过为 BT 项目融资贷款,分享了项目收益,能够获得稳定的融资贷款利 息;最后, BT 项目顺利建成移交给当地ZF(或 ZF 下属公司),可为当地ZF 和人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BT 模式能够发挥大型建筑企业在融资和施工管理方面的优势。采用 BT 模式建设大型项目,工程量集中、投资大,能够充分发挥大型建筑企业资信 好、信誉高、易融资及善于组织大型工程施工的优势。大型建筑企业通过BT 模 式融资建设项目,可以增加在BT 融资和施工方面的业绩,为其提高企业资质和 今后打入国际融资建筑市场积累经验。 (四) BT 模式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特点之一是资金占用 大,建设期和资金回收过程长, 银行贷款回收慢, 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商业银 行的贷款积极性不高。而采用BT 模式进行融资建设未来具有固定收益的项目, 可以发挥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项目融资的主动性,缩短项目的建设期, 保证项 目尽快建成、移交,能够尽快见到效益,解决项目所在地就业问题,促进当地经 济的发展。 在我国采用 BT 模式融资建设公共项目刚刚兴起, 这种新兴起的融资、 建设、 移交模式还处于摸石过河、 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之中, 也许在运作中会逐渐发现 风险和不足之处,但是从目前运作情况看,已经采用BT 模式建设的项目普遍运 作良好,解决了项目建设资金紧缺问题,推动了项目所在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BT TBT 就是将 TOT 与 BOT 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 BOT 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 TBT 模式中, TOT 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 的 实施过程如下: ZF 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 无偿转让给投资人; 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 开始经营后, ZF 从 BOT 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 和 BOT 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实质上,是 ZF 将一个已建项 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 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这可用图1 直观地说明: TBT 模式两大特点其一,从ZF 的角度讲, TOT 盘活了固定资产,以存量 换增量,可将未来的收入现在一次性提取。ZF 可将 TOT 融得的部分资金入股 BOT 项目公司,以少量国有资本来带动大量民间资本。众所周知,BOT 项目融 资的一大缺点就是ZF 在一定时期对项目没有控制权,而ZF 入股项目公司可以 避免这一点。 其二,从投资者角度来讲, BOT 项目融资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ZF 的行 为。而从国内外民营 BOT 项目成败的经验看, ZF 一定比例的投资是吸引民间资 金的前提。在 BOT 的各个阶段 ZF 会协调各方关系, 推动 BOT 项目的顺利进行, 这无疑减少了投资人的风险,使投资者对项目更有信心,对促成BOT 项目融资 极为有利。 TOT 使项目公司从 BOT 特许期一开始就有收入,未来稳定的现金流 入使 BOT 项目公司的融资变得较为容易。 现有融资环境支持TOT 中国目前经济收益良好稳定的铁路支线、专用线为数不少, 而且还有少量城 市间高速铁路,这些现金流量可观而且已经基本明朗化的项目对投资者来说极具 吸引力。通过前面分析 TBT 融资模式的突破口在于TOT 中项目的转出, 既然中 国有这么多对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的铁路项目,那么,项目转出就有了可能, 从 而将 TBT 融资模式实践于客运专线建设就有了可能。 中国民间资本总额十分庞大, 2005 年 12 月末,中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超 过 10 万亿元人民币。一直以来,由于缺少丰富的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加上近 年来股票市场的低迷, 大量的民间资金滞留银行, 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仍有数千亿 美元的游离资本在寻找投资对象。这些都表明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实施TBT 项目融资模式有充分的资金保障。 TBT 融资模式中,ZF 通过 TOT 一次性融得资金后, 会在 BOT 项目中入股, 甚至主导项目的实施。这样,其他投资人就不用担心财务上和ZF 履行合同上的 问题,而且有了 ZF 的强力参与,又有了资金的保证,就大大增加了项目实施的 成功率。 从国家的政治环境上讲, 中国已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政治稳定,经济稳 定快速发展,投资环境逐步改观,ZF 诚信也在逐步提升,相关法律体系越来越 完善。 通过上面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实施TBT 融 资模式是可行的。 正视两大敏感问题 虽然以 BOT 为主的 TBT 项目融资模式, 兼备了两种融资方式的优点, 可广 泛在投资规模大、 经营周期长、 风险大的客运专线建设项目中应用,但在实施中 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 TOT 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如何定价? TOT 中项目的转出是 TBT 融资模式得以实施的突破口,而转出项目的经营 权的合理定价则是转出协议达成的关键。如果转让价格过低, 会使转让方遭受财 产损失;如果转让价格过高, 则会降低受让方的预期投资收益,导致转让协议难 以达成,或者项目产品价格过高。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为了达成协议, 则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较多的让步和承诺,而过多的让步和承诺对于转让方而言 同样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对于账面价值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 反映拟转让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它通过估算TOT 项目融资标的未来预期收 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TOT 项目融资标的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 是期望价值理论,是基于标的的预期收益角度对其价格所作的评估。 但由于中国国内铁路投资环境, 尤其是投资软环境如法律环境、 行政环境方 面的问题,加大了受让方在经营期间的预期风险,受让方一般比较难以接受收益 现值法评估出来的经营权价格,或者会对出让方和ZF 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导 致 TOT 协议难以达成。 所以,给 TOT 转出项目的经营权定价时, 要在收益现值 法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 可行。目前, 国际上比较认同的方法是美国西北大学教授阿尔费雷德· 巴拉特创立的巴拉特评 估法。 第二,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TOT 项目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 TBT 项目融资模式是以BOT 项目为中心进行的,是以建设BOT 项目为最 终目的,所以,选择与BOT 项目相匹配的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也是至关重 要的。 首先,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的规模、净现金流, 即其经营权在特许期的 估价要与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相匹配,有专家认为还要尽可能选择运营成本较 低,不需要作较大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已建项目为好。 其次,为了促成某待建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的BOT 融资建设计划,业主或者 是宗主国可选择的拟转让经营权的已建项目不应该局限于铁路项目,也可以是其 他项目,如:火电厂,某高速公路段,等等;只要是与待建项目相匹配,或者说 更符合潜在投资人的期望要求就行。 另外,拟转让经营权的项目可不止一个,可以是几个项目的一部分打包,不 过,这就会给接手经营的BOT 项目公司的管理带来不便, 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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