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pdf

    • 资源ID:4971930       资源大小:171.72K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pdf

    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范 1 总则 1.0.1为 确保 火 力 发电 厂(以下 简称 发 电 厂 )和变 电 所 运行 中的安 全,贯 彻“ 预 防为 主,防 消 结 合”的 消 防工 作 方针 ,防 止 或 减少 火灾危 害 ,保 障 人身 和财 产 安 全, 制 订 本规 范。 1.0.2本 规范 适 用 于燃 煤的 3600MW机组 的 新 建、 扩建 发电 厂 以 及电 压 为 35 500kV 、单 台变 压器 容 量 为 5000kVA及 以 上的 新 建 地 上 变电 所 。 1.0.3发 电厂 和 变 电所 的防 火 设 计应 结合工 程 具体 情况,积 极采 用 新技 术 、新 工艺 、 新 材料 和 新 设备 ,做到 安全适 用 ,技 术先 进 , 经济 合理 。 1.0.4发 电厂 和 变 电所 的防 火 设 计,除 应执 行本 规 范 的规 定外 ,尚 应符 合 国家 现行 的 有 关标 准 、 规范 的要求 。 2 发电厂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 等级 2.0.1建 (构 )筑 物 的 火 灾 危险 性 分 类及 其耐 火 等 级应 符合 表 2.0.1的规 定 。 注 : 除 本 表 规 定 的 建 ( 构 ) 筑 物 外 , 其 他 建 ( 构 ) 筑 物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及 耐 火 等 级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2.0.2建 (构 )筑 物 构 件 的 燃烧 性 能 和耐 火极 限 , 应符 合现行 的国 家标 准 建筑 设计 防 火 规范 的 有关 规定。 2.0.3 承 重构 件为 不燃 烧体 的 主 厂房 及运煤 栈 桥,其 非承 重外墙 为 不燃 烧 体时 ,其 耐 火 极限不 应小 于 0.25h ;为 难 燃烧 体 时 ,其 耐火极 限 不应 小 于 0.5h 。 2.0.4 汽 轮机 头部 油箱 及油 管 道 附近 的钢质 构 件应 采 取防 火 保护 措 施 。 非 承重 构件 的 耐 火极 限 应 为 0.5h , 承 重 构件 的耐 火 极 限应 为 1h 。 当汽 轮 发电 机为 岛 式 布置 或 运 转层 楼板开 孔较大 时 , 其 对 应钢 屋架的 耐 火极 限 应为 0.5h 。 2.0.5 集 中控 制室 、主 控制 室、网 络 控制室 、汽 机控 制室 、锅炉 控 制室 和 计算 机房 的 室 内装 修 应 采用 不燃烧 材料。 2.0.6 集 中控 制楼 内的 集中 控 制 室、计 算机 室与 其他 房间 的 隔 墙 应 采用 不 燃烧 体, 其 耐 火极 限 不 应小 于 1h 。 2.0.7 主 厂房 中电 缆夹 层的 外 墙 及隔 墙应采 用 耐火 极 限不 小于 1h 的 不 燃 烧体 。电 缆 夹 层的 顶 棚 为外 露钢梁 时,其 耐 火极 限不 应 小于 1h 。 2.0.8 主 厂房 的地 上部 分,防 火分 区 的 允许 建 筑 面积 不宜 大于 6 台 机组 的 建筑 面积 ; 其 地下 部 分 不应 大于 1 台 机组 的建筑 面积 。 2.0.9 当 屋内 卸煤 装置 的地 下 部 分与 地下转 运 站或 运 煤地 道 连通 时 ,其 防 火分 区的 允 许 建筑 面 积 不应 大于 3000m 2 。 2.0.10 其 他厂 房的层 数 和防 火 分 区的 允许 建 筑面 积 应 符合 现行 的国 家 标 准 建筑 设 计 防火 规 范 的 有关规 定。 2.0.11 汽 机房 、除氧 间 与锅 炉 房 、煤 仓间 或 合并 的 除 氧煤 仓间 之间 的 隔 墙应 采用 不 燃 烧体 。 运 转层 以下纵 向隔墙 的 耐火 极限 不 应 小于 4h , 运 转层 以上 隔 墙 的耐 火 极 限不 应小于 1h 。 3 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 区应 划 分 重点 防火 区 域 。重 点 防火 区域 的 划 分及 区域内 的 主要 建 (构 )筑 物宜 符 合表 3.0.1的 规定。 3.0.2 重 点防 火区 域之 间、 重 点 防火 区域与 其 他建 (构 )筑 物 之间 应满 足 防 火间 距的 要 求 ,并 宜 设 置消 防车道 。 3.0.3 重 点防 火区 域之 间、 重 点 防火 区域与 其 他建 (构 )筑 物 之间 的电 缆 沟 、 运煤 栈 桥 、 运 煤地 道及 油管 沟应 采 用防 火 墙或 水 幕 等防火分 隔 措 施 。 3.0.4 厂 区的 出入 口不 应少 于 两 个, 其位置 应 便于 消 防车 出 入。 3.0.5 厂 区内 的消 防车 道可 利 用 交通 道路。主 厂 房、点 火 油 罐区 及 贮煤 场 周围 应设 置 环 形消 防 车 道。当 山区 发 电厂 的 主厂 房 、点 火油罐 区 及贮 煤 场周 围设 置 环 行道 路 有 困难 时,可 沿 长边 设 置尽 端 式 消防 车道 ,并 应 设 回车 道或 回 车 场。 3.0.6 消 防车 道的 净空 高度 及 回 车道 或回车 场 的面 积 ,应 符 合现 行 的国 家 标准 建 筑 设 计防 火 规 范 的有关 规定。 3.0.7 厂 区围 墙内 建(构)筑物 与围 墙 外 其他 企业 或 民 用建 (构 )筑 物 的间 距 ,应 符合 现 行 的国 家 标 准 建筑设 计防火 规 范 的有 关 规 定。 3.0.8 消 防车 库的 布置 应符 合 下 列要 求: 3.0.8.1 消防 车库 宜单 独布 置 ;当 与 汽 车库 毗 连 布置 时, 消 防车 库 的 出 入 口与 汽车 库 的 出入 口 应 分设 ,并宜 保持一 定 的距 离。 3.0.8.2 消 防车 库出 入口 的 布 置应 使消防 车 驶出时 不与 主 要车 流 、 人流 交 叉,并 便 于进入 厂区 主 要 干道 ;消 防车库 的 出入 口,距 道 路边 沿 线不 宜 小于 10m。 3.0.9 汽机 房、屋内配 电装 置 楼 、主控 制楼 及 网 络控 制楼 与 油浸 变 压 器 的 间距 不宜 小 于 10m;当 其间 距小 于 10m时 ,汽机 房、屋内 配电装 置楼 、 主 控制 楼及 网 络 控制 楼 面 向油 浸变压 器的外 墙 不应 开设 门 窗 、 洞口 或采 取 其他 防火 措 施 。 3.0.10 点火 油罐区的 布 置应 符合 下 列 要求 : 3.0.10.1 宜 单独布置 。 3.0.10.2 宜 布置在厂 区 地势 较低 的 边 缘地 带, 当 设置 安全防 护设 施 时 , 也 可布 置在 地 形 较高 的 边 缘地 带。 3.0.10.3 布 置在厂区 内 的点 火油 罐 区 ,应设 置 1.5m 高 的围栅 ;当 利用 厂 区围 墙作 为 点 火油 罐 区 的围 栅时, 厂区围 墙 应设 置为 2.5m 高 的实 体 围 墙。 3.0.10.4 总 容量大于 或 等于 500m 3 的 点火 油 罐 区 的设 计, 应符 合现 行 的 国家 标准 石 油库 设 计 规范 的有 关规定 。 3.0.10.5 总 容量小于500m 3 的 点火油 罐区 的 设 计 ,应 符合 现行 的国家 标 准 小型 石 油 库及 汽 车 加油 站设计 规范 的 有关 规定 。 3.0.11 制氢 站、乙炔 站 及制 氧站 的 布 置, 应分 别 符 合现 行 的国 家 标准 氢氧 站设 计 规 范、 乙 炔 站 设计 规 范及 氧气站 设 计规范 的 有 关 规定 。 3.0.12 厂区 内建(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防火间 距 不应 小于表 3.0.12的 规 定。 3.0.13 高层 厂房、高 层 库房 之间 及 与 其他 厂房 之 间 的防 火 间距 , 应在 表 3.0.12规 定 的基础 上 增加 3m。 3.0.14 火灾 危险性为 甲 、乙 类的 厂 房 与重 要的 公 共 建筑 的 防火 间 距不 宜 小于 50m。 注 :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两 建 ( 构 ) 筑 物 外 墙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 当 外 墙 有 凸 出 的 燃 烧 构 件 时 , 应 从 其 凸 出 部 分 外 缘 算 起 ; 建 ( 构 ) 筑 物 与 屋 外 配 电 装 置 的 最 小 间 距 应 从 构 架 算 起 ; 屋 外 油 浸 变 压 器 之 间 的 距 离 由 工 艺 确 定 。 表 中 油 浸 变 压 器 同 丙 、 丁 、 戊 类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 不 包 括 汽 机 房 、 屋 内 配 电 装 置 楼 、 主 控 制 楼 及 网 络 控 制 楼 。 贮 氢 罐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为 相 邻 较 大 贮 氢 罐 的 直 径 。 一 组 露 天 油 库 区 的 总 贮 油 量 不 大 于 1000m 3 , 且 可 按 数 个 贮 油 罐 分 两 行 组 成 布 置 , 其 贮 油 罐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m 。 本 表 中 未 规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间 距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 4 发电厂建 ( 构) 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 厂 房内 每个车 间 的安全 出口 均 不应 少 于 两 个。车 间 的安 全 出 口 可 利用 通向 相 邻 车间 的 门 作为 第二安 全出口 , 但 每 个 车间 必须有 一 个直 通 室外 的出 口 。 4.1.2主 厂 房的 集中控 制 室应设 两个 安 全出 口 。 4.1.3主 厂 房内 最远工 作 地点到 外部 出 口或 楼 梯 的 距离 不应 超过 50m。 4.1.4主 厂 房疏 散楼梯 净 宽不宜 小于 1.1m, 疏散 走 道 的净 宽不 宜 小 于 1.4m, 疏散 门 的 净宽不 宜 小于 0.9m 。 4.1.5主 厂 房的 疏散楼 梯 ,不应 少 于 两个,其 中 应有 一个 楼 梯直 接 通 向 室 外出 入口 ,另一 个可 为 室 外楼 梯。上 述楼 梯应 能 通 至主 厂房各 层 和屋 面 。其 他工 作 梯 可为 钢 梯 ,其 净宽不 应小于 0.8m 、坡度 不 应大 于 45 0。 4.1.6单 机 容量 为 200MW及 以 上的 发 电厂 ,其集 中控 制楼 应设 置一 个通 至 各层 的封 闭 楼 梯间 。 4.1.7 主厂 房的运 煤胶 带 层 应 设置 通 向 汽机 房、 除氧 间屋 面 或锅 炉 房 的 安 全出 口, 且 最 远工 作 地 点到 安全出 口的距 离 不应 大于 50m。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 层 碎煤 机室、转运 站 及筒 形 煤 仓胶 带 机 可设 置一 个 钢梯 作 为 安 全 出口 。钢 梯 的 净宽不 应小 于 0.8m 、坡度 不 应大 于 45 0。与其 相连 的运 煤 栈桥 不应 作 为 安全出 口 ,当 运煤栈 桥长度 超 过 200m 时 ,应加 设 中 间 安 全出 口。 4.2.2 主控 制楼、屋内 配电 装 置 楼各 层及集 中 控制 室 、电缆 夹层 不 应 少 于 两个 安全 出 口 。其中 一 个 安全 出口 可 通往 室 外楼 梯 平 台。当屋 内 配电 装 置楼 长度 超 过 60m 时, 应 设 中间 安全出口 。 4.2.3 电缆 隧道两 端均 应 设 通 往地 面 的 安全 出口; 当 电缆 隧 道长 度 超 过 100m 时, 中间 应加设 安全 出口 ,其 间 距不 应 超过 75m。 4.2.4 当配 电装置 室长 度 超 过 7m时, 应设 两个 安 全 出口 。 4.2.5 卸煤 装置和 翻车 机 室 地 下室 两 端 均应 设置通 至地 面 的 安全 出 口 。 4.2.6 运煤 系统的 地下 构 筑 物 尽端 ,应设置 通 至地 面 的 安全 出口 ,其 长 度 超过 200m 时 ,应加 设 中间 安全 出 口 。 4.2.7 其他 建筑物 的安 全 疏 散 ,应符 合现行 国 家标 准建 筑 设计 防 火 规 范 的 有关 规 定 。 4.3 建筑构造 4.3.1主 厂 房电 梯井和 电 梯机房 的墙 应 采用 不 燃 烧 体。其 室 内部 分 的 耐 火 极限 不应 小 于 1h, 室外 部 分 的耐 火极 限 不 应小 于 0.25h 。 4.3.2 主厂 房室外 疏散 楼 梯 和 每层 出 口 平台 ,均应 采用 不 燃 烧材 料 制 作 ,其 耐火 极 限 不应 小 于 0.25h 。 在 楼梯周 围 2m范围 内 的 墙面 上, 除 疏 散门 外, 不 应 开设 其 他 门窗 洞口。 4.3.3 主厂 房室外 疏散 楼 梯 的 净宽 不应 小于 0.8m ,楼梯 坡 度不 应大 于 45 0, 楼梯 栏杆 高 度不 应低 于 1.1m 。 4.3.4 变压 器室 、配电 装置 室、发 电 机出 线 小 室、电 缆夹 层 、电 缆 竖井 以 及主 厂房 各 车 间隔 墙 上 的门 均应采 用丙级 防 火门 。 4.3.5 主厂 房及其 他建 ( 构 ) 筑 物 疏 散门应向 疏散方 向开 启 。 配电 装 置室 中 间隔 墙上 的 门 应采 用 双 向弹 簧门。 4.3.6 主厂 房与天 桥连 接 处 的 门应 采 用 不燃 烧材料 制作 。 4.3.7 蓄电 池室、通风 机室 、充电 机 室 以及 蓄 电 池室 前套 间 通向 走 廊 的 门 ,均 应采 用 向 外开 启 的 丙级 防火门 。 4.3.8 当气 机房侧 墙外 5m以 内布 置有 变压 器时 , 在 变压 器外轮 廓 投影 范 围外 侧各 3m内的汽 机 房外 墙上 不 应 设置 门 、 窗和 通风 孔 ,当 气机 房 侧 墙外 510m 范围内 布 置有 变压 器 时 , 在上 述外 墙 上 可设 甲级 防 火 门 。 变 压器 高度 以 上 可设 防 火 窗。 其耐火 极限不 应 小于 0.90h 。 4.3.9 电缆 沟及电 缆隧 道 在 进 出主 厂 房 、主 控 制 楼 、配 电 装置室 时 ,在 建 筑物 外墙 处 应 设置 防 火 墙。 电缆隧 道的防 火 墙上 应采 用 甲 级防 火门 。 4.3.10 当管 道穿过防 火 墙时 ,管 道 与 防火 墙之 间 的 缝隙 应 采用 不 燃烧 材 料填 塞。 4.3.11 当柴 油发电机 布 置在 其他 建 筑 物内 时, 应 采 用防 火 墙与 其 他房 间 隔开 ,并 应 设 置单独 出 口。 4.3.12 运送 褐煤或易 自 燃的 高挥 发 分 煤种 的栈 桥 , 其内 部 的外 露 承重 钢 结构 应采 取 防 火措 施 , 其耐 火根据 不应小 于 1h。 4.3.13 材料 库中特种 材 料库 与一 般 材 料库 之间 应 设 置防 火 墙。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1.1 贮煤 场配置 的大 型 煤 场 堆取 料 机 设备 ,应配 置手 提 式 灭火 器 。 5.1.2 贮存 褐煤或 易燃 的 高 挥 发分 煤 种 的露 天堆放 煤场 , 应 符合 下 列 要 求 : 5.1.2.1 褐 煤、高挥发 分烟 煤及 低 质 烟煤应 分 类堆 放。煤堆 之间 应 留有 5 10m的 距离 。 5.1.2.2 煤 场机 械在 选型 或 布 置上 宜提 高 堆 取料 机 的 回 取率。 5.1.2.3 按 不同 煤种 的特 性 ,应采 取 分层 压 实 、喷水 或洒 石灰 水等 方式 堆 放。 5.1.2.4 应 设置 定期 监测 煤 堆 温升 设施。 当 温度高 于 60时 , 应采 取 降 温措 施。 5.1.3 卸煤 装置、 筒仓 以 及 主 厂房 煤 斗 斗形 的设计 ,应 符 合 下列 要 求 : 5.1.3.1 斗 壁光 滑耐 磨、 交 角 呈圆 角状, 避 免有突 出或 凹 陷部 位 。 5.1.3.2 壁 面与 水平 面的 交 角 不小 于 60 0。 ,料 口 部位 为 等载 面收 缩或 双 曲线 斗型 。 5.1.3.3 按 煤的 流动 性确 定 卸 料口 直径。 必 要时设 置助 流 设施 。 5.1.4 运煤 系统中 的金 属 煤 斗 及落 煤 管 的转 运部 位 , 应采 取防撒 和 防积 措 施。 5.1.5 装有 煤气红 外线 的 解 冻 库,解 冻车辆 的 轴承 和 制 动系 统,应 采 用 不 燃烧 材料 防 护 。 对 治理 易燃 煤 尘 而设 置 的 室内 除尘装 备,其 电 气设 备 的 防护 ,应符 合现 行 国家 标准 外 壳保 护 等 级的 分类 的有关 规 定。 5.1.7 运煤 系统的 各转 运 站 、碎 煤 机 室、翻 车 机 室 、卸 煤 装 置和 煤 仓 间 应 设通 风、除 尘 装置。当 煤 质可 燃 质 挥发分 等 于或 大于 46%时,不 应采 用 高压 静电 除 尘 器。 5.1.8 运煤 系统中 除尘 系 统 的 风道 及 部 件均 应采用 不燃 烧 材 料制 作 。 5.1.9 运煤 系统的 带式 输 送 机 应设 置 速 度信 号,防偏 、防堵 和紧 急 拉绳 开 关等 安全 防 护 设施 。 5.1.10 燃用 褐煤或易 自 燃的 高挥 发 分 煤种 的发 电 厂 应采 用 难燃 胶 带。 5.1.11 运煤 系统的室 内 机械 设备 ,其 电动 机 外 壳 防护 等级 宜采 用 IP54 级 。 5.1.12 运煤 系统的消 防 通信 设备 , 宜 与运 煤 系统 配 置 的通 信设 备 共 用 。 5.1.13 对贮 存褐煤或 易 自燃 的高 挥 发 分煤 种的 筒 仓 或封 闭 式室 内 贮煤 设 施, 应采 取 下 列防 火 措 施: 5.1.13.1 温 度监测设 施 和喷 水降 温 设 施。 5.1.13.2 防 爆门和通 风 设施 。 5.2 锅炉煤粉系统 5.2.1 原煤 仓和煤 粉仓 的 设 计 应符 合 下 列要 求: 5.2.1.1 原 煤仓 和煤 粉仓 的 斗 形设 计应符 合 本规范 第 5.1.3条的 规 定 。 5.2.1.2 对 金属 煤粉 仓外 壁 应 采取 保温措 施 。 严 寒 地 区靠 近厂 房外 墙或 外 露的 原煤 仓 和 煤粉 仓 , 应采 取防冻 保温措 施 。 注 : 严 寒 地 区 是 指 按 最 寒 冷 月 平 均 温 度 低 于 -15 或 全 年 的 冻 融 循 环 次 数 不 低 于 50 次 。 5.2.1.3 煤 粉仓 及其 顶盖 应 具 有整 体坚固 性 和严密 性。 煤 粉仓 应按 承受 9.8kPa的 爆 炸 内压设 计。 5.2.1.4 煤 粉仓 应设 置测 量 煤 粉温 度、粉 位位 置 和 灭火 、吸潮 、放 粉及 防 爆设 施。 5.2.2 煤粉 系统管 道的 设 计 应 符合 下 列 要求 : 5.2.2.1 煤 粉烟 风混 合物 管 道 内的 流速应 大 于防止 煤粉 沉 积的 最 小流 速 。 5.2.2.2 除 必须 用法 兰与 设 备 和部 件连接 外 , 煤 粉 系 统的 管道 应采 用焊 接 连接 。 5.2.3 煤粉 系统的 设备 、管 道以 及 在 制煤粉 间 穿 过 的汽 、水、油 管 道 的 保 温材 料应 采 用 不燃 烧 材 料。 5.2.4 磨制 高挥发 分煤 种 的 煤 粉系 统 , 不宜 设 置 系统 之间 的 输送 煤 粉 机 械 。 5.2.5 锅炉 及煤粉 系统 的 维 护 平台 和 扶 梯踏 步, 应采 用网 眼 或栅 格 钢 板 制 作。位 于 煤 粉系 统、炉 膛 及 烟道 外 的 防爆 门 排 出口 之上 及 油喷 嘴 之下 的 维护 平台 , 应 采用 花 纹 钢板 制作。 5.2.6 煤粉 系统设 备和 其 他 部 件按 小 于 最大 爆炸 压 力作 设计 时,应 设置 防 爆门 。 磨 制无 烟煤 的 煤 粉系 统 , 以及 在惰性 气氛下 运 行的 风扇 磨 煤 机煤 粉系 统 ,可 不设 置 防 爆门 。 防 爆门 动作 时 喷 出的 气 流 ,不应 危及 附 近的 电 缆、油 气管 道和经 常 有人 通 行的 部位 。 5.2.7 除无 烟煤外 的所 有 煤 种 , 煤 粉 系 统应 设 置 通入 蒸汽 或 其他 惰 性 气 体 的固 定灭 火 设 施。 5.2.8 磨煤 机出口 的气 粉 混 合 物温 度 ,不应 大 于表 5.2.8的规定 ;当 采用 中 速磨 煤机 直 吹 式系 统 ,分 离 器 后,干 燥无 灰 基挥 发 分 为 12% 40%时 , 磨 煤机 出口 的 气 粉混 合 物 温度 宜为 70 120 。 5.2.9 磨制 混合品 种燃 料 时 ,磨煤机 出口的 气 粉混 合 物 的温 度,应 按 其 中 最易 爆的 煤 种 确定 。 5.2.10 采有 热风送粉 时 ,对 干燥 无 灰 基挥 发分 15% 及 以上的烟 煤及 贫 煤 ,热风 温度 的 确 定,应 使燃 烧 器 前的 气粉 混 合 物 的温 度不 超过 160 ; 对 无烟 煤和 干 燥 无灰 基 挥 发分 15%以 下的烟 煤 及贫 煤,其 热风温 度 可不 受 限制 。 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 锅炉 点火及 助燃 用 油 品 火灾 危 险 性分 类应符 合现 行 的 国家 标 准 石油 库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规 定。 5.3.2 从下 部接卸 铁路 油 罐 车 的卸 油 系 统, 应采用 密闭 式 管 道系 统 。 5.3.3 加热 燃油的 蒸汽 温 度 , 应 低于 油品的 自燃 点,且 不应 超过 250。 5.3.4 地上 布置的 钢制 油 罐 ,当高度 超过 15m时 ,宜设 置 固定式 喷 水冷 却 装置 。 5.3.5 储存 丙类油 品的 固 定 顶 油罐 应 设 置通 气管。 5.3.6 油罐 的进、出口 管道 ,在靠 近 油 罐处 和 防 火堤 外面 应 各设 置 一 道 防 火阀 。 丙 类流 体和 可 燃 、助 燃 气 体管 道穿越 防火墙 时 ,应 在两 侧 设 置防 火阀 。 5.3.7 油罐 的进油 管宜 从 油 罐 的下 部 接 入,当 工 艺布 置需 要 从油 罐 的 顶 部 接入 时, 进 油 管宜 延 伸 到油 罐的下 部。 5.3.8 当管 道穿过 防火 堤 时 , 必须 采 用 不燃 烧材料 封堵 。 5.3.9 容积 式油泵 安全 阀 的 排 出管 , 应 接至 油 泵 与油 罐之 间 的回 油 管 道 上 。 5.3.10 油管 道宜架空 敷 设。 当油 管 道 与热 力管 道 敷 设在 同 一地 沟 时, 油 管道 应布 置 在 热力 管 道 的下 方。 5.3.11 油管 道及阀门 应 采用 钢质 材 料 。除 必须 用 法 兰与 设 备和 其 他部 件 相连 接外 , 油 管道 管 段 应采 用焊接 连接。 严 禁采 用填 函 式 补偿 器。 5.3.12 燃烧 器油枪接 口 与固 定油 管 道 之间 ,宜 采用 带 金 属编织 网 套的 波 纹管 连接 。 5.3.13 在每 台锅炉的 供 油总 管上 , 应 设置 快速 切 断 阀和 手 动关 断 阀。 5.3.14 油系 统的设备 及 管道 的保 温 材 料, 应采 用 不 燃烧 材 料。 5.3.15 油系 统的卸油 、 贮油 及输 油 的 防雷 、防 静 电 设施 , 应符 合 现行 的 国家 标准 石 油库 设 计 规范 的有 关规定 。 5.4 汽轮发电机 5.4.1 汽轮 机油系 统的 设 计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 : 5.4.1.1 汽 轮机 主油 箱应 设 置 排油 烟机,排 油烟 管 道 应引 至厂 房外 无火 源 处。 5.4.1.2 汽 轮机 主油 箱、油 泵及 冷 油 器设 备 ,宜集 中 布置 在汽 机房 底层 靠 外墙 一侧 。 5.4.1.3 在 汽机 房外 ,应设 密封 的 事 故排 油 箱 ( 坑 ) ,其布 置高 程 和 排油 管 道的 设计 , 应 满足 事 故 发生 时排油 畅通的 需 要。 事 故排 油箱 ( 坑 ) 的容积 , 不应 小于一 台最大 机 组油 系 统 的油 量。 5.4.1.4 压 力油 管道 应采 用 无 缝钢 管及钢 制 阀门, 并 应按 高一 级压 力选 用 。除 必须 用 法 兰与 设 备 和部 件连接 外,宜 采 用焊 接连 接 。 5.4.1.5 200MW及 以上 容量 的 机组 宜 采 用组 合 油 箱及 套装 油 管, 并 宜 设 单 元组 装式 油 净 化装 置 。 5.4.1.6 油 管道 应避 开高 温 蒸 汽管 道,或 将 其布置 在蒸 气 管道 的 下方 。 5.4.1.7 在 油管 道与 汽轮 机 前 轴封 箱的法 兰 连接 处 ,应 设置防 护 槽,并 应 设置 排油 管 道 ,将 漏 油 引至 安全处 。 5.4.1.8 在 油系 统管 道的 阀 门 、 法 兰 及其 他 可能 漏 油 处敷 设有 热管 道或 其 他载 热体 时,载 热体 管道 外面 应 包 敷严密 的 保 温 层,保 温 层外 面 应采 用 镀锌 铁皮 做 保 护层 。 5.4.1.9 油 管道 法兰 接合 面 应 采用 质密、耐 油 和耐 热的 垫 料,不 应 采用 塑 料或 橡胶 垫 料 。 5.4.1.10 在 油箱的事 故 排油 管上 , 应 设置 两个 钢 制 阀门 。 其中 一 个应 靠 近油 箱布 置 , 另一 个 应 距油 箱 5m以 外布 置, 并 应 有两 个 以上 的 通 道 可 到达 。 5.4.1.11 油 管道及其 附 件的 水压 试 验 压力 应符 合 下 列要 求 : (1) 调 节油 系统 的试验 压 力为 工 作 压力的 1.5 2 倍 ; (2) 润 滑油 系统 的试验 压 力为 0.5MPa ; (3) 回 油系 统的 试验压 力 为 0.2MPa 。 5.4.1.12 300MW及以 上容 量的 汽 轮 机调节 油 系统 ,宜 采 用 抗燃 油 品 。 5.4.2 发电 机氢系 统的 设 计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 : 5.4.2.1 汽 机房 内的 氢管 道 , 应布 置在通 风 良好的 区域 。 5.4.2.2 发 电机 的排 氢阀 和 气 体控 制站 ( 氢 置换 设施 ) , 应 布置 在 能 使氢 气 直接 排往 厂 房 外部 的 安 全处 。 排 氢管 必须 接 至 厂房 外 安 全处 。 排 氢 管 的排 氢能 力 应 与汽 轮机破 坏 真空 停 机的 惰走 时 间 相配 合 。 5.4.2.3 与 发电 机相 接的 氢 管 道, 应采用 带 法兰的 短管 连 接。 5.4.2.4 氢 管道 应有 防静 电 的 接地 设施。 5.5 辅助设备 5.5.1 在电 气除尘 器的 进 、出口 烟道 上,应设 置 烟温 测量 和 超温 报 警 装 置 。 5.5.2 柴油 发电机 系统 的 设 计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 5.5.2.1 柴 油机 的油 箱,应 设置 快 速 切断 阀 。油箱 不 应布 置在 柴油 机的 上 方。 5.5.2.2 柴 油机 排气 管的 室 内 部分 ,应采 用 不燃烧 材料 保 温。 5.5.2.3 柴 油机 曲轴 箱宜 采 用 正压 排气或 离 心排气 ,当 采 用负 压 排气 时 ,连 接通 风 管 的导 管 应 设置 钢丝网 阻火器 。 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1 屋外 油浸变 压器 及 屋 外 配电 装 置 与各 建( 构) 筑物 的防火间 距应 符 合本 规范 第 3.0.9条及 第 3.0.12条 的规 定。 5.6.2 油量 为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屋 外油 浸变 压器 之间 的 最 小间 距应 符 合 表 5.6.2 的规 定 。 5.6.3 当油 量为 2500kg 及以 上 的 屋外油浸 变压 器之 间 的 防火间 距 不能 满 足表 5.6.2的 要求时 , 应 设 置防火 墙;防 火 墙的 耐火 极 限 不宜 小 于 4h。 防 火墙 的高 度 应 高于 变 压 器油 枕, 其 长 度不 应小 于 变 压器 的贮油 池 两侧 各 1m。 5.6.4 油量 为 2500kg 及 以 上 的 屋 外油 浸变 压器 或电 抗 器 与本 回路 油 量 为 600kg 以 上 的 带油电 气 设备 之间的 防火间 距 不应 小于 5m。 5.6.5 3 35kV 双 母线 布置 的 屋内 配 电 装置 , 其 母线 与母 线 隔离 开 关 之 间 应设 置防 火 隔 板。 5.6.6 35kV及以 下屋 内断 路 器 ,油 浸电流 互 感器 和 电 压互 感器 ,应 设 置 在开 关柜 或 两 侧有 防 火 隔墙 ( 板 ) 的间隔内 ; 35kV 以上 应 安装 在 有 防 火 隔墙 的间 隔 内 。 总 油量 超过 100kg 的屋 内 油 浸 变压 器,应设 置 单独 的变 压 器 室。 5.6.7 屋内 单台总 油量 为 100kg 以 上的 电气 设备 , 应 设置 贮油或 挡 油设 施 。 挡 油设 施的 容 积 宜按 油 量 的 20%设 计,并应 设置 将 事 故油 排 至安 全 处的 设 施。 当不 能 满 足上 述 要 求时 ,应设 置能容 纳 全部 油量 的 贮 油设 施。 5.6.8 屋外 单台油 量为 1000kg 以 上的 电气 设备 ,应 设 置 贮油或 挡 油设 施 。 当 设置 容纳 油 量 的 20%贮油 或挡 油 设 施时,应 设 置将 油排 至 安全 处 的设 施 。 当不 能 满 足上述要 求 时 , 应 设置 能 容纳 全 部 油 量的 贮油或挡 油 设施 。 当 设置 有油 水 分 离措 施 的 总事 故贮油 池时,其容 量 宜 按最 大一个 油 箱容 量 的 60%确定 。 贮 油或 挡油 设 施 应大 于 变 压器 外廓每 边各 1m。 5.6.9 贮油 设施内 应铺 设 卵 石 层,其 厚 度不 应 小 于 250mm ,卵石 直 径宜 为 50 80mm 。 5.7 电缆及电缆敷设 5.7.1 在通 向控制 室、继电 保 护室 电 缆 夹层 的 竖 井或 墙洞 及 盘柜 底 部 开 孔 处应 采用 电 缆 防火 堵 料 、填料 或防 火 包等 材 料封 堵 ,其 耐火极 限 不应 小 于 1h。 5.7.2 在电 缆隧道 或重 要 回 路 电缆 沟 中 的下 列部位 ,应 设 置 防火 墙 : 5.7.2.1 单 机容 量为 100MW及 以 上 的发电 厂 ,对 应 于 厂 用母线 分 段处 ; 5.7.2.2 单 机容 量为 100MW以 下 的 发电厂 , 对应 于 全 厂一 半容 量的 厂用 配 电装 置划 分 处 ; 5.7.2.3 公 用主 隧道 或沟 内 引 接的 分支处 ; 5.7.2.4 通 向控 制室 、配 电 装 置室 的入口 处 和厂区 围墙 处 ; 5.7.2.5 电 缆沟 内每 间距 100m 处 。 5.7.3 防火 墙上的 电缆 孔 洞 应 采用 电 缆 防火 堵料封 堵, 并 应 采取 防 止 火 焰 窜燃 的措 施 。 5.7.4 主厂 房到网 络控 制 楼 或 主控 制 楼 的每 条电缆 隧道 或 沟 道所 容 纳 的 电缆 回路 ,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 : 5.7.4.1 单 机容 量为 200MW及 以 上 时,不 应 超过 1 台 机 组的电 缆 ; 5.7.4.2 单 机容 量为 100MW 、125MW时, 不 宜 超 过 2 台机 组的 电缆 ; 5.7.4.3 单 机容 量为 100MW以 下 时 ,不宜 超 过 3 台 机 组 的电缆 ; 当 不能 满足 上 述 要求 时 , 应采 取防火 分隔措 施 。 5.7.5 对直 流电源 、消 防 报 警 、应 急 照 明、 双重化 保护 装 置 、水 泵 房 、 化 学水 处理 及 输 煤系 统 等 公用 重要回 路的双 回 路电 缆, 宜 将双回 路 分别 布 置在 两个 相 互 独立 或 有 防火 分隔的 通道中 。 当不 能满 足 上 述要 求时 , 应 对其 中一 回 路 采取 防 火 措施 。 5.7.6 对主 厂房内 易受 外 部 火 灾影 响 的 汽轮 机头部 、锅炉防 爆门 、排 渣 孔 朝向 的邻 近 部 位的 电 缆 区段 ,应采 取 在电 缆 上 施 加防 火涂料、防 火包 带 或防 火槽 盒 措 施。 5.7.7 当电 缆明敷 时,在 电 缆 接 头两 侧各 23m长 的区 段,以及 沿 该电 缆 并行 敷设 的 其 他电 缆 同 一长 度范围 内, 应 采取 防 火 涂料 或防火 包 带措 施 。 5.7.8 靠近 带油设 备的 电 缆 沟 盖板 应 密 封。 5.7.9 对明 敷的 35kV 以 上 的 高 压 电缆 ,应 采取 防止 着 火 延燃 的措 施 , 并 应符 合下 列 要 求: 5.7.9.1 单 机容 量大 于 200MW的 发 电厂,全 部主 电 源 回路 的电 缆不 宜明 敷 在同 一条 电 缆 通道 中 。当 不能 满足 上 述要 求 时,应 对部 分主电 源 回路 的 电缆 采取 防 火 措施 。 5.7.9.2 充 油电 缆 的 供油 系统 , 宜 设置 火 灾 自动 报 警和 闭锁装 置 。 5.7.10 在电 缆隧道中 , 严禁 有可 燃 气 、油 管路 穿 越 。 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5.8.1 50MW机组 以下 的发 电 厂 应设 置消火 栓 灭火 系 统 。 5.8.2 在 50 125MW机组 的发 电 厂 的电缆 夹 层 、控制室 、电缆 隧 道 的电 缆 交叉 密集 处、电 缆竖 井及 屋 内配 电 装 置处 宜 设 置火 灾探 测 报警 装 置 和 移 动式 灭火 器 具 。 5.8.3 200MW机组 及以 上容 量的 发 电 厂应在 下 列部 位设置 火灾报 警 区 域 : 5.8.3.1 每 台机 组为 一个 火 灾 报警 区域;包 括 单 元 控制 室、汽 机房 、锅 炉 房、 煤仓 间 以 及主变 压 器、 启动变 压器、 联 络变 压 器 、厂 用变 压 器 、 柴 油发 电机 火 灾 探测 区 域 。 5.8.3.2 网 络控 制楼 、微 波 楼和 通信 楼火 灾报 警 区 域;包 括控 制室 、电 子 计算 机房 及 电 缆夹 层 火 灾探 测区域 。 5.8.3.3 运 煤系 统火 灾报 警 区 域;包 括控 制室 与 配 电间 、转运 站、碎 煤 机 室及 运煤 栈 桥 火灾 探 测 区域 。 5.8.3.4 点 火油 罐火 灾 报 警区 域 ; 包括 油罐火 灾探测 区 域。 5.8.4 火灾 探测器 的选 择 , 应 根据 发 电 厂安 装 部 位的 特点 采 用不 同 类 型 的 感烟 、感 温 及 火焰 探 测 器。 5.8.5 单台 容量 200MW机 组的 发 电 厂主要 建 ( 构 ) 筑 物和 设备火 灾 探 测 报 警系 统应 符 合表 5.8.5的规 定。其 灭火 设施 宜采 用 移 动式 灭火器 及 消火 栓 ( 运煤 系 统应 设置水 幕 ) , 并 采用 自动报 警 的 报警 方式 。 5.8.6 单台 容量 300MW机 组及 以

    注意事项

    本文(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pdf)为本站会员(tbuqq)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