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小清河交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清河交通管理,保障小清河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小清河从事航道建设管理、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小清河交通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畅通、绿色低碳、智慧高效、协同共管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
2、督管理工作。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小清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小清河航道、港口、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清河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海事协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小清河海事协同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沿线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航段通航安全和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小清河航道运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航道、锚地、紧急停靠
3、区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工作,保障设施完好,满足设计标准。第七条【船舶与航线】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并符合船舶标准化要求。通航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布通告。鼓励、支持开辟小清河河海直达特定航线,从事河海直达运输。第八条【绿色运输】鼓励水路运输企业发展集装箱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运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企业对煤炭、铝矶土等污染较大的货物采用集装箱等封闭式运输方式,发展小清河绿色低碳运输。第九条【港口集疏运】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港公路、铁路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水路运输与公路、铁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为疏港公路、铁路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第十条【船舶污染防治】船舶在小清河航道内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规定。内河船舶应当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可靠可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为双底双壳结构。小清河沿线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船舶污染物排放需求相适应的接收设施,并定期开展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对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实施联合监管。第H
5、条【通航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汛期通航管理机制,统筹防洪安全与航运安全。遇有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对航行安全畅通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行、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划定船舶紧急停靠区。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得通过小清河运输。禁止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过驳作业。第十三条【应急救援】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和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
6、设,储备与水上事故应急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四条【水量保障】省和小清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配,统筹再生水排放管理,建立长效航运用水保障机制,保障航运用水需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船闸、节制闸协同管理机制,保障小清河航运通航水位。位于小清河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第十五条【通航水位变化】小清河流域内水工程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提前48小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
7、构。当水位低于航道最低通航水位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进行交通管制,船舶应当在停泊区停泊。第十六条【智慧监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清河数字化、智慧化航运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航运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实现远程动态监管、业务线上办理等功能,并与省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实现数据互认共享。第十七条【信息发布】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航道公共服务信息。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清河节制闸、分洪闸、支流口闸等泄水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在小清河沿线设置浮桥、渡口。任何单位和个
8、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从事跨河横向渡运活动。严禁未经批准的引水、截(蓄)水、排水行为。第十九条【通航安全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进行捕捞、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除紧急情形外,船舶不得在小清河航道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第二十条【转致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二H条【法律责任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清河航行的内河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智能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保持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之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小清河水域进行过驳
9、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清河沿线设置浮桥、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清河航道内从事跨河横向渡运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之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清河航道内进行捕捞、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10、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在小清河航道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部门及人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清河交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小清河通航水域,是指自济南市柴庄节制闸以下,经济南市、滨州市、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至小清河河口(潍坊港寿光作业区港池与下游进港航道分界线处)止的可以供船舶航行的内河水域。(二)小清河航道,是指在小清河内河水域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