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川藏铁路工程及工伤保险投保情况的补充说明一、施工单位是购买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公司责任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约定:“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西藏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63号),以及2022年两次对昌都市人社局关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均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因
3、此,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是督促与检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购买。公司定期的综合大检查,一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购买各类保险。二、川藏铁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保险情况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主要险种、合同约定及购买情况分别为:工程保险:公司以双方共同名义向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公司已组织完成两隧一桥、两区段所有标段的建安一切险投保,投保金额总计L20亿元(含第三者责任险);目前正在组织中间段的投保工作,预计年内完成,预计投保金额为4.38亿元(含第三者责任险)。人员工伤事故保险:施工单位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4、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目前西藏段已有3个标段投保工伤保险,保费合计202.67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单位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除已购买工伤保险的11、14A标外其余全部施工单位均已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合计投保金额为2.05亿元。第三者责任险:由公司以双方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司和建安一切险同时组织完成两隧一桥、两区段所有标段的建安一切险投保,目前正在组织中间段的投保工作,预计年内完成。川藏铁路4.6.9标目前分别已经投保总额为2409.43万元、782.53万元、1,395.27万元,预计
5、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累计投保将分别达2409.43万元、1499.37万元、1395.27万元,分别占项目合同总金额3.65%。、5.75%。、1.85%。,已远高于国内大部分建设项目投保水平,将有力保证川藏铁路应对各类风险的能力。三、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投报(2021)156号)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指出:“7.未按规定购买工程保险,安全生产保障不到位。截至2021年6月底,川藏铁路公司及5个总价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为17个工程标段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川藏铁路公司及14个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为现场人员投
6、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收到审计报告后,公司立即将落实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每周督办,公司督促各单位及时办理保险。目前,川藏项目全部施工单位已经购买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贲任保险”或工伤保险。取证单中所列4.6.9标3家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费率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金额已高达AAA亿元(部分单位按年购买),占合同总额的aaa%。(详见附件1)。因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同意由分包单位
7、按劳务分包合同购买、必须按项目总投资2%。的比例一次性购买,给施工造成较大资金压力,经长期协调没有结果。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理赔额度与工伤保险一致,建筑行业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已经市场化运作多年,竞争激烈,赔付效率、速度、便捷程度远胜于2018年才全面启动的由政府主导的工伤保险,因此施工单位普遍投保了赔付更为便捷的商业保险,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了有效保障。四、保费未单列不属于建设单位责任,与未购买工伤保险没有因果关系国铁集团铁路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国铁科法20173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定额(国铁科法201731号)中规定,社会保险费在间接
8、费中的规费中计列,相关费率包含在间接费费率中。其中工伤保险费在间接费中的规费中计列,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中规定,执行1.3%的费率,落实了103号文和3号文中“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的规定;在概算编制中,工伤保险费作为间接费中的一部分,以基期人工费和基期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落实了103号文和3号文中“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规定。103号文规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国家铁路局在颁布的30和31号文时未参考执行,和绝大多数交通、水运、机场行业一样,截止目前也未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30号文已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在间接费中计列。间接费以各类工程的基期人工费与基期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对应的间接费率计算,31号文规定了各类工程的费率,是综合费率,未明确具体的工伤保险费率,间接费率按不同工程类别从10.9%至89.5%共15种,各类工程人工费占比差距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率。30号文要求概(预)算编制采用统一的表格,样表中未单列工伤保险。因此铁路行业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在概算编制时,未将工伤保险单列,不属于建设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