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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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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票据管理培训.ppt

    1,财政票据管理培训,2,主要内容,一.财政票据工作依据 二.财政票据概要 三.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 五.学校财政票据使用与管理,3,一、财政票据工作依据,财政部令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 粤财综201030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粤财综2010234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粤财综2010235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 粤财综201137号 关于广东省公益事业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 粤财综20135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通知 7. 国务院令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一、财政票据工作依据,8.教财200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粤财综200568号 关于明确有关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10.粤财综2003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11.粤财综200358号 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12.粤民函2015162号 关于我省社会组织财政票据领用事宜的通知,5,一、财政票据工作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财政票据含义 第一章第三条 种类的划分 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管理体制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6,二、财政票据概要,.财政票据定义 .目前管理体制 .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差异 .财政票据分类 .财政票据的票面要素 .法律责任,7,二、财政票据概要,(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 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重要性: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票据管理体制: 统一印制、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央级)印制、发放、核销、销毁、 监督检查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省级)印制、发放、核销、销毁、监督检查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地方级)印制、发放、 核销、销毁、监督检查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8,二、财政票据概要,(三)、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差异 管理部门: 税务发票-税务机关管理; 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管理。 使用主体: 税务发票使用者-为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财政票据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使用方向: 税务发票体现的是经营活动; 财政票据体现的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活动,还有一部分则是非营利性财务收支活动。 涉及内容: 税务发票-仅涉及款,即钱; 财政票据-不仅涉及钱,还涉及物,如罚没,捐赠。,9,二、财政票据概要,(四)财政票据分类: 1、按适用范围分: 非税收入类: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教育收费票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结算类: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其他类: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票据、 其他 按票面设置分:定额和非定额类 定额一般是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非定额设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按用途特点分:通用和专用票据 按填用方式分:手写类、机打类,10,二、财政票据概要,(五)财政票据的票面组成要素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 票据名称、票据编码、 票据监制章、收款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11,二、财政票据概要,(六)违反票据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法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12,三.财政票据使用管理,(一)高校常用财政票据适用范围 (二)高校收费行为和票据使用 (三)开具票据时应注意事项 (四)财政票据遗失处理程序,13,(一)高校常用财政票据适用范围,14,(二)高校收费行为和票据使用,15,(三)开具票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按实际收款时间先后顺序及票据号码先后顺序依次使用,收费时间年、月、日应完整填写; 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完整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跳号使用; 收款金额各项目金额合计应与合计栏金额一致,收款金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一致,金额大写按规范填写(零、壹、貳、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同一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财政票据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收款人、复核要按实全名填写、不得简化; 因工作需要,可在备注栏作相应注明 开错的票据不得涂改,不得撕下作为会计凭证,更不得擅自撕毁,应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各联完整地粘贴在存根上,供核销备查之用。,16,(四) 财政票据遗失票据处理程序,遗失票据直接责任人员在遗失票据后应尽快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票据号码、数量、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 同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用票单位名称,遗失票据的名称、号码数量及联次,并声明作废。 遗失票据单位应在遗失票据五日内,向其领用票据的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遗失票据原因,附上直接责任人的票据遗失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丢失票据的具体时间与详细原因; 2.登报情况; 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或处罚; 4.单位财政票据管理的整改办法; 5.若是属于被抢被盗的情况,同时还需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或相关人员、单位证明等。,17,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文) 第六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 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18,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9,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20,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年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21,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22,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3,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24,五、 学校财政票据使用与管理,(一)常用财政票据 (二)票据领用与核销 (三)财政票据填开存在问题 (四)填开财政往来结算票据的要求与应注意的事项 (五)涉及相关事项时填开的要求与应注意事项 (六)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25,(一)学校常用财政票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费收据 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 广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收据,26,(二)票据领用、核销,学校内部领用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验旧换新制度。初次领购时,必须填写领用票据书面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审批,最后报送财务处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首次发票的领用。再次领用时必须缴销原领用的票据方可领用新票据。 凡领用票据与前次批准的内容不同(领用票据的书面申请表批准的内容),必须重新填写领用票据书面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进行相关程序审批,最后报送财务处进行审核批准 使用票据的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本票据开出的金额,作废的张数,并由开具人签字、本单位的财务人员复核签字后,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核。,27,(二)票据领用、核销,财务票据管理员应当对申请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领用新的票据。 领用人对领用的票据,拆封前应先点清票据册数、起止号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整本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的具体经办人及时送交主管税务部门或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各单位领用票据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各单位票据管理员、开票人由于工作需要变动需填写票据管理员、操作员变更表。 “票据申请表”和”票据管理员、操作员变更表”在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领取。,28,(三)财政票据填开存在问题,票据保管不善,有丢失票据(存根联)情况。 票据填写不规范,乱涂乱改时有发生(金额、日期、缴付款单位名称)。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票据(统一收据、往来票据、学费)。 票据核销不及时(个别开票单位)。 票据后面要求应附附件的不附或附不全。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校内结转字样。 类似的问题重复发生。,29,(四)填开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求与应注意事项, 学校收到代收事项: (可以向个人、单位(含企业单位)开具以下事项) 1、填开内容: .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代收水电费、电话费、教材费、保险费等省财政厅票据中心要求,票据核准时需提供代付凭证(付款发票) 代收扶贫款(核销时提交相应支出凭据)、党费、团费等。 2、填开要求 : 填开上述项目内容时要写清楚:代收*款,暂收*押金,收回*退款 填开代收会议费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票据 上级部门委托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以会养会; 付款单位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向企业单位开具; 核销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收支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支出必须要大于或等于收入,不能有结余。,30,(四)填开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求与应注意事项,学校各部门之间经费转拨可以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票据 1.填开内容: 经费转拨项目:动物款、办公经费、科研经费、实验经费、房屋维修基金、网络费、伙食费等项目。 经费返纳项目:返纳工资款、社保、公积金、奖金以及应由各单位承担的税款等项目。 (1)收付双方经费均在学校大账上通过转账凭证转拨(如:财务处交网络费,财务处与网络中心经费结算均在学校事业大账上)。 (2)收付双方有一方不在大账账务系统的可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票据进行经费转拨(如:司法中心交网络费,司法鉴定中心经费在结算中心,网络中心经费在事业账大账上。) (3) 学校内部各单位在学校食堂工作餐可以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票据。,31,(四)填开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求与应注意事项,2.填开要求及注意事项: 缴款单位一定要冠名:南方医科大学*处、学院、教研室; 填写收费项目内容之前应加校内结转字样: 如:校内结转动物款、办公经费、科研经费、实验经费、房屋维修基金、煤气款、餐费、伙食费等; 收费项目禁止用: 房租、租金、培训费、管理费、认证费、查新费等字样涉及应税项目内容。,32,(四)填开财政往来结算票据时要求与应注意事项, .学校收到科研课题经费时开票要求: 1.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收到的科研课题经费 不需填开任何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2. 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纵向课题 上级部门拨付的专款 (附:能说明属财政性资金的文件或通知) 3.收到其他事业单位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包括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往来票据结算,反之需使用税务发票。 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 申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中项目承担者有南方医科大学的名字。 填开的票据后面需附合同,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核票时需要学校提供。 4.收到其他单位(包括企业单位)拨付的科研课题经费符合下列条件开税务发票但可以办理免税手续。 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省科技部门的技术认证并出具认证证明。,33,(五)涉及相关事项填开要求与应注意事项,(1.关于考试费: 研究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使用“教育学费收据” 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笔试、机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英语考试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厅举办的考试,提供收款相关文件及提交上缴教育厅部分的非税(电子)票据 2.关于评审费: 人事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时需附支出凭证) 3.关于考务费(上级部门下拨考务费 ): 用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填开:代收考务费需附支出凭证(收支无结余) 不开票据:凭银行入账单记账 4. 书刊赔偿款-以成本赔偿使用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罚款性的不能使用财政票据,34,(五)涉及相关事项填开要求与应注意事项,5.固定资产处置款:按规定应上交财政专户的,可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时提交上缴凭证。 6.社团会员费应由社会团体自行申领会费专用收据。 7.合作办学取得学费分成款:使用“教育学费收据”填开。 8.接受各种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票面填写的“捐赠人”与“捐赠项目”应该与捐赠协议上的一致。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捐赠是无偿的,赞助是有偿的(如冠名权、宣传活动),赞助使用税票。 开具捐赠收据,需提供捐赠协议书(核票时需提供,通过协议来确认是否属于公益捐赠,属合作协议开税票)。 收到划拨捐赠款项不必开具捐赠票据,所有划拨款项只要有文件可用银行单入账不必开具任何收据给付款方。,35,(六)广东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36,(六)广东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37,(六)广东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38,(六)广东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39,(六)广东省票据中心退回票据整改事项,40,财政票据适用范围,41,财政票据适用范围(续),42,税务发票,43,税务发票,1、什么是发票?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 取款凭证。 2、学校目前发票种类: 地税发票:主要是服务性发票(定额发票和在线电子发票) 在线电子发票:发票联、记账清单,发票联交付款方、记账清单收款方(学校)记账。 国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发票联,发票联交付款方,记账联收款方(学校)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收款方(学校)作记账凭证、抵扣 联和发票联交付款方。,44,税务发票,3、学校领用税务发票可以开具以下内容: 地税发票:培训费、餐费、住宿费、房租费、停车费、会议(没有产品展示、展柜、展厅的会议)、管理费、场地费、检测费、学分证、科研费、实验费、DNA检测费、伤残鉴定费、网络费、查新费、评审费、考务费,劳务费等。 国税发票 :(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研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咨询费、医疗过错鉴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电子软件鉴定费、痕迹鉴定费、酒精检测费、毒物检测费、图像鉴定费、宣传费等,45,税务发票,4、发票的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加盖其他印章无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申请抵扣规时限?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税局不办理抵扣。 6、纳税申报时间? 当月开具的发票在次月10号前申报财务处,15号前财务处汇总上报税务机关,逾期申报须缴纳滞纳金。,46,税务发票(税率表),4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第十六条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4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月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第二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和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发票丢失、被盗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的登载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手续。,49,附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50,遗失地税在线开具发票处理方法,4.遗失地税在线开具发票的 的规定: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 根据(一)纳税人遗失空白电子发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票挂失”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视同遗失空白机打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5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发票丢失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就加强发票丢失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5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三、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 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工作流程 (一)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网上登载工作。 (二)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应在行政管理系统上设置“XX市XX县(区)发票遗失声明专用邮箱”,专门用于办理网上登载“遗失声明”。具体操作如下: 1、税务机关经办人员根据省局网站遗失声明刊登表(见附件1)的内容生成电子文档,通过专用邮箱发送到省局 “遗失声明专用邮箱”的电子邮箱,经办人收到网站的“电子回执”则表示登载工作已经完成。 不通过“遗失声明专用信箱”发送的遗失声明不予受理。 2、各单位如需验证和查询丢失、被盗发票的登载情况,可以登陆省局广域网(http:/86.16.16.24)或互联网(http:/www.gd-n-tax)的“发票服务”,在“查找”栏键入相关的企业名称或声明内容后进行搜索。,53,罚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4,地税、国税的适用范围,55,地税、国税发票的适用范围,5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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