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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监督申请书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doc

    • 资源ID:50011       资源大小:41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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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监督申请书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doc

    1、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监督申请书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前言 因近段时间代理的几个复杂、疑难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再审,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被告知必须先向当地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然而,省人民检察院又要求先向有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该市检察院要求必须按照监督申请书(样本)制作文书,否则不予受理。然而,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这个监督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对此非常犯难。为此,本人按照有关检察机关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监督申请书样本制作了监督申请书。前几日,笔者向某市检察院提交该监督申请书的时候,被要求多提交一份,做为该院的参考文本,供向该院申请检察监督的当事人参考。

    2、张洪 律师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A座1303号 联系电话:15196698764 电子邮箱:353116362附件一:监督申请书样本附件二: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及申请监督的条件 附件一: 监督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

    3、系方式)申请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性质)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终审法院名称).第.号.判决,现提出申请,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监督申请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及理由:.(写明申请监督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及申请监督的条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及申请监督的条件 为便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职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

    4、件的范围、条件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二、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

    5、列情形的除外:(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五)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六)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七)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八)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行政诉讼原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6、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行政诉讼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原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七)认定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九)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性质或者效力的;(十)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发生错误的;(十一)确定权利归属、义务承担或者责任追究违反法律规

    7、定的;(十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十三)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十四)原判决、裁定适用裁判类型错误的;(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应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口头提出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名。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5、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

    8、情形的。控告人、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要如实控告、举报;控告、举报不实以及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信息;(三)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的联系电话,以便检察机关联系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四)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

    9、据的事实与理由;(五)相关证据材料及要求:(1)申请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涉及的当事人增加,份数相应增加;(2)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再审申请书、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应当同时提供法院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式两份;(3)向法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及可以证明申诉人请求的新证据复印件;(4)申请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四、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和有关情况。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决定

    10、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或者调查,对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回避申请。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六、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11、的;(二)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三)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七)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八)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3终结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抗诉决定的;(九)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十)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12、七、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二)当事人提出复议或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重新处理的;(三)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范围的。八、申请监督、控告、举报材料不符合本告知书第一条第1、2、4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控告人、举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九、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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