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竞赛测试题库一填空题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2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您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换或者(被胁追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于或者(不予处分)。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5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6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7 .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8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
3、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9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10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情节较重的,子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11 .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判断题1 .给
4、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x)2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书至少需载明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J)3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4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J)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J)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7 .司法
5、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J)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J)10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无需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X)11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
6、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J)12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开除。(X)1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x)1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J)15.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J)16、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J)17、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
7、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J)18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19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20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J)21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8、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2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J)23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x)24 .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J)25 .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26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
9、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J)27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J)28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J)三单选题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C)月1日生效。A.7B.8C.9D.102、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O等法律,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八)A.中华人民
10、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B.宪法C.党章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C)A.监察机关B.审计机关C.任免机关、单位D.纪检监察机关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O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C)A.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B.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正择优、激励约束C.党管干部D.从严治企、从优待遇、从实分配5.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八)。A.教育、管理、监督B.惩戒、培训、考核C.任用、评价、奖惩D.资格审
11、查、监督检查、监察监督6.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B)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A. 1B. 2C.3D.47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八)个月以内,将处分、免子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A. 1B. 2C. 3D. 48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O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O个月。(D)A. 11B. 22C. 33D. 669、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2、B)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A. 5B. 10C. 15D. 3010.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八)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11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D)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A.问接责任人员B.三要领导责任者C.重要领导责任者D.直接责任人员12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A.开除党籍B.记过或者记大过C.
13、降级或者撤职D.警告13.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C)。A.降级B.降职C.开除D.撤职14.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c)。A.开除党籍B.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或者撤职D.警告15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B)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A. 1B. 2C. 3D. 516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14、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十二个月17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八)处分。A.从重或者加重B.从重C.加重D.以上都不是18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通报。A.本级党委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C.上级党委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9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D)处分。A.从重B.从轻C.减轻D.从轻
15、或减轻20 .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O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中请后O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八)A. 11B. 21C. 12D. 222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O个月内按照管理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中诉。受理诉的机、单位(以下中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O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O个月。(八)oA. 121B. 211C. 112D. 2222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最长处分期间为(D)A. 6个月B.
16、 12个月C. 24个月D. 48个月2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情节严重的,予以(D)A.警告B.记过C.降级D.开除四多选题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进行(ABCD)oA.谈话提醒B.批评教育C.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D.免于或者不予处分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ABC)A职务B.岗位等级C.岗位等级D.学历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7、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A.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B.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C.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岗位等级岗位等级。D.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4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ABCD)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
18、资产等。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C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D.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5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ABCD)A.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B.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
19、序。C.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D.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ABC)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ABCD)A.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8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C.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D.包庇同案人员五简答题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所称
20、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哪些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3、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
21、分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4、处分的种类有哪些?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5、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警告的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期间为12个月,记大过的期间为18个月,降级和撤职的期间为24个月。6、如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22、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7、在什么情况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8、在什么情况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从重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
23、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9、处分期内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哪些限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0、对于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
24、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学习贯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党课宣讲稿提纲一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同志们:党中央与国务院始终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党的二十大的报告中,我们清
25、晰地看到,加强国资国企改革,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关键任务。我们秉承严管与厚爱并重的原则,全面管理干部,并实施持续的监督,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团队的全面建设,加大监督力度,正是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和党建的重要指示,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助推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在2024年5月21日,李强总理签署了第781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将结合权威解读和个人理解,从七个关键方面与大家分享条例的学习体会,让我们一起愉快地交流学习。一
26、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
27、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三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二章规定
28、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四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第三章对违法行为的详细条款,不仅适用于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也对违规的公职人员实施处分。因此,条例作为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精心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
29、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梳理。它将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中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程序、廉洁自律、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细化成了51种具体违法情形,并制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第十七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
30、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第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
31、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第十九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
32、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第二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
33、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
34、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管理人
35、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
36、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
37、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38、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
39、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对处分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
40、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六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
41、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注重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
42、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
43、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亲爱的同志们,推出新条例来加强对国企管理者监管,这不仅有助于他们依法行事、保持廉洁,更能助力国企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深入学习,领会条文的深刻含义,树立法治观念,始终依法依规决策和行事,坚守廉洁从政、从业的原则。同时,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管,针对条例中明确的违规行为,密切关注关键领域和关键人员,对潜在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八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党组织的高层领导与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
44、手”和核心成员,需始终将鲜明的政治立场放在核心位置,坚定不移、言行一致地贯彻政治要求。他们要恪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范,净化*领域的政治环境,积极消除赵平时代遗留的负面影响和积弊。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提升政治纪律和规矩意识,构建坚实的思想防线和廉洁底线。在深入学习、自觉遵守、学以致用、严格监督中展现决心,合规管理体系的完善。坚定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稳步推进*领域的自我革新。以“四责协同”为特色,打造责任闭环,加强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效能;坚决开展反腐斗争,打赢这场硬仗。同时,注重培养年轻干部,依托*党委的“8090”工程,优化选拔任用机制,锻炼他们在关键岗位上的能力,塑造一支勇于承担发展重任的优秀队伍。保持勇于担当的精神,树立清正廉洁的典范,强化担当、责任和宗旨意识,做到敢担当、善担当,修养高尚的道德操守。32